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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精神的行为性与生态性

王利民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大连市社会科学院;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专家组
  • 民法精神
  • 行为性
  • 生态性

摘要:民法精神是通过民法形式表现的社会规范与秩序精神;民法精神不仅是民法的精神,而且是主体的行为精神,作为主体和实践的行为规范而具有实在的行为秩序性;民法精神作为人的行为精神,根本是人的生态精神;民法精神的生态性,决定了民法精神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秩序体系,必然具有客观规律性与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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