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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税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2 15:26:32

对外贸易税务

对外贸易税务篇(1)

[关键词] 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 出口退税 贸易

目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是通用的一种通过退还或免缴间接税鼓励出口,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措施。目的是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低出口成本,增加本国货物的出口。特殊贸易是指除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以外的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有益的补充部分。目前涉及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有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本文通过对特殊贸易方式下的退(免)税的税务处理的归纳分析,主要以增值税为例,以期使企业或个人在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的同时,用好用足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加工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办理退税的程序上,出口企业应先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文,送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章,税务机关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进口料件的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计税的税务机关。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的抵、退税的计算步骤和公式按照“免、抵、退”税执行。

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出口货物退税率。

(4)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①若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②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③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与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不同,进料加工贸易须按照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分为做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其中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为: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而对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为: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适用退税率+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申报表报送主管其计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杂计算计税时予以扣除。或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的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计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准予扣除的税额或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即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销售额÷当期销售总额)。会计帐务处理借方登记“主营业务成本”,贷方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涉税单证的管理程序主要是首先由生产企业自海关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依据《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填制《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并及时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期限内,取得相关《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实际已出口货物,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最后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此时,《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涉税手续才全部完成。

三、易货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易货贸易在实际做法上比较灵活,例如:在交货时间上,可以进口与出口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在支付办法上,可用现汇支付,也可以通过帐户记帐,从帐户上相互冲抵;在成交对象上,进口对象可以是一个人,而出口对象则是由进口人指定的另一个人等等。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上与专业公司自营出口销售一样。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双方相互记帐,互不收汇的方式。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参照自营出口退税的计算办法,依进项金额及其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

四、补偿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应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免)税

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虽然要由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结汇,但由于补偿盈亏和有关设备与的进口费用都由工厂负担。而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工业企业可以凭补偿贸易的批件、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附件,按照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计算公式和办法,计算其补偿贸易的退税。

2.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退税

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是指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在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后,将其作价卖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再对外商进行补偿。由于外贸企业采取了收购货物出口补偿,所以对这种补偿贸易的退税管理,可以比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退税的办法办理。这种补偿贸易与自营出口业务的区别是该项目出口货物成本是在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中体现。因此出口退税要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为计算依据。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1

对外贸易税务篇(2)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海)自贸区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上建立发展自贸区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自贸区 税收政策

一、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政策无本质上的创新

目前自由贸易区已实行的政策大多是国内保税区等地区已实行的政策,例如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是参考中关村实行的个人收入激励机制。在出口退税方面,自由贸易区应该是比保税区更进一步的概念,因为目前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到保税区,虽然从海关管理的角度上视作出口,但在税务管理上却不同,致使企业无法即时享受退税优惠,所以上海自由贸易区应在这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脱离不了税制的创新,比如和香港比较,香港是自由港没有流转税,只征收所得税,而且税率比较低,为16%或17.5%,而内地不仅有增值税、消费税等,还对国内企业征收25%的所得税,且外国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所得一般也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必须从降低企业税负与改善税制上入手。

(二)未形成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

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处于起步阶段,涉及到关税,流转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都有所欠缺,而且没有详细的税收执行法律与条例。《京都公约》中要求自由贸易区应有一套完整的立法以确保自由贸易园区的建立和有效运转。新加坡、韩国等国都有专门的法律特别是迪拜每个自由贸易区都有其迪拜酋长签署生效的专有法律。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都是先有法后有区,我国虽然也是先出台了相应的方案后批准成立园区但该《方案》的完整性却有待完善。

(三)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程度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关于如何促进境外股权投资只有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一政策,但此项政策还需要细则来进一步规定,是对区外企业进行投资还是对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总体上来说这个政策也是偏重与对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管理,较少关注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管理,随着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我们不能仅加强对境内所得的管理,更应注重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管理。但是仅此一项政策难以实现自由贸易园区促进境外股权投资的目标,为此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可以通过给予一些特定产业减免所得税方面入手来达到促进境外投资的目的。

