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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行业市场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2 15:26:48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篇(1)

关键词:金融危机;电力;消费;影响

一、引言

2001年,美联储为抵御经济衰退而大幅度降息,宽松的贷款条件刺激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至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通过财富效应、金融加速器效应传导至实体经济,造成实体经济的萧条,同时也给全球能源业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全球能源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罕见局面。

我们知道,电力产业与经济是鱼水关系。电力产业是整个经济的基础和支柱,电力产业向经济提供动力能源,保证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电力消费增减,会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电力产业发展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步伐。经济作为电力产业的助推剂,经济实力强,就可以购置先进的电力设备,使电力产业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电力在能源基础产业和国家能源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经济在国民生活中的地位毋庸讳言。因此,正确认识金融危机对我国电力行业消费市场的影响及发展趋势,对我国电力建设,乃至能源、经济等政策的制定能提供可靠依据和科学决策。本文将从四大主要用电行业入手,重点分析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危机对我国电力行业消费市场的影响及发展趋势。

二、金融危机导致电力消费下降,四大主要用电行业电力消费负增长

电力和经济是密切相关的,金融危机爆发,对我国电力行业产生了不小的冲击,直接导致电力消费减少,电力建设发展放缓。

我国四大主要用电行业为:黑金属冶炼、化工、有色金属冶炼以及非金属矿制品,占全国电力消费比例依次为:12%,8%-9%,7%-8%和6%。08年7月,四大主要用电行业之一的化工业用电量出现同比下降,全社会月度电量同比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三季度,电量下滑趋势持续扩大。

2008年11月份,四大主要用电行业电力消费全部为负增长,工业电量消费同比降幅为14%,全国电力消费降幅为9%。导致工业用电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金融危机蔓延与深化,实际产业产量增速放缓,从而电力消费量下降。此外,奥运会期间,从8月开始,对部分高耗能企业的产能限制,也是导致电量下滑的因素之一。从而导致08年8月,北京、河北和天津地区先于全国其他地区,首次出现电力消费的负增长。

居民用电持续正增长。居民用电占我国电力消费量的11%-13%,用电量增速长期稳定在10%左右。我们认为居民用电维持稳定的原因有二:

1、居民对电价支出并不敏感。在我国,居民用电电价低于工业用电,历次上调销售电价,居民电价都维持稳定,目前,整体居民电价水平偏低。

2、居民电力消费弹性较工业用电弹性系数较小,居民用电量的变化主要源自于季节性波动。

2009年3月以来,获益于下游工业产品需求量的上升,非金属矿制品(水泥)行业率先实现电量的正增长。非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电量消费同比降幅开始逐步缩小,但化工行业电量增速仍不稳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5月,单月电力消费量已经好于去年4季度单月电量,与去年9月电量基本持平。

三、我国电力行业消费市场发展趋势

2009年下半年,电量增速有望反弹。一方面,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创新高。2009年1-5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攀升,5月,至3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至29%。分行业看,四大主要用电行业,除化工行业外,其余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均维持稳定,逐步提升,对电力的需求增大。

前期旺盛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工业品需求量提升奠定基础,从而推动电力消费量增加。从工业品产量增速来看:5月份:除水泥行业产量增速处过去2年的较高水平(同比增长13.5%)外,其余工业品产量增速均处低位:生铁和合成氨产量同比增速分别为6%和3.7%,玻璃和粗钢产量仍未出现明显正增长。伴随投资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启动相关建设、生产,我们认为这些工业品产量将伴随投资增速的上升而上升,电力消费随之上升。

若下半年工业用电需求持续强劲,预计全年电量增速有望提升至4%以上。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篇(2)

论文关键词 金融法 金融消费者 法律保护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应当坚守的一个基本方向。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问题凸显,金融企业客户的保护不仅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成为影响各国相关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焦点。

一、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金融企业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称谓是否能够成立?这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所面对的一个提前问题,目前在金融界和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根据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应当纳入到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之内,将金融企业的客户纳入消费者范围也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者所具备的特征应包括:(1)主体须是自然人;(2)行为构成上属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目的是进行生活性消费。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与我国消费者主体具有很大的契合性,即“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首先,金融消费者属于自然人当无异议;其次,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的关系实质是消费者购买金融类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过程。现代社会,许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已经发生重要转变,倾向于以银行卡或者信用卡进行交易。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除了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外,还要办理商业保险或者抵押等业务。最后,从目的来看,自然人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社会各界正在接受金融消费是生活消费组成部分的观念,社会公众进行存款、购买保险、基金以及股票都已成为在金融市场消费的一部分, “个人金融需求是随着消费需求结构升级而出现的” 。将其视为为生活需要之目的也顺理成章。综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为交易行为,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个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属于金融消费者。

在金融服务领域中,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或者个体势力的单薄而处于弱者地位,应同样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各国规定看,扩大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保护对象,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中国的商业银行顺应时代潮流,开始重视个人金融服务的开发。目前,各种数字化的金融信用工具逐步发展起来,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却相当滞后。现在除了《储蓄管理条例》外,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期。

因此,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消费者信用权的行使基本没有法律依据,申领信用卡的消费者在信用卡挂失后常常面临着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并很难有效进行对抗和维权。

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缺失也会造成消费者受到国外金融机构的侵权。在我国正式加入WTO后,根据我国入世的特定承诺,允许国外资金进入金融领域行业。在我国对金融业规定差别明显的情况下,国外金融机构从法律健全的国家进入到缺失金融立法的中国,将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在进行金融服务的时候不排除双重标准的产生。

三、金融消费者容易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源于现代社会产生的消费者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强大经济势力的大企业,大财团等经济组织,控制着各种商品服务的提供”。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处在生产链条中阶段完全不同的两个主题,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基本上是由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天然倾向。基于以下原因,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比普通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

(一)金融服务具有专业性

从金融消费的特点看,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个人金融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市场买卖关系,金融消费者很难以直接的感观来判断金融服务产品的质量。金融机构所使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以及专业化的业务术语,也使得作为普通公众的消费者难以理解交易的程序及所发生的风险。另外,由于金融领域内的信用依赖性,金融服务关系持续很久,当消费者发现金融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时,往往已经经过了比较长的期间。

