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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大造黄册与水权诉讼--以《万历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休宁县升科水利河税事抄招》为中心

阿风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徽学研究中心; 北京100732
  • 徽州
  • 宗族
  • 生员
  • 黄册
  • 鱼鳞册

摘要:明朝万历四十年(1612),是黄册大造之期。万历四十一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五都三啚洪方村监生汪继夔等人以“取水救苗”为由,上呈休宁县,提出将率水洪方口段的“大溪河税伍亩入文昌户内当差”。当时署理休宁县事的徽州府同知要求册里(黄册里长)朱大道查报此事。朱大道查报无误后,休宁县准许“升科”。而相邻的上游二十四都一啚孚潭村生员许顺治等人认为“祖遗孚潭河塘”,“向业取鱼”,用来“供祀宦祖唐睢阳许远公、张巡公双忠节祠”。所以许顺治等人以“贿积里书、朦胧升科、势占祀业”为由,先后上告至休宁县、徽州府、应天巡抚,反对洪方汪氏的“升科”行为。此案经过休宁县丞及里书查证,并经乡约、亲族调解,通过互换通行权与捕鱼权的方式实现了和解。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大造黄册之年,也是乡村产权关系调整之年。特别是万历初年张居正改革之后,至少在徽州地区,黄册仍然在赋役征收、产权确认等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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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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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 快捷分类
  • 双月刊 出版周期

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主办单位: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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