我国现阶段离岸业务政策跟不上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同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深圳与上海其政策也有很大差别,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的银行免征营业税,但上海却面对的是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既然要大力发展离岸业务与境外投资业务,那相应的税收政策就要予以改变,不管是税率上的优惠还是税制的创新。在很多国家的自由贸易区,许多税收政策是围绕发展离岸业务从而促进金融创新而设立的,但我国关于这样的税收立法基本处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离岸税收的经验是未来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

三、完善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设计多样化具有创新性的税收优惠

目前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无较大差别,上海自由贸易区若想从同类的园区内脱颖而出就必须有税收体制上的创新。

从税率的角度看,可以免征一些税费例如进口税、增值税及其他进口费用,对重新进口的我国出口产品实行税收减免,并配合增值税退税方面的优惠;可以依据不同产业类型,对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可以仿照韩国自由贸易园区按所得税税基来确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设计企业所得税,综合考虑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情况来设计适合我国自贸区的所得税税基与税率。

从税收优惠门槛和优惠期限看,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低于6万元的企业按20%的税率再减半征税。若想加快小微型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转变的脚步可以通过降低中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继续提高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放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限定条件,例如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扩大或期限延长。

从税收抵免制度看,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一般的税收抵免法只能将给予投资主体的优惠转为居住国的财政收入,无法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对于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视同为企业已缴纳税款,允许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设立专门管理和制定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机构

上海自由贸易区至今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可能使在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税收活动产生征收核定等方面的问题,而韩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在这方面做的很成功,其制订了各职能部门权责明确的《指定和经营关税自由区培育国际物流基地的相关法律》与《自由贸易园区法案》同时设立了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自由贸易园区委员会统一实施管理。

设立专门管理自由贸易园区的机构便于及时反馈给中央政府自贸区税收活动方面产生的问题并能客观准确的处理这些问题。自贸区的专设机构可以按期测评已实行的税收政策,确定该项政策是否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后对税基,以至总体财政健全的影响。在测评已有的税收政策同时应针对关税、进出口环节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设计具体的税收环节流程以此确保税收政策实行过程有效进行。

(三)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需依其功能而设置

不同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不同的作用,为了使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各个功能都能得到发展,就应针对不同功能设置与其相应的税收政策。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的税收政策都是围绕其功能而设置。上海自由贸易园区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功能主要包括转口贸易、出口加工、金融等。每一个自由贸易园区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以及配套的税收政策,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可以参考其他自由贸易园区与其功能相同的部分,据此设立适合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

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转口贸易功能,为了促进转口贸易,新加坡减免了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我国可以参考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的政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内哪些货物可以减免关税,哪些不能减免。

韩国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吸引外国资金的功能,为了提高自由贸易园区吸引外资水平,韩国自由贸易园区在优惠期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国不征或减征所有企业的所得税是不可行的,适合我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行业减免所得税。

香港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主要功能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功能大体相同,其经验也是最值得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借鉴的。香港的离岸金融业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先列,我国离岸金融业可参考香港的政策免除股息税以及利息税。

(四)完善境外投资及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但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关于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却基本处于空白,自由贸易园区成功构建的主要条件就是要大力发展离岸外包业务和和吸引外资,由此可见完善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金融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从境外投资方面来看可针对技术研发、品牌推广等相对薄弱的领域及特殊行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参考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在实施此政策的基础上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达到反避税的目的。较大的所得税负担必然会导致企业将资本转移至所得税税收更低的地区,就无法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从离岸业务方面来看,香港与新加坡的居民存款都无利息税,无资本利得税,国际银行贷款和离岸债券发行等的收入也都予以免税。发展离岸业务的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不征收所得税与流转税,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离岸业务发展情况相符的税收政策,对其相关的产业减免所得税、免征资本利得税与利息税。因为征税所带来的税收负担会导致离岸公司将资本转移到税收更低的地区,就会影响到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内离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崔迪,从欧美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经验看上海建立自由贸易园区研究[J].江苏商论,2013.

[2]笪志刚,中国自贸区战略面临新风险、新挑战与有效路径选择[J].国际商贸,2013.

[3]顾宾,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创新·探索[J].中国税务,2014.

[4]胡娟红,港澳财税制度比较兼论澳门税制的完善[J].涉外税务,2013.

[5]李香菊 徐含璐,鼓励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税收政策研究[J].涉外税务,2011.

[6]祁欣,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模式及对比分析[J]国际商务论坛,2010.