(二)信息不充分问题的存在

从金融消费者角度看,其所获得的信息,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及时性上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作为单个的消费者,他们散落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缺乏信息来源渠道。由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更难具备准确判断市场行情变化及预测金融风险的能力。为避免金融机构对相关信息有意隐瞒或过于简略地公开,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公开信息并做详细阐述的义务。“金融消费者获得信息的程度,不仅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安定。”

(三)分业监管造成金融消费者维权壁垒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看,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依照金融业市场理念,在市场领域内,尽管具体的金融业务类别存在差异,但存在应遵守普遍认可的一些交易规则。在我国由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每个行业都制定了自身领域内的交易规则。这样不仅会造成金融立法的重复、冲突,而且会模糊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我国金融机构缺乏市场主体意识

从中国金融业特殊性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金融业的经营机制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民营金融企业很难进入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程度不高。这种垄断性金融市场结构必然导致现有金融企业经营模式单一,竞争观念缺乏,服务水平不高,更难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金融消费者权益在这种服务理念中受损似乎不可避免。虽然改革开放将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向市场,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立足于市场,但在定位上和服务理念上还残存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者的思想,缺乏向消费者服务的基本市场意识。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路径还在于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具有现实意义。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口号宣传或者零散出台的金融政策是不行的,必须将政策之治转变为法律之治,以立法的形式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明确制约。为此,必须处理好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金融服务者的市场主体地位。惟如此,方能落实金融领域保护投资者(即金融消费者)合法利权益的立法目的。

四、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中国的金融系统产生和发展于转轨期,这一时期极其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被打上了明显 “国家主义”的烙印,中国金融系统仍属于公有制经济控制的范围之内,政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初始条件使的金融体制的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特征——中央政府许多政治功能赋予金融系统,国家也就特别偏重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经常处于被忽视甚至牺牲的地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一)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市场化改革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使国有金融机构转变角色定位,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采取措施打破金融领域垄断经营的局面,不断加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放开民间资本的进入端口,使金融业形成良好的竞争格局。让金融机构在不断争取客户、争夺市场份额的过程中增强和改进自身的服务意识,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我国征信系统建设

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系统的信息具有真实性、权威性、查询的便利性等特征。征信系统的建设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成立征信服务机构定期核查并如实记录该企业的征信信息,不仅能够保证金融消费者在消费金融服务产品时的合法权益,而且对金融机构自身竞争力的提高、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监管领域的协调

我国目前实行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制度,分业监管适用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完全可以分开,并且在领域上不存在交叉重叠的可能。但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金融服务产品主要包括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品种,每一种产品都涉及到不同的金融领域,每个领域内对金融消者权利的保护原则及具体做法都作出了不同规定。在目前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的现行制度下,应加强领域内不同行业间的政策协调,逐步实现对不同金融行业内消费者权益的统一保护。

(四)注重金融消费者的社会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应负担起的共同责任。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也不可缺少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积极参与。

1.消费者自我教育意识的培养

在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消费服务中,消费者自身金融知识不足,金融维权意识弱,同样是消费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所以,作为投资者的社会公众也应该不断增加自身的金融知识与维权意识,保护自己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篇(3)

关键词:消费金融;征信体系;供给主体;信贷产品

一、 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消费金融因其额度小、办理灵活、使用方便的特点,在风险控制系统的支持下能进一步帮助社会各个收入阶层消费者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所带来的便捷生活,从而真正实现普惠金融。为了确切落实这一目标,本文对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及成功经验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总结,旨在为我国今后大力推动消费金融发展提供启示与借鉴。

二、 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

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史悠久,目前已形成全球最为完善和高效的消费信贷体系。消费金融市场在不同经济阶段呈现有差别的发展特征,由此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恢复发展阶段(20世纪二战至60年代末)。二战期间,美国先后实施了三次消费信贷控制,通过减少人们在耐用消费品方面的购买,以保证军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同时抑制通货膨胀。战后,为迅速恢复与发展经济,美国政府放宽了对消费信贷的限制,消费信贷获得较快提升。进入20世纪60年代,银行之间为了争夺客户资源,大力发行信用卡,但限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欺诈现象频出。金融机构对甄别消费者信息的迫切需求推动了征信行业发展,截止60年代末,美国各类征信公司总数达2 200家。但不同征信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市场亟需对征信机构和征信报告予以规范,催生了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业务职责,即专业从事消费者信用记录,评价消费者信用价值以及向第三方有偿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与此同时,该项法律要求征信机构向全国市场提供公开服务,而不限于关系企业。由此,消费金融行业进入了调整期,业务呈现平稳增长。

在这一阶段,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传统商业银行成为市场主导机构,代表企业有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商业银行基于自身系统内的借贷历史数据为个人发放消费信贷,迅速抢占了40%以上的消费金融市场份额,并且始终维持高位。非金融机构由于竞争劣势,市场份额大幅下滑,至1969年仅剩17%。其他金融机构表现较为平稳,信用社与储蓄机构的市场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2. 变革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为防止金融业的过度竞争,美国对信贷产品提供主体的经营范围、贷款条件和消费信贷利率进行了限制,导致消费信贷市场格局出现了分化: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高信誉客户,提供高额度信贷产品;消费金融公司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高频次消费信贷服务;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机构发行信用卡开展基于主业的消费信贷业务;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局限于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进入80年代,美国市场利率大幅攀升导致金融机构资金成本急剧上升,消费信贷的利润空间迅速压缩。为了维持消费金融的稳定发展,金融监管机构逐步放松对消费信贷业务的管制,启动利率市场化进程,允许存款类金融机构发放浮动利率贷款,同时放宽提供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

在这一阶段,大量的机构得以涌入消费金融市场,致使市场竞争度大幅提升,众多消费金融机构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纷纷拓展外延服务。商业银行依然是市场主导机构,份额维持在50%左右;金融公司排名第二,份额约为20%;信用社份额在1978年达到最高值14.6%;储蓄机构份额于1985年达到历史最高点9.4%。

此外,这一阶段美国个人征信行业开始了兼并风潮,约2 250家征信机构经历了大洗牌,最终形成两大阵营: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组成的三巨头征信公司阵营与300多家小型征信公司构成的阵营。80年代起,三巨头开始广泛使用FICO评分模型,借款人分数越高表明其信用风险越小。相关数据库在80年代覆盖了全美所有消费者的全部信用活动记录,每年超过10亿份信用报告,营业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FICO得分进行选择性放贷,极大地降低了违约风险。信息技术进步大幅缩短了消费信贷的审批流程,消费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率取得了飞跃式提升。

