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文社会科学 > 社会科学I > 法理、法史 > 法律方法 > 普通法的三种语言 【正文】

普通法的三种语言

J.H.贝克; 屈文生; 陆佳 剑桥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

摘要:法律思想体系的发展与专业法律语言的创造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盎格鲁—撒克逊的本族语无法作为一种技术性语言的词源,它有着明显的缺点。中世纪的英语词汇不够规范,也不适合作为官方语言使用。用于记录正式诉讼的语言是拉丁语,它给普通法的形式主义留下了永恒的印记,但拉丁语亦有其自己的缺陷,它们在英语语境中无法被完全适用——因为罗马人早已使用拉丁文,拉丁文法律术语早已被赋予专门含义。人们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投稿咨询 文秘咨询

法律方法

  • 预计1-3个月 预计审稿周期
  • 政法 快捷分类
  • 半年刊 出版周期

主管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主办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我们提供的服务

服务流程: 确定期刊 支付定金 完成服务 支付尾款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