[7]夏善晨,自贸区发展战略和法律规制的借鉴—关于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的思考[J].国际经济合作,2013.

[8]Xinxuan CHENG,The Impact of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on the Relationship of Free Trade Area and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J].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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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税务篇(3)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对外贸易税务篇(4)

关键词:服务贸易;竞争力;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4-0013-01

一、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增速较快。近五年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从2009年的2865.42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5341.42亿美元,这五年的年均增长率约13.26%[ 数据来源: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tatistics Database。]。2013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五大服务出口国和第二大服务进口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2013年的相关数据,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已大幅超越日本(3076.43亿美元),甚至超过欧盟主要经济体之一的英国(4667.67亿美元),但与美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10935.65亿美元)。

我国服务业竞争力较弱。与部分国家2011年服务业占GDP的比值进行分析(见图1),我国不仅与美英日三国呈现巨大差距,还落后于金砖四国,与世界水平相差超过27个百分点,甚至还低于低收入国家近6个百分点。

二、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

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

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

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

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三、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型、资源获取型、贸易互补型、实物输出型等不同特征投资形式,针对性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对海外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额度;被投资企业的当地产品进口时减免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国内企业以实物及相关服务出口投资给予增值税出口退税认定等。考虑到汇率波动对大额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允许企业选择一定时期内最优汇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以避税为目的企业利润留存给予一定的免税期限,以提高企业在当地再投资和扩大生产经营的能力;用已征收税款建立应对海外投资综合风险的税款资金池,在企业遇到对应风险项目时,给予适当退税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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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云飞.上海世博会财经纪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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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霍建国,等.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研究[J].科学发展, 2011(7).

对外贸易税务篇(5)

关键词:自贸区;税收制度;比较

一、国外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一般会制定符合其国家自由贸易区发展特点的税收政策,这对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1.美国自由贸易区

美国麦卡伦自由贸易区出口退税政策被废除;库存税免税;储存在自由贸易区或从区域内出口的商品没有义务在当地支付从价税;所得税免税。这些政策对企业降低成本产生了积极影响,并且为企业提供了营运资金,扩大了经营规模。旧金山自由贸易区规定,当商品的拼装需要多个自由贸易区的部分零件时,关税只需按照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的交付价格支付;在多个自由贸易区转移货物时,可免征关税;在自贸区加工的产品无需缴纳增值税;在自由贸易区组装的产品可以根据零件或成品支付关税,只需从低缴纳,这为企业极大地节省了税金。

2.欧洲自由贸易区

欧洲自贸区对造船业等某些行业进行补贴,这主要因为欧洲许多国家认为造船业是与国家竞争力直接相关的核心产业。尽管欧盟自2000年起禁止对造船业提供运营补贴,但仍支持造船相关企业设备的研发。此外,欧洲还对技术研发提供了强有力的补贴,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比如爱尔兰的香农自贸区,为鼓励创新,在其国家取得的专利并成功开发出产品的免征所得税;可以对相关部门批准的研发计划给予一定的补贴。欧洲各国为通过增强科技产业来达到能带动经济发展,对于高新技术的研发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并已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以鼓励风险投资从而支持技术开发。

3.韩国自由贸易区

在韩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韩国法律规定的税收减免,在首尔及周边地区投资的公司可以获得当地税收抵免。任何能够提高行业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均可免征5年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后续两年内减半,个人投资所得的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小型企业在韩国自贸区投资,新成立的企业在成立4年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投资于建筑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的公司,可以根据其行业的不同从而享受到5%~30%不等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4.印度自由贸易区

印度诺依达自由贸易区规定,公司前5年免征所得税,后续两年减半,并且随后三年内,公司利润50%的再投资部分免征所得税;该地区还允许建立海外银行,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通过优惠政策,鼓励本地区企业重视产业发展,扩大发展实体规模,促进经济发展。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1.美国自由贸易区