3. 创新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革新,信用消费逐渐盛行。据统计,美国有1.73亿信用卡用户,共持有约15亿张信用卡,人均持卡量超过8张,每个家庭平均负债1.2万美元,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卡贷款余额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一级信贷市场日渐饱和,消费信贷二级市场应运而生,以消费信贷基础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证券所占比重不断上升,2002年达到顶峰,占比31.5%,而同时期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降至33.5%,金融公司份额下滑至15.3%。但资产证券化蕴含了极大的信用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此类证券的市场份额急速下跌,至2014年仅剩1.5%。在次贷危机发生时,政府积极担当起救市重任,直接介入消费信贷市场,成为消费金融市场新的供给主体,所占市场份额迅速上升,达到25.0%。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美国消费金融呈现从线下往线上迁移的趋势,P2P平台因其完全线上的运营模式备受关注。P2P平台无需设立线下的物理网点,不需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支付保险费用,同时流程自动化执行也相比传统商业银行降低了手续费用。这使得P2P平台能够将节省下来的开支反馈给借款人和投资人,帮助借款人以优惠的贷款利率迅速获得借款,同时给予投资人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以美国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 Club为例,借款人贷款利率为14.80%,同期传统商业银行为21.64%;投资人回报率为8.60%,同期传统商业银行为0.06%。

此外,大数据挖掘技术大幅提升了美国征信行业信用评估模型的精确度。20世纪80年代的信用评估系统主要采用基础类型数据,如个人的信贷账号信息和财政判决信息,能够对样本量中76%的个体进行信用评分,其余24%的个体因为数据缺失或数据与个人信用状况相关性不强而无法进行甄别。但随着大数据征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这24%的个体能够通过大数据挖掘而被进一步识别。其原理是利用了数据的长尾效应,使得征信数据范畴不再限于“金融属性”,更多“非金融属性”的替代数据被纳入体系,如个人水电煤费账单、其他日常账单、公共部门记录、购物习惯、社交媒体、位置数据和网络追踪等。以美国P2P平台Lending Club和Karrot为例,Lending Club主要采用主流的替代数据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划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达到规避逆向选择风险的目的;而Karrot将信用评估模型的数据源扩大至信息流(eBay、Amazon)、现金流(Paypal)、物流(UPS)、社交网络(Facebook、Twitter)和记账软件(QuickBooks)等类型数据,从而将消费金融服务对象的信用分数门槛由传统银行的680分及Lending Club的660分降至550分,有效地通过大数据征信识别出潜在的优质借款人,从而为更多借款人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

三、 美国消费金融的成功经验总结

通过对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程的梳理,本文认为美国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主要受益于四个方面:法规与政策的完善、征信体系建设、金融供给体系多元化以及信贷产品类型多样化。

1. 法案与政策的完善。战后,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增加国家预算中的财政支出额以及向各类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措施方法极大地刺激了生产,引导经济趋于繁荣,为消费金融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信贷行业的法案(见表1),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

2. 征信体系建设。美国在20世纪初便开始构建个人信用制度,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征信的国家之一。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征信行业迎来了爆发式增长。为了维持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制法案,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等。目前而言,美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已经非常完善,覆盖全美近85%的人口。其征信体系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全面性。美国的征信体系涵盖了信用卡违约、社会不良记录、网络购物信息、社交信息等诸多方面,并不限于金融维度,而是切实形成多维度数据结构的社会征信体系。第二,共享性。美国不同行业乃至不同企业之间的信用记录可以进行共享。20世纪80年代,三大巨头征信公司便实现了彼此之间的数据共享,这为整个征信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通过串联金融信用数据、消费数据及社交数据等各类数据,征信体系评级的科学性大幅提升。第三,渠道多样性。美国征信体系的信息收集渠道涵盖了线上和线下,彼此相互促进。即便数据发生遗漏,也能通过反向促进帮助渠道升级,从而利用新手段补足缺失的数据。

3. 金融供给体系多元化。20世纪70年代,美国消费信贷的供给主体出现明显分化,商业银行仍是主要的消费信贷提供方,但市场份额却在下降;金融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抢占市场,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还出现通过大量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情况。商业银行发展消费金融的优势在于其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点、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专业的品牌形象;金融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依托汽车销售,如通用等汽车厂商为了推销汽车,创建了金融财务公司为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提供贷款支持,其分期付款方式吸引了大量消费者;信用社因其合作性质,可以享受到政府税收优惠,主要为信用社会员提供消费信贷服务;资产证券化最初仅限于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后来逐步扩大到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助学贷款和设备租赁等方面,迎合了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贷款资金支持。多元化的供给主体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充分满足了消费者各类消费需求,同时促进了消费金融市场供给端竞争,促使消费信贷产品进一步创新和优化。

4. 信贷产品类型多样化。按贷款用途的不同,消费信贷产品可划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助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由于住房抵押贷款需要进行不动产抵押,而购买不动产具有投资性质,因此美国的消费信贷产品通常不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是指为购车消费者提供的贷款服务,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贷款利率固定,一般为分期付款。信用卡贷款最初由零售商发放,旨在促进零售商的主业销售,但规模较小;随着银行信用卡的普及,商业银行迅速成为信用卡贷款的发行主体,信用卡贷款用途也随之日益广泛,可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助学贷款通常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用于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教育,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耐用消费品贷款通常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电器、家具、健身器材等耐用消费品,这类耐用消费品相比汽车而言相对便宜,贷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其他个人贷款还包括旅游消费贷款、医疗贷款、结婚贷款等,针对消费者生活中的不同消费需要开发针对性消费信贷产品,旨在通过消费信贷产品的细分来覆盖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四、 对于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通过对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程及成功经验的详细分析和总结,本文认为我国今后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应当借鉴以下四个方面:

(1)加快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规范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统一的消费金融法律法规,在缺乏法定约束的情况下,借贷双方权益将难以获得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应加快健全消费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以便规范消费金融供给主体、借款人、担保机构和征信机构的行为,监督各参与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完善全国性征信体系的建立。我国于2006年初步完成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但截止2014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拥有贷款记录的人数为3.5亿,仅占总人口的25.5%,远低于美国85%的征信人口覆盖率,我国大量居民游离在央行征信体系之外。政府应该鼓励更多的互联网式民营征信机构参与到征信体系建设中来,成为全国征信体系的一部分,从而实现消费者的全面覆盖及政府公共数据和民营市场化数据的共享。

