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文社会科学 > 社会科学I >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 法学评论 > 贿赂犯罪中“感情投资”与“人情往来”的教义学形塑 【正文】

贿赂犯罪中“感情投资”与“人情往来”的教义学形塑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
  • 贿赂犯罪
  • 对价关系
  • 感情投资
  • 人情往来

摘要:在“感情投资”的场合认定贿赂犯罪,不以确定影响职权行使为必要,而是只要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即可。这并没有消解财物与职权行使之间的对价关系(即作为抽象危险犯的收受礼金罪)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松动,从而将处罚范围由实害犯扩展到具体危险犯。那种在解释论上虚化“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观点,违反了分权体制。证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关键,在于送礼者是否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而不能仅仅根据权属关系和期待关照的内心意图来推定。否则,就是按照尚未立法的“收受礼金罪”来类推入罪。法教义学上“人情往来”,是一种收紧处罚范围的出罪事由,其既不严格要求时间上的往来同步化,也不要求价值上的往来等价化,但至少要存在一种基于人情世故的“往来预期”。这种“往来预期”是个体之间通过礼金互换实现情感交流和长久维系的社交规范。只有基于人身的平等性和对等性而与职务无关,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往来预期”的事项。由于从整体和长期来看,往来双方在礼金上的收支都是平衡的,因此不能将该礼金视作职务行为的对价,由此排除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投稿咨询 文秘咨询

法学评论

  • 预计1-3个月 预计审稿周期
  • 5.47 影响因子
  • 政法 快捷分类
  • 双月刊 出版周期

主管单位:教育部;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我们提供的服务

服务流程: 确定期刊 支付定金 完成服务 支付尾款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