美国麦卡伦自由贸易区规定,从自由贸易区出口的产品是免税的;受管制的货物在自由贸易区之间转移,只有当货物从贸易区转移到美国关境内消费时才征收关税;延迟支付生产设备的关税期限;麦卡伦自贸区有关税倒置(国家对进口成品征收的关税低于零配件的关税等)。从国外进口或从旧金山自贸区出口的货物免征关税,节省出口商的税费;公司将部分零件运输到该地区以组装产品,这些产品在美国各地销售,只需要根据成品支付关税;旧金山自贸区有关税倒置优惠政策,最终成品的关税低于个别零配件,为企业降低了成本,保持其市场竞争力。

2.欧洲自由贸易区

爱尔兰的香农自由贸易区规定,该地区企业进口货物用于储存、加工和处置,并出口到其他非欧盟国家和从欧盟进口的货物,关税都免征。

3.韩国自由贸易区

从国外进口到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免征关税,区内企业间提供的外国产品和服务免征或者退税,促进了区内商品的自由流动,还为加工制造业显著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前3年免交法人税,之后2年按照应纳税额的一半缴纳法人税;根据“自由贸易区的制定和运作法”,零增值税率适用于该地区公司之间提供的进口商品和服务。

4.印度自由贸易区

作为出口加工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印度诺依达自由贸易区企业的进出口免征关税、销售税、商品税和其他免税项目,对区内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并大大推动了印度的经济、贸易和就业。

二、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经济改革的需要,探索与自贸区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刻不容缓。上前中国关于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不仅具有共性特征,并且存在一些差异。

(一)自由贸易区共性税收政策

1.促进投资的政策

对于在上海自由贸易区注册的公司,上海自由贸易区评估由于外国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导致的资产重组增值部分,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可分期支付所得税,但不得超过5年。上海自贸区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技术人员以股权形式获得技术奖励,如果难以一次性缴纳所得税,可以在审核后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分期支付。这与欧洲自贸区的税收政策补贴作用大致相同,都是激励企业及其技术人员进行高新技术的研发,还能够吸引高端紧缺人才,促进科技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在促进投资方面,美国免除了所得税和规定行为的关税,欧洲对具有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产业给予极大的补贴,韩国和印度对规定企业及个人制定了所得税优惠政策。

2.促进贸易的政策

关于促进贸易的政策,上海、广东、福建和天津的四个自由贸易区有以下共性税收政策。第一、在遵守税收制度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利润转移和税基流失,计算缴纳关税等应纳税额时,可以调整对外投资收入的抵免方式;第二、生产企业在该地区设立加工的产品,根据企业的申请,有选择的对内部销售的产品实施征收关税的政策;第三、该地区的生产企业对所需的进口设备实行免税政策;第四、金融租赁公司或在该地区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计入融资租赁出口的退税试点范围。在促进贸易方面,美国采取关税倒置和递延税收等政策,在欧洲和印度,除了免征关税之外,还给予补贴。韩国采取了免征关税或先征后退政策,中国分不同情况采用了免税或选择性征收的政策。

(二)自贸区差异性税收政策

我国各地自贸区在定位与税收制度方面,既考虑了自贸区的共性特征,也充分考虑了各自的地理优势及发展优势。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是上海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定位,天津自由贸易区侧重于航运、金融租赁、大型机械制造业和对外开放,广东自由贸易区重点关注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福建自贸区重视海峡两岸的贸易往来。如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对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关键技术、设备和产品,于2014年1月1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福建自由贸易区规定允许建设工程设备、船舶等保税融资租赁,还可以分期支付租赁业务,并根据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对融资租赁产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保险公司在天津注册后,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所得税免税。

(三)自贸区存在的问题

总之,与国外自由贸易区相比,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以下缺陷。

1.法律制度和税收立法层次有待改进

国外自由贸易区一般在立法后设立,以确保政策的有效运作。中国的自由贸易区一般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颁布的规章规定,自贸区税收制度立法层次低,并且容易与国家税法制度发生冲突。在自由贸易区,没有“自由贸易区法”作为顶层设计,仅使用规范性文件无异于加剧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法定内涵之间的矛盾。

2.税收优惠幅度低且形式单一

与国外自贸区相比,我国自贸区主要采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和自由贸易区总体规划的税收政策,我国的税收优惠力度较低。此外中国自由贸易区的间接受益越来越少,包括加速折旧和专项费用扣除等。