(3)多元化消费金融供给主体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我国便尝试通过立法推动消费信贷发展,但法律限定消费信贷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为商业银行。从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成功经验来看,供给主体应避免单一化,政府应逐步放宽消费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让更多机构参与消费金融业务,以便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贷款服务。

(4)多样化消费信贷产品类型的开发。我国消费信贷产品结构较不合理,这与我国供给主体单一化有关。由于我国消费信贷产品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而银行放贷通常需要抵押担保,因此我国消费信贷产品一直以住房贷款为主,占比高达41.6%。这样的产品结构不利于分散风险,且通常只有收入水平较高、拥有自有住房的消费者能够顺利获得贷款。因此,为了降低消费信贷的风险程度,消费金融机构应加快开发新型消费信贷产品,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真正实现普惠金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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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许文彬,王希平.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0,(6):47-54.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篇(4)

关键词 消费金融市场 前景 研究

一、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与金融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金融体制也在不断的改革与创新,与时俱进,以求与世界发展接轨。消费金融市场的兴起与发展逐渐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消费金融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各方面都存在不足,需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促进其进步。

二、消费金融概述

(一)消费金融的内涵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1]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广受不同消费群体的欢迎。

(二)消费金融的表现形式

消费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消费金融公司。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为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及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中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

三、消费金融市场的国内发展状况

(一)发展现状及问题

1.消费金融体系实力和信用都面临巨大的挑战。消费金融市场离不开金融机构的作用,一个良好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过硬的品牌。在市场优胜劣汰规律的支配下,那些专业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往往实力和信用度都不高,很难与传统银行的个人信贷部门竞争。因此,在市场中留下的消费金融公司,大多是由传统银行设立,只不过是从这些传统银行原有的个人信贷部门独立出来而已,或者是引入了国外成熟的独立从事个人消费信贷的公司,所以没有独立性、缺乏个性。

2.消费习惯和消费思想影响了消费金融的发展。中国传统的消费习惯和量入为出的消费思想,决定了消费贷款的需求不足。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发展的巨大经济压力,促使预防性储蓄的需要和行为逐渐产生。另外,借钱消费,这一消费观念对于传统中国消费思想影响下的人们来说很难被接受,所以,消费金融市场也会面临缺乏需求的挑战。

3.消费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消费金融市场要想平稳、健全地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管理与规范。但目前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短期内也不能够完成。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无担保、无抵押消费贷款模式,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实践过,因此缺乏相关的借款人违约处理、客户信用状况查询等体系和制度法规。所以,当前的试点基本上是摸索阶段,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短期内也较难有较大规模的发展。

4.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落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对称信息会增加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并导致金融系统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以降低损失,这样会引起逆向选择,借款人基本都是有信用问题的群体,最后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市场变成了“柠檬市场”。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短期内无法实现,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将面临信用危机的挑战。

5.消费金融机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足。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消费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于传统的金融体系而言,很难有针对性地提供消费金融服务。不同的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各有优劣。银行的风控能力强、资金成本低,以房贷、车贷及信用卡业务为主,劣势是体制僵化、时效差。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相比,面向客群不同,更灵活、高效。但总体来看,传统金融机构多以提供对公服务为主,在针对个人消费金融的运营上,无论从业务流程、风控技术上都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发展相对较落后。

6.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小。消费金融市场规模扩展进度缓慢,主要的制约因素是融资成本较高。当前,只有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来源主要是靠注册资本、资产证券化,但是都不能大规模推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发展前景

消费金融在国内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不成熟但是发展空间很大,发展前景看好。[2]伴随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超前消费意识的增强,负债消费、提前消费正形成趋势。随着居民消费信贷杠杆的提升,消费金融领域潜力很大。当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提高国民的消费水平与消费能力,要通过减税让利等方式扶持与促进企业发展,同时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税收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差距,让多数国民具有不断扩大消费的经济能力。例如,可以通过出台更为严厉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将房价稳定在与国民普遍消费能力相适应的水平等;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解除国民消费的后顾之忧。只有在国民消费水平与能力不断得到提升,敢于放心大胆地消费的情况下,再借助消费金融公司等贷款制度创新,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目的。同时,才能够实实在在的促进金融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

四、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策略

当前,消费金融市场的消费信贷需求者多数是收入水平不高的消费群体。这些消费信贷额度较小、时间短、不集中,此外,消费金融与商业信用联系很强。还有一点就是为消费金融市场提供服务的机构逐渐形成垄断趋势。这些消费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必须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仔细的分析研究。这对于消费金融的发展,消费产品的生产,消费金融市场政策、制度的制定具有重要作用。[3]在此发展前提下,要切实制定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策略,促进其不断发展与成熟。

(一)增加消费金融市场需求

扩大内需,提高消费金融市场需求是扩大市场规模的必然要求。

1.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在现阶段具有必然性。由于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各企业的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必然会有所差别。我国现阶段在分配方式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原则。同时,由于每个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差异,也必然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这种收入差距是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如果收入差距的悬殊,对于消费的需求就会产生限制,不利扩大消费市场的消费规模,还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扰乱社会的稳定秩序。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人们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更能够大胆消费,增强消费欲望。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在建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共济模式,即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为社会保障计划融资,而且这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改革趋势。社会保障是我国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人们生活安稳无忧,有更多的闲散资金用于消费,不仅提高了消费水平,提高了生活质量,更加刺激了消费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

3.注重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长期以来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信贷市场已被忽略。但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多为空白,中国有8亿多农民,消费信贷在农村的广阔发展空间是显而易见的.经过社会调查显示,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对消费信贷有迫切需求。因此,加大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能够为消费金融市场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4.树立新的消费观念。消费观念的形成和变革,是与一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人们逐渐摒弃了自给自足等消极的传统消费观念,代之以量入为出、节约时间、注重消费效益、注重从消费中获得更多的精神满足等新型消费观念。由于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费者开始注意同类产品在质量上的差异,并对创新的产品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消费观念不仅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也直接影响人们的未来预期和未来消费。消费观念越超前,其在旅游、汽车、金融投资和进修等方面的比重就越大。

