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基层土地执法的功用预设定位于“消除违法”并不完整。结合理论支撑和执法实践来看,监控是基层土地执法的主要功用预设之一,与“消除违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从保障法律实施以建构国家土地利用秩序的角度来说,作为执法内核的监控,根本上体现的是国家发现问题的能力,有助于信息的探查、储备与传递,能够为基层执法的有效实施提供行动依据,并对潜在的违法形成震慑与防控,进而,降低执法实施的成本与负荷,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国家对于官僚体系的监督需求。因此,这一补正有助于我们更为完整地理解、分析基层土地执法实践中的组织结构设计、资源配置、运行条件之需求,完善基层执法的理论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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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层法治研究所;北京大学比较法和法律社会学研究所;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层法治研究所;北京大学比较法和法律社会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