3.税收普惠范围小

我国区内在鼓励创新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方面大多注重企业层面,而对紧缺高端人才的收入缺乏相关的优惠政策。此外,印花税和服务贸易领域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该地区的金融创新活动也没有足够的支持。

三、关于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和税收立法

首先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通过中央政府和国家立法机构对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顶层设计;而地方的税收政策,应以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如美国《对外贸易法案》和“新条例”。在立法框架内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以促进投资和贸易,应符合税收改革框架和国际惯例,避免出现与国家税法的矛盾。最后应关注自由贸易区税收立法的完整性,通过制订《自贸区法》,把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合成一个整体。

(二)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政策

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将有助于促进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和贸易。可以实施更低的所得税政策,区内的企业相对于区外享受着较低的所得税,它可以指导企业的投资方向,特别是,国家对高科技产业有强大的税收激励。例如,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区的减免优惠力度非常大,不仅促进区内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还能够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降低失业率。此外,个人所得税激励措施对自由贸易区保留、吸引供不应求的高端人才以及发展新兴产业至关重要。

对外贸易税务篇(6)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9

审批规定不明确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12

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13

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

表2加工贸易企业对搬入出口加工区的意愿

意愿企业数

将现有工厂搬入13

将新增生产能力搬入,但现有生产能力不搬59

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437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509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表3接受调查的企业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

原因企业数

搬迁成本太高269

出口加工区政策不利于产品内销52

区内企业采购国内零部件不方便32

区内监管效率并不比区外高18

区内土地成本高于区外50

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143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462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

对外贸易税务篇(7)

国际上自由贸易区法律保障制度主要包含在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立法之中。相关的国际公约有:《京都公约》F.1.关于自由区的附约、《欧共体自由区和自由仓库规则》、《欧共体海关法典》等。美国、土耳其、智利、新加坡等国都有自由贸易区方面的专门立法。本部分将从自由贸易区的定位、功能、管理体制、优惠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几方面予以概述。

1.自由贸易区的定位

《京都公约》对自由区的定义是:“自由区”一词,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欧共体海关法典》对自由区的概念作了相类似的描述: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者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非共同体货物,在征收进口关税和商业政策进口措施适用方面,在办理自由流动接关或其它海关程序前,或者不按海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或消费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39]

198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中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在最初的时候,此类区域主要用于储存和贸易,而最近则强调进行制造、加工和装配业务活动。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可不缴纳关税或受配额的限制,并可无限期的在那里储存。[40]

《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通用条例》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41]它是一个隔离的、封闭的、被管辖的作为公共设施而运作的区域。在进口港(即报关海港)及其邻近地区,配有装卸、处理、存贮、使用、制造、商品展示等设施以及拥有海、陆、空的转运能力。任何国外和国内的商品都可以进区,不受美国海关法的约束,而法律禁止的商品或有害于公共利益、健康或安全而被委员会命令禁止的商品除外。而允许进区的商品可以任何方式存贮、展示、制造、混合或使用,除了法令和其他法律及条例所规定的以外。商品可以最初的包装或其他形式进行出口、破坏或从区内发送到关境内。如果运往关境内,应缴纳关税,但是,如果再运到国外的某些地点,就不必缴纳关税。[42]《智利自由贸易区法》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界线隔离明确、紧靠某港口或机场、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的区域或单独的地块。在这些地方,货物可以储存、加工、制造或销售,无任何限制。《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有限公司内部运作条例》第1条规定,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是紧靠伊基克港口、有明确隔离界线、受到海关治外法权推论保护的单独的区域或地块。在自由贸易区内可从事经自由贸易区法特别立法批准的各种贸易和工业经营活动。[43]

上述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表明,自由贸易区的突出特点是“境内关外”(欧共体具有特殊性),区内可进行仓储、贸易、加工等业务,在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有优惠规定,货物的储存期限不受限制等。

2.自由贸易区的功能

在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上,其功能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最初的自由贸易区主要以商业功能为主,主要从事商业活动,诸如转运、储藏、包装和转口贸易等,这些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清除了通常复杂的海关手续对货物流动造成的障碍,这时的自由贸易区一般被称为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commercially-based free ports)。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种新型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被制造导向的自由贸易区(manufacturing-oriented zones)所取代。这些自由贸易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和增加出口。作为回应,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将大量的剩余资本转移到这些国家。在上一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贸易和生产功能相结合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70年代以后,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在扩展,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更加综合化。[44]