(二)提高消费金融服务水平

1.改革创新消费金融的产品。根据社会发展及人们发展需要的不同,要有针对性的开发创新消费金融产品,最大程度的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对消费金融的产品要进行不断的规划与研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开发,提高生产能力。

2.做好消费金融服务工作。提高消费金融的服务意识,促使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性工作,对于提高消费金融的服务水平是很重要的。要加强消费金融政策制度的宣传,树立品质形象,增加信誉度,不断根据消费需要创新服务理念,改革服务形式,提高人们的消费热情。

(三)建立健全消费金融制度与法规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费金融制度与法规,有助于其规范化发展。根据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和发展依据,不仅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能够切实促进消费金融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五、结语

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虽然目前发展还不成熟,但通过不断的探索与改革,相信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定会一片光明。

(作者单位为University of Wisconsin Madison)

参考文献

[1] 杨江,廖理,张金宝.消费金融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2011(S1):5-29.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篇(5)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经验;基层央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1-008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24

一、引言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早在20世纪中后期,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法》等,都是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事件”、2006年ATM跨行查询收费事件、2007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件以及银行收取点钞费纠纷等事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部门,负有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相关金融业务活动、维护国家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方面。同时,人民银行在信贷、征信、银行卡、账户及人民币流通、票据等金融领域负有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领域又是现阶段产生金融消费争议较多的地方之一,人民银行在这些领域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在履行其法定管理职责。

二、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是缺乏专门立法,现有法律的适用存在障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法律,其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起着一般性规范和指导作用。但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大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概念、标准、原则、范围、基本制度等方面均不一致,甚至连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含义,导致难以明确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制度和标准,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困难。二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没有真正纳入监管立法。我国仅确立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并未明确写入法律之中。三是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适用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范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但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1]。

2.金融维权信息不对称,侵权事件解决率和满意度偏低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专业人才的支持下研发出了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普通消费者很难用以前在实物消费市场中积累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加之金融机构通过合同安排或制度设计对告知义务履行不力,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消费和维权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消费侵权事件解决率和满意度偏低。

3.金融维权效果不隹,金融消费侵权事件发生率不断增高

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充足的侵权证据,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无法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进行查证处理,使得消费者仍需自担损失。另一方面部分被处理的金融消费案件虽然危害大、涉及面广,但对受害人缺乏相应的赔偿补就措施。

4.金融消费者自身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和金融常识

金融产品是关于金钱的一类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风险性。金融产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过收益率来衡量的,而有收益就有风险。金融产品总是伴随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金融消费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或有关金融常识,则极易遭受损失。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服务的复杂性增加,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未必能意识到,缺乏维权能力。

三、基层央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1.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必然选择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化解金融矛盾与纠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对于基层央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市场服务的两大法定职责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辖区内担负着为金融机构提供统计、征信、结算、反假币、外汇等业务服务,因此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诸多优势。

2.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基层央行强化职能作用的需要

银行监管分设后,基层央行出现了“重宏观、轻微观,重服务、轻管理”的倾向,这很不利于央行有效履职。与此同时,近年来上级行对基层央行的履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基层央行面临的履职形势也越来越复杂。同时,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是基层央行实现从“有位、有为”向“有为、有位”的转型发展需要。

3.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民生的重要内容,目前在金融消费市场中供给与消费双方维权能力不平衡,而且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在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中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成为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政策建议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借鉴美国的《华尔街金融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经验,建立和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适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层央行要根据上述法规,尽快制订符合辖区的“实施细则”,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同时,在这几个大法的框架下,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机构,如总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分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中心支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以便更好地畅通金融维权渠道。

2.建立和完善维权工作制度体系

坚持制度先行,建章立制夯实基础。要尽早制定诸如“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约见谈话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制度”等等,并共同签订“金融机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在这些框架下,成立会员制的“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或“金融仲机制”,同时在金融机构之间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报告与共享制度”。

3.建立金融维权组织体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1)分级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一是成立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民银行行长为副组长,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领导为成员的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成立人民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三是金融机构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多层次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力和推动力。

(2)深入调研,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为提高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查辖区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情况,组织金融机构座谈、走访企业民众,包括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等,理清现阶段金融消费纠纷的常发、多发领域和金融侵权的手法、方式、表现形态,了解金融市场消费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明确解决纠纷的重点和难点。

4.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由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配合的系统工程,单靠人民银行自身的力量难以达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预期效果。基层央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要特别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监管部门的配合,从而广泛地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5.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提升金融维权效果

一是基层央行要整合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后台支持等资源,理顺内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和职责,结合消费者协会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做好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工作,帮助公众获得必要的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知识,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联合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协会内增设立金融专业委员会,提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业水平和处理效率。三是联合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专门的机构,利用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规范和约束金融同业的行为,主动解决金融同业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并通过窗口指导、约见谈话、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督促金融机构规范经营。

6.建立有效的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机制

实践证明,只有金融消费者掌握充分的金融知识,金融消费者有维护自身利益时才能处于主动地位,这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才能被公众接受[3]。因此,基层央行要主动动员起包括消费者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在内的社会力量,编制消费者教育资料、建立包括电子媒介在内的消费者教育载体,定期消费者资讯、接受消费者的信息咨询,出版对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提供比较金融产品特性的刊物,开展长效的金融知识教育和消费者信息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实现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毫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安徽金融,2011(2).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篇(6)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消费金融因其额度小、办理灵活、使用方便的特点,在风险控制系统的支持下能进一步帮助社会各个收入阶层消费者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所带来的便捷生活,从而真正实现普惠金融。为了确切落实这一目标,本文对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及成功经验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总结,旨在为我国今后大力推动消费金融发展提供启示与借鉴。

二、 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

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史悠久,目前已形成全球最为完善和高效的消费信贷体系。消费金融市场在不同经济阶段呈现有差别的发展特征,由此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恢复发展阶段(20世纪二战至60年代末)。二战期间,美国先后实施了三次消费信贷控制,通过减少人们在耐用消费品方面的购买,以保证军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同时抑制通货膨胀。战后,为迅速恢复与发展经济,美国政府放宽了对消费信贷的限制,消费信贷获得较快提升。进入20世纪60年代,银行之间为了争夺客户资源,大力发行信用卡,但限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欺诈现象频出。金融机构对甄别消费者信息的迫切需求推动了征信行业发展,截止60年代末,美国各类征信公司总数达2 200家。但不同征信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市场亟需对征信机构和征信报告予以规范,催生了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业务职责,即专业从事消费者信用记录,评价消费者信用价值以及向第三方有偿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与此同时,该项法律要求征信机构向全国市场提供公开服务,而不限于关系企业。由此,消费金融行业进入了调整期,业务呈现平稳增长。

