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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监察权配置研究

龙太江; 牛欢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2
  • 监察委员会
  • 监察权
  • 权力配置
  • 法治

摘要:监察委员会吸收、整合了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与纪委合署办公,实质上确立了党纪调查权、政纪调查权和刑事调查权于一体的综合调查权,这大大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和监察范围,达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的全覆盖,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和力量。然而,监察委员会在公职人员定义、调查权定位和权力监督、权利保障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要从法律层面在实体和程序上约束监察委员会权力的行使,明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完善对调查权的规范和约束,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细化权利保障制度,这样才能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反腐败效率,促进反腐败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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