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根据1934年《美国对外贸易区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主要为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仓储。1950年,国会修订了1934年的法案,容许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活动。1980年4月12日,美国海关当局作了一个裁定,允许用美国的零部件和外国原材料装配成品,其增值部分免于征税,进一步鼓励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业务。[45]之后,根据对外贸易新的发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有所增加,目前,其主要功能有:进出口贸易、保税仓储和简单商业性加工、商品展销、混合加工和制造及转口贸易等。[46]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具有便利的区外优势,因此,其主体功能为转口贸易,而为主体功能配套的辅助功能有保税仓储、金融和服务功能等。

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为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以及相配套的仓储、装配、组装、加工、制造业等,而在仓储区内可从事展示、批发和仓储作业;在商业区内可从事展示和零售业务。允许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零售活动是该自由贸易区区别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一大特色。[47]

加纳的自由区(Free Zone)内容许从事的经济活动范围很广,除了货物的储藏和制造以外,还容许提供服务。[48]

总之,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已经从最初的单纯贸易功能发展到贸易、加工及其他功能综合发展的程度。各个自由贸易区往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3.管理体制

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在宏观层面,政府对自由贸易区如何管理;在微观层面,自由贸易区自身如何管理。

在宏观管理方面,自由贸易区数量众多的国家通常设有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自由贸易区进行设区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各国法律规定的中央主管部门有所区别,有的国家专设一个中央管理机构,如美国的外贸区委员会就是联邦政府领导的直接管理全国所有外贸区的最高机构;韩国政府于1973年1月6日解散了马山自由出口区管理局和其他工业区管理局,设立了工业区管理局,在工商部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所有自由出口区的全面开发工作。有的国家则是有原有的中央部门进行监管。[49]

在微观管理方面,国外的自由贸易区有三种管理模式:组织管理

模式、行政管理模式和混合管理模式。在组织管理模式下,通常由一个自由贸易区内的非营利的、私人的、公营的或公私合营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提供。它们也从事一些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后勤方面的服务。在行政管理模式下,往往由地方行政当局代表相关机构管理自由贸易区内的经济、贸易和工业活动,或者由当地的港口和海关当局直接进行管理。混合管理模式是对组织管理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的综合,在这一模式下,一个最主要的管理特征是对自由贸易区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区分,通常分为出资人、管理人、商业经营人和服务协调人等,这些人都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地方政府往往把相关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转包给一个私人公司。最近对混合管理模式的一种修正是,由一个半国营商业机构集中处理自由贸易区运转的所有事务。[50]

4.优惠制度

为了使自由贸易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自由贸易区的繁荣和发展,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制定自由贸易区法律时,往往制定许多优惠制度。

关税豁免优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关税豁免是最普遍的和必要的优惠手段。在美国,利用对外贸易区在关税方面的优惠有:①关税延迟(Duty Deferral)。关税(包括联邦消费税)只有在货物从对外贸易区运入美国关税领土(或者NAFTA国家如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时,才予以缴纳。这样可以使得对外贸易区的使用人得到现金流通方面的好处。②关税排除(Duty Elimination or Duty Avoidance)。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然后从对外贸易区出口,除NAFTA国家以外,将不缴纳关税(包括消费税)。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或者在区内在区内毁坏,也不缴纳关税和消费税。③倒转关税的减轻(Inverted Tariff Relief)(前以述及)。[51]

爱尔兰香农出口加工区对进入区内的生产设备,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等,均予以免税。台湾高雄出口加工区对岛外输入的产品、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等,免征进口关税。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进出口税,凡外资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一律免除进口关税;同时,对出口商品也一律免除出口税。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用于出口生产的生产资料、原材料、包装材料及其他所需物资可不受任何限制,从任何国家进口都免除进出税。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区内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免征关税。香港除对五类外国商品(酒类饮料、烟草及其制品、石油、化妆品和药品)入境征收关税外,其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免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除爆炸品、枪支弹药、麻醉品、易燃品和其他特别规定的商品外,都可自由进入区内。[52]进入意大利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以及仓储、再出口、销毁和损坏的商品均享受关税豁免。但是,在自由区内使用和消费的外国商品,包括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等均要缴纳关税。[53]