在这一阶段,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传统商业银行成为市场主导机构,代表企业有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商业银行基于自身系统内的借贷历史数据为个人发放消费信贷,迅速抢占了40%以上的消费金融市场份额,并且始终维持高位。非金融机构由于竞争劣势,市场份额大幅下滑,至1969年仅剩17%。其他金融机构表现较为平稳,信用社与储蓄机构的市场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2. 变革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为防止金融业的过度竞争,美国对信贷产品提供主体的经营范围、贷款条件和消费信贷利率进行了限制,导致消费信贷市场格局出现了分化: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高信誉客户,提供高额度信贷产品;消费金融公司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高频次消费信贷服务;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机构发行信用卡开展基于主业的消费信贷业务;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局限于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进入80年代,美国市场利率大幅攀升导致金融机构资金成本急剧上升,消费信贷的利润空间迅速压缩。为了维持消费金融的稳定发展,金融监管机构逐步放松对消费信贷业务的管制,启动利率市场化进程,允许存款类金融机构发放浮动利率贷款,同时放宽提供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

在这一阶段,大量的机构得以涌入消费金融市场,致使市场竞争度大幅提升,众多消费金融机构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纷纷拓展外延服务。商业银行依然是市场主导机构,份额维持在50%左右;金融公司排名第二,份额约为20%;信用社份额在1978年达到最高值14.6%;储蓄机构份额于1985年达到历史最高点9.4%。

此外,这一阶段美国个人征信行业开始了兼并风潮,约2 250家征信机构经历了大洗牌,最终形成两大阵营: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组成的三巨头征信公司阵营与300多家小型征信公司构成的阵营。80年代起,三巨头开始广泛使用FICO评分模型,借款人分数越高表明其信用风险越小。相关数据库在80年代覆盖了全美所有消费者的全部信用活动记录,每年超过10亿份信用报告,营业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FICO得分进行选择性放贷,极大地降低了违约风险。信息技术进步大幅缩短了消费信贷的审批流程,消费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率取得了飞跃式提升。

3. 创新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革新,信用消费逐渐盛行。据统计,美国有1.73亿信用卡用户,共持有约15亿张信用卡,人均持卡量超过8张,每个家庭平均负债1.2万美元,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卡贷款余额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一级信贷市场日渐饱和,消费信贷二级市场应运而生,以消费信贷基础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证券所占比重不断上升,2002年达到顶峰,占比31.5%,而同时期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降至33.5%,金融公司份额下滑至15.3%。但资产证券化蕴含了极大的信用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此类证券的市场份额急速下跌,至2014年仅剩1.5%。在次贷危机发生时,政府积极担当起救市重任,直接介入消费信贷市场,成为消费金融市场新的供给主体,所占市场份额迅速上升,达到25.0%。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美国消费金融呈现从线下往线上迁移的趋势,P2P平台因其完全线上的运营模式备受关注。P2P平台无需设立线下的物理网点,不需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支付保险费用,同时流程自动化执行也相比传统商业银行降低了手续费用。这使得P2P平台能够将节省下来的开支反馈给借款人和投资人,帮助借款人以优惠的贷款利率迅速获得借款,同时给予投资人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以美国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 Club为例,借款人贷款利率为14.80%,同期传统商业银行为21.64%;投资人回报率为8.60%,同期传统商业银行为0.06%。

此外,大数据挖掘技术大幅提升了美国征信行业信用评估模型的精确度。20世纪80年代的信用评估系统主要采用基础类型数据,如个人的信贷账号信息和财政判决信息,能够对样本量中76%的个体进行信用评分,其余24%的个体因为数据缺失或数据与个人信用状况相关性不强而无法进行甄别。但随着大数据征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这24%的个体能够通过大数据挖掘而被进一步识别。其原理是利用了数据的长尾效应,使得征信数据范畴不再限于“金融属性”,更多“非金融属性”的替代数据被纳入体系,如个人水电煤费账单、其他日常账单、公共部门记录、购物习惯、社交媒体、位置数据和网络追踪等。以美国P2P平台Lending Club和Karrot为例,Lending Club主要采用主流的替代数据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划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达到规避逆向选择风险的目的;而Karrot将信用评估模型的数据源扩大至信息流(eBay、Amazon)、现金流(Paypal)、物流(UPS)、社交网络(Facebook、Twitter)和记账软件(QuickBooks)等类型数据,从而将消费金融服务对象的信用分数门槛由传统银行的680分及Lending Club的660分降至550分,有效地通过大数据征信识别出潜在的优质借款人,从而为更多借款人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

三、 美国消费金融的成功经验总结

通过对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程的梳理,本文认为美国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主要受益于四个方面:法规与政策的完善、征信体系建设、金融供给体系多元化以及信贷产品类型多样化。

1. 法案与政策的完善。战后,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增加国家预算中的财政支出额以及向各类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措施方法极大地刺激了生产,引导经济趋于繁荣,为消费金融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信贷行业的法案(见表1),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

2. 征信体系建设。美国在20世纪初便开始构建个人信用制度,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征信的国家之一。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征信行业迎来了爆发式增长。为了维持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制法案,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等。目前而言,美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已经非常完善,覆盖全美近85%的人口。其征信体系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全面性。美国的征信体系涵盖了信用卡违约、社会不良记录、网络购物信息、社交信息等诸多方面,并不限于金融维度,而是切实形成多维度数据结构的社会征信体系。第二,共享性。美国不同行业乃至不同企业之间的信用记录可以进行共享。20世纪80年代,三大巨头征信公司便实现了彼此之间的数据共享,这为整个征信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通过串联金融信用数据、消费数据及社交数据等各类数据,征信体系评级的科学性大幅提升。第三,渠道多样性。美国征信体系的信息收集渠道涵盖了线上和线下,彼此相互促进。即便数据发生遗漏,也能通过反向促进帮助渠道升级,从而利用新手段补足缺失的数据。

