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文社会科学 > 社会科学I > 经济法 > 财经法学 > 隐私是阻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理由吗 【正文】

隐私是阻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理由吗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网络虚拟财产
  • 继承
  • 隐私
  • 用户自治
  • 数字垃圾

摘要:允许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并不必然侵犯已故用户和第三人的隐私,这既是因为已故用户的继承人通常本身就有维护死者隐私的动力,也是因为与网络虚拟财产类似的书信业已被现行法认可为遗产。相反,为有效维护已故用户的隐私,最佳方式是让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继承人继承该财产。但基于对用户自主权的尊重,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被用户在生前主动删除或明确表示不得继承,该网络虚拟财产就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当然,如果继承人所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涉及已故用户或第三人的隐私等正当权益,继承人应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且不能随意处分。此外,立法认可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后,也需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成本与风险进行平衡,并明确保存期限。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投稿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

我们提供的服务

相关论文

服务流程: 确定期刊 支付定金 完成服务 支付尾款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