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减免优惠。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对从美国境外进口的并为达到储存、销售、展览、重新包装、装配、批发、分类、定级、清洁、混合、陈列、制造或加工的目的而在区内保存的商品,或者在美国国内生产并为出口目的而保存于区内的商品,无论处于原始形态或经上述处理而改变形态的,均免征州和地方的从价税。[54]

《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无限责任纳税义务人或是有限责任纳税义务人,只要他们的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是符合土耳其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和支出可以免除所得税和公司税。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对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征公司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货物流通免除一切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葡萄牙规定对自由贸易区内的所有经营实体均免征地方税收。菲律宾政府规定,对自由贸易区企业只征收5%的营业税,免征其他税收。在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除免关税外,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货物(包括生活资料)流通免除一起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55]

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各类税收,从技术引进合同批准之日起或从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除工资所得税;免除5年的法人税,此后3年内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税,此后3年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购置税,此后3年减免50%。[56]

韩国政府最近决定对设立在济州岛自由贸易区的工、商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有:①对在自由贸易区内至少投资1,000万美元的新建制造业与商业企业,头3年免纳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后两年减征5%。②济州市约有4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划为综合产业区,目的是吸引生物工程与信息技术企业。新规定对上述高新技术投资者的财产税减半,其进口的资本货物与研究设备免征关税。③在济州岛旅游的韩国人可在岛上指定的免税商店购货,每年4次,每次购货金额最高可达300美元。④对济州岛高尔夫球场的入场费免征特别消费税与教育税,因此,其入场费要比其它地区低40%到50%,每张入场卷只售50到60美元。[57]

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前来投资的企业,前5年免缴各种税收;区内企业免纳国内消费税;区内企业在区外购买货物所纳营业税由区管理部门补偿。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企业投产后5-8年内免征利润税、流动资金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对外籍雇员免征工资所得税。巴西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对在区内投资办厂的私人企业,免征工业产品税、商品流通税和所得税,免税期30年不变;降低金融营业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区内企业每年所获利润,按累进原则向巴拿马政府缴纳2.5%至8%不等的所得税。如果雇佣巴拿马籍劳工30人以上,可根据情况减税0.5%至1.5%。另外,对特别鼓励的区内加工工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征所得

税。除车辆牌照税外,免其它地方市政税。[58]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为鼓励外国厂商在区内投资,对相关企业,只征收所得税,免除领事签证费及全部国家和地方税。[59]

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规定,在自由贸易区豁免所有的影响生产和出动的税收和费用。这些优惠措施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海地边界附近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25年;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其他区域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15年;全国自由贸易区委员会有权对这些优惠期限予以延长。[60]

《加纳自由区法》规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0内免征所得税,之后,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8%;对股东投资到自由区而获得的红利也免征所得税。[61]

资本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由于发达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因此这方面的优惠制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对外国银行给予各种优惠条件,外币可以自由流通和出入,促进了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自由贸易区的经营活动涉及的所有支付活动,都应当以外汇的形式进行,但经部长会议批准,也可用土耳其本国货币进行。《埃及自由区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利润所得,可自由汇往埃及境外。[62]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允许外商将利润汇回本国。投资资本额从企业营业的第3年度起也可以按每年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限度汇回本国。[63]

投资优惠制度。许多国家政府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没收资产的政策,以保证投资者免受因战争、动乱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如加纳政府保证在自由区内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政策。《加纳自由区法》还规定,外资可以持有100%的股份,并实行国民待遇。[64]

