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 > 医药卫生科技 > 医药卫生综合 > 甘肃医药 > 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 【正文】
摘要:计量单位实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单位符号表示,具体使用可参考1991年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部编辑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一书。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出的质技监局量函[1998]126号文件精神,血压计量单位恢复使用毫米汞柱(mm Hg),但在文中首次出现时应注明mmHg与千帕斯卡(kPa)的换算系数(1 mmHg≈0.133 kPa)。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