3. 金融供给体系多元化。20世纪70年代,美国消费信贷的供给主体出现明显分化,商业银行仍是主要的消费信贷提供方,但市场份额却在下降;金融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抢占市场,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还出现通过大量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情况。商业银行发展消费金融的优势在于其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点、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专业的品牌形象;金融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依托汽车销售,如通用等汽车厂商为了推销汽车,创建了金融财务公司为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提供贷款支持,其分期付款方式吸引了大量消费者;信用社因其合作性质,可以享受到政府税收优惠,主要为信用社会员提供消费信贷服务;资产证券化最初仅限于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后来逐步扩大到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助学贷款和设备租赁等方面,迎合了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贷款资金支持。多元化的供给主体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充分满足了消费者各类消费需求,同时促进了消费金融市场供给端竞争,促使消费信贷产品进一步创新和优化。

4. 信贷产品类型多样化。按贷款用途的不同,消费信贷产品可划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助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由于住房抵押贷款需要进行不动产抵押,而购买不动产具有投资性质,因此美国的消费信贷产品通常不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是指为购车消费者提供的贷款服务,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贷款利率固定,一般为分期付款。信用卡贷款最初由零售商发放,旨在促进零售商的主业销售,但规模较小;随着银行信用卡的普及,商业银行迅速成为信用卡贷款的发行主体,信用卡贷款用途也随之日益广泛,可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助学贷款通常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用于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教育,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耐用消费品贷款通常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电器、家具、健身器材等耐用消费品,这类耐用消费品相比汽车而言相对便宜,贷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其他个人贷款还包括旅游消费贷款、医疗贷款、结婚贷款等,针对消费者生活中的不同消费需要开发针对性消费信贷产品,旨在通过消费信贷产品的细分来覆盖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四、 对于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通过对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程及成功经验的详细分析和总结,本文认为我国今后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应当借鉴以下四个方面:

(1)加快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规范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统一的消费金融法律法规,在缺乏法定约束的情况下,借贷双方权益将难以获得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应加快健全消费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以便规范消费金融供给主体、借款人、担保机构和征信机构的行为,监督各参与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完善全国性征信体系的建立。我国于2006年初步完成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但截止2014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拥有贷款记录的人数为3.5亿,仅占总人口的25.5%,远低于美国85%的征信人口覆盖率,我国大量居民游离在央行征信体系之外。政府应该鼓励更多的互联网式民营征信机构参与到征信体系建设中来,成为全国征信体系的一部分,从而实现消费者的全面覆盖及政府公共数据和民营市场化数据的共享。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篇(7)

近两年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密集申报成为特别的景象。截至2017年6月,仅银监会21家登记在册的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中,由银行控股或参股的就有18家

作为先天能够从事大类消费金融业务、具备放贷资格的主体,消费金融牌照虽可打破多项监管限制,对银行的价值稀缺性并不充分。是独立出来把它做大,还是沿着既有路线边走边看?由于业绩尚不透明清晰,没有成熟案例,银行系的入局依旧小心且谨慎

合作与开放已成为当下银行系消费金融发展的主基调。银行进军消费金融的长板在于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客户资源、资金成本;短板在于场景和客户体验,而多元股权磨合的结果也有待观察。谁在开放合作中做得更好,谁就可能占据下一个制高点

“后房贷”时代做什么?作为传统金融巨头,银行系的一举一动仍是市场风向标。

当前经济运行中一个显而易见的发展现状是,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投资、出口、消费中,前两者近年来日渐乏力,而消费的作用则在迅速上升。2017年1-4月份,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3万亿元,同步增长10.2%,远超GDP增长幅度。这一趋势映射到金融领域就是,消费金融市场开始蓬勃发展且在未来会呈现进一步增长态势。

在传统信贷增速放缓背景下,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电商等机构纷纷凭借各自的优势介入消费金融领域,消费的快速增长及需求升级与发展中的消费金融相互促进。但是相较后两者,银行距离市场远、重视晚、灵活度不足,如何披荆斩棘、破局成功,当下似乎仍没有特别完整可借鉴的模式。业务要做,但要怎么做?尤其是面对来自市场敢于刺刀见红的产业系、电商系和互金系的挑战,银行系消费金融该怎么破局?

好在日渐清晰的政策在释放积极的信号,从“校园贷”整顿、要求网贷公司银行存管到“现金贷”清理,银行的主动作为意识在被市场和监管放大。而经历三年多的野蛮生长,有观点认为,当下的消费金融正如前几年爆发的P2P迎来了发展窗口期,只是产品同质化、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如何在发展业务的同时权衡好内外部关系,成为银行系破局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银行业内的消费数据近两年也在发生剧烈变化。2016年末,我国银行业消费金融规模为5.92万亿元,同比增速23.8%,最近四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26.7%。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2016年末人均余额仅为美国的5%,不到日本的三分之一。

而不论是向内“活客”,还是向外“获客”,银行业已在纷纷“抢滩”消费金融。采访中,交通银行保守预计5年内,银行业消费金融余额将接近20万亿元。而杭州银行预计中国消费信贷规模2019年将达到41.1万亿,是2010年的5倍以上。M管测算角度和结果不同,但多家受访银行均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随着消费金融政策红利的不断释放,决策层信心坚定,消费杠杆处于相对低位,中国消费金融市场都将是一个增量市场,而目前市场远远没有饱和,仍存在大量的发展空间。

持牌多为银行系

但市场辨识度有限

根据2016年年底的“中国消费金融口碑指数”显示,银行系消费金融品牌普遍持牌,但消费者对银行系的认知度和服务满意度目前比较有限,南京银行参股但以产业资本主导的苏宁消费金融排名第二,而较纯正银行系中,兴业、中银和招联三家做得相对较好。但是由于整体数据不全,多数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成立时间并不长,发展不一,无法从财务或数据上进行全面纵向、横向的比较判断,仅能从股东结构、资源禀赋、产品特点来一探究竟。

从银监会官网看,截至2017年6月底,监管层共计发放消费金融牌照21块,其中18家为商业银行控股或参股,而除了苏宁消费金融和马上消费金融分别为本土的产业资本苏宁云商和重庆百货控股,南京银行和重庆银行仅以参股形式,其余均以银行控股为主。