其他优惠制度。在美国,商品可以在对外贸易区无限期的存放;商品可以转移到对外贸易区,以达到出口的法律方面的要求;安全和保险成本的降低,由于海关的安全要求和联邦对犯罪的制裁,使得进入对外贸易区的货物具有比较低的保险成本,货物丢失的事件也比较少。[65]还有配额方面的优惠,由于对外贸易区内没有配额限制,因此对外贸易区的使用者可以在区内储存货物,根据国家配额的调整作出自己的进出口策略;行政费用的减轻,这一点对从事转口贸易者的效果最为明显,由于对外贸易区的存在,就省去了出口退税(Drawback)带来的麻烦,还可以免去许多费用支出和文书工作;非最惠国商品的进口优惠(如商品是从非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那么就要课征较高的进口关税),可以把这些商品在对外贸易区进行处理、加工,通过上文提到的倒转关税的减轻的方法得到较低的关税税率待遇;原产地标识方面的优惠,对于进口美国本土的产品需要相关的要求,而通过对外贸易区从事转口贸易的情况下就可以省去这些步骤。[66]此外,在对外贸易区,对于转口贸易的商品,还可以免除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67]马来西亚政府规定自由贸易区内的土地租期达60年或99年;新加坡规定工业区的土地租期为30-99年,外国公司可以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建筑厂房。这些国家还根据土地和用房的种类制定了相当低廉的租金标准,以减少投资成本来吸引投资。[68]

5.监管制度

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有效运转依靠一套适当的监管制度予以保障,其中海关监管制度是重点。自由贸易区和其他区域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避免由于关税和复杂的海关手续所造成的贸易障碍。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

“一线放开”:所谓“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体现了这一思想,该《公约》第5条规定:“不应以运入和储存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货物运入自由区的条件。”第6条规定:“自由区不仅应准许货物从国外直接运入,亦应准许从有关国家的关境运入。”第10条规定:“从国外运入自由区的货物,除因维护公共道德或治安,公共保健和卫生,实行动植物检疫,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所实行的禁止和限制外,不应仅以货物受其它禁止或限制为理由,予以拒绝。”第12条规定:“对从国外直接运入自由区,无须经过任何有关国家关境的货物,如有必要向海关呈验单证时,除了出示载明有关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要求出示其它额外的单证。”第14条规定:“海关对进入自由区的货物不应要求出具担保。”第22条规定:“对无须经过有关国家关境,从自由区直接运往国外的货物,如有必要出示单证时,除载有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提出其它额外要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一线放开的思想。

“二线管住”:所谓“二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二线管住”的思想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体现得十分充分。

“区内不干预”:是指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储存、展览、组装、制造和加工,自由流动和买卖,这些活动无需经过海关批准,只需备案。《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准许运入商业自由区的货物除装卸、转船及存储外,应准为保存货物,改进包装或提高销售质量或准备装运进行必要的作业,例如,将散装改为包装、并包,拣选分级及改装等。”第21条规定:“货物在自由区的存储期不应加以限制。”《欧共体海关法典》第109条、173条规定:“运入自由区的非共同体货物,在自由区内继续存放的同时,可以接受以保存、改善外观或商业质量、零售或转售改装为目的的一般处理。”当然,不干预并不意味着不管理。《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72条第1项规定:“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允许进行任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但进行此类活动应事先通知海关。”第176条第1项规定:“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从事储存、加工、买卖货物的任何人,应按海关当局固定的格式制作存货记录,凡进入本人负责地点的货物必须立即记入存货记录。存货记录应当使海关能够辨认货物并载有货物的流动情况。”

在具体海关监管制度方面,一般包括进入环节的监管、远离环节的监管、对自由贸易区中的监管和进出自由贸易区的海关手续等。[69]

「注释

[39]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215页。

[40]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

996年版,第2页。

[41]See 15CF400.1(c) (1998)。 译文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79页。

[42]美国除了一般的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外,还有专为一个公司使用而批准设立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对外贸易分区(subzone),如炼油厂、汽车制造厂等,对外贸易分区一般具有单一的目的,不能转移或设在一般对外贸易区内。See 15CFR400.2(n) (1998); at .

[61]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62]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81-82页。

[63]参见顾钰民、史建三、周亚芬:《中国保税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页。

[64]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65]See at 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2/comm-imp/ftz/brochure.htm.

[66]See William G. Kanellis, 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 15 NW. J. INT‘L L. BUS. 606(1995); also see Scott H. Segal , Stephen J. Orava, Playing the Zone and Controlling the Board: The Emerging Jurisdictional Consensus and 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44 Am. U.L. Rev. 2393 (1995)。

[67]See 15 C.F.R. 400.33(b)(2) (1998)。

[68]谷源洋、魏燕慎、王耀媛:《世界经济自由区大观》,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