与产业系寻求新业绩增长点,通过提供信贷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以降低本身及经销商的库存压力,并提升营业利润等意愿不同,业内认为,银行系涉足消费金融领域的目的主要是完善自身消费信贷层次建设,扩大市场份额。例如2016年小额信贷余额占全行贷款总额83%的哈尔滨银行也在消费金融领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

为什么单独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包银消费金融董事长刘鑫认为,虽然不同银行业务的侧重点不同,但估值差距不大,原因是不同特性的业务在一个大池子中没有体现出独立价值。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有助于在银行把细分领域做细做优,并做大做强。

《投资者报》记者发现,已有持牌公司的控股银行里有着明显的分化:一类是全国性大银行,如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包括隐身在全资子公司永隆银行背后的招商银行;一类是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如张家口银行、长沙银行、中原银行、长安银行、晋商银行、包商银行、湖北银行、成都银行;还有一批先行上市的城商行,如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哈尔滨银行和盛京银行。

从开业速度来看,银行系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队伍增速近两年也在扩大,从2010年的3家,到2014年新增1家,2015年新增6家,2016年新增5家,再到今年上半年新增3家。据了解,一方面,江苏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江苏吴江农商行等传统银行的消费金融公司仍在积极筹备中;另一方面,除了华夏银行未公布其他股东,海澜之家、携程旅游、海航旅游等紧贴消费场景的零售服务商也趁机参股进入消费金融行业。

“目前的情况是体量足够大的银行在积极尝试,急于占领市场,做市场的先行者,而互联网和电商企业拥有大量数据,也在往金融方向发展做渗透。此外,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全国性的金融牌照,可以突破旧有银行发展的诸多限制,对区域性的银行具有一定吸引力,但步子迈得太大也有风险,且股东合作、业务模式尚无成熟验证,多数银行还在观望,大家也是边走边看。”某位资深银行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做大消费金融业务

“获客”、“活客”两手抓

不过,不管是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目前的商业银行“获客”与“活客”两手抓,不论是向内巩固加强原有的业务实力,还是向外延展寻求合作共赢,皆为消费金融而来。

可以看到,随着房贷政策收紧、资金价格上涨,曾依赖房贷的银行开始转向消费信贷领域,抢占零售业务的新市场。而不论有无成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今年以来,不少银行也在不断推出新产品或对原有的消费贷款产品升级,无抵押、无担保、极速放款成为标配,并积极培育新兴的信贷增长点。

在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全面叫停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校园贷”服务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相继推出“校园贷”产品,与此同时,兴业银行针对零售客户推出全流程线上自助信用消费贷“兴闪贷”;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也相继做好了“信用卡”重返校园的准备。

与现有互联网校园贷相比,建设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广东省分行“金蜜蜂校园快贷”主要根据贷款条件、费用透明程度、经营方式与其区别开,主打利率低、期限灵活、可全额提现、且随借随还按天计息,还将依托“金蜜蜂”校园金融服务平台打造校园e银行,充分发挥校园e银行行长团队作用,培养校内金融专家,带动年轻客户在金融安全、防诈骗、诚信意识、契约精神和征信风险方面提升财商。

而尽管没有成立专门的消费金融公司,采访中的多家银行都表达了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视和积极的准备。按照统一管理、各负其责的思路,工商银行向记者介绍,早在2015年6月,公司已在银行卡业务部挂牌成立行业内首家个人信用消费金融中心,而今年1月推出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品牌“工银融e借”不仅价格更低,期限更长,PC、手机端操作方便而且还款灵活。而交通银行答复本报称,在加快消费信贷产品的创新,目前主要有专项分期好享贷、无抵押无担保的天使贷和小额现金分期的产品。

“消费金融公司自设立之初就被定位为银行的补充,目的是为了促进银行尚没有动力发展,因此进程缓慢的C端消费金融业务。这种业务按定义来说,就是向借款人发放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上限为20万元的贷款,同时,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某种程度上,二者也有错位竞争。”上述银行人士表示。

从业务模式看,消费金融公司提品和服务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付模式,即与商户开展合作,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家,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并分期付款;二是现金借贷业务,即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现金借贷服务,资金直接发放到消费者账户。

采访中,除招联金融明确为纯线上模式,多数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表示,在重点打造线上渠道的同时,仍采取O2O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消费分期贷、综合消费贷以线下商业模式为主,线下引流、结合线上操作开展业务;数字微贷以线上商业模式为主,线上引流、结合系统自动化审批开展业务。”杭银消费金融方面表示。

摸索之路充满艰辛。2016年苏宁消费金融由于发展客户、提高品牌知名度阶段的加大促销推广投入支出而净亏损1.89亿元,亏损额同比增长207%。但付出总会有收获,据记者了解,随着用户黏性增加,使用场景丰富,大数据支撑营收有望在2017年形成初步反转。根据最新的半年报,今年上半年苏宁消费金融营业收入达1.02亿元,同比增长超136%;半年度利润总额4286.9万元,同比增长129.26%,拨备前利润同比增长超过3198%。

开放、共享、合作

场景化、数字化、移动化

有人说:消费金融领域,场景为王。18家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多数由占据明确场景的公司作为重要股东,如中银消费金融中的百联集团、马上消费金融中的重庆百货和物美控股,苏宁消费金融中的苏宁云商,招联消费金融中的中国联通、兴业消费金融中的福建泉州市商业总公司,湖北消费金融中的TCL集团、武汉商联和鄂武商等。

但也有无绑定场景的公司,如包银消费金融,股东仅“三人成行”,分别是包商银行、深圳萨摩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百中恒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却无线上线下场景供应商。

不过包银消费金融董事长刘鑫对此较为乐观,“天然没场景也是特点,适用各种场景也是需要核心构建的能力。”在刘鑫看来,近年来线上线下场景转换迅速,背靠巨型线上线下企业固然能够获得核心信贷资源,但也可能遭到其他同业企业的合作屏障,而金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做好自己的事,不在场景里,也可能获得与更多场景的合作机会。“一个电商涉足金融业务,其他电商不会和你合作,因为是竞争关系;所以电商做消费金融可能被限于自己的客簟5我们是独立第三方,业务视角和输出能力,与合作方形成互补。”

为此,包银金融将自己定位为“在线生活的消费金融服务商”,力争在线上线下的融合中无缝衔接,从而实现业务的场景化、数字化和移动化。而从这个意义讲,多数未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银行也在做着类似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