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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4 09:34:15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1)

【关键词】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财务管理 财务监督 对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自从1999年年底进入中国老龄化社会之后,先后出现了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三种养老模式,其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模式,有效地结合了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优势。但是,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供给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仍然问题重重,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不完善,财务管理不健全等,其中,以财务管理不健全的问题体现地尤其严重,这些问题严重制约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发展,因此,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成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进一步发展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并且过份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及自身经营收入所占比例较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导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投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等培训工作投入有限。

2、缺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有效监督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在财务监督的方式上面,主要以内部监督为主,缺乏外部监督,尤其是媒体监督、服务对象及服务对象家属、财务捐赠人监督方面;在监督的力量方面,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并没有全面地深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内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专项监督,也没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财务监督的内容和监督做出明确要求与规定,内部监督层面,缺乏内部监督与岗位监督。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不完善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不完善,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组织管理不完善;第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正是由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上的缺陷,导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现金、物质、人等方面管理混乱。

4、缺乏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缺乏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这些工作人员并不具备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相关财务工作的基本职业技能,如不能准确地编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相关财务报表等;另一方面,这些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不高,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等并不能完全准确、真实地反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情况。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财务管理的优化对策

1、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资金来源渠道的构建工作与经费的基本保障工作,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实现资金筹集的社会化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财务管理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第一个资金来源渠道,也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财政拨款应该在各级财政中单独列项,设置科目,注明使用方向,并依据当年的经济法发展情况,建立逐年增长的机制,财政拨款的资金主要应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培训以及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第二个资金来源渠道来自于社会筹集,其主要形式是寻求社会各方力量的捐赠,这也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融资的重要途径。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捐赠的数量,可以从二方面着手:第一,应当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公众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认可,以及作为社会公众的责任感,增加其捐赠的意识;第二,捐赠的形式多样化,一方面,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与形式,定时、定地点的组织公共捐赠,也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捐赠账户,并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公信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第三个资金来源渠道是自身的经营收入,它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围绕其使命所开展的一系列的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如组织老年人开展的商业汇演、为部分老年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营所得,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可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形成不同档次的服务标准,实行一定的有偿服务和低偿服务。由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非营利性,因此,这部分的资金来源有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实现其社会使命的同时,可以适当地进行一些经营活动,如商业汇演,增加部分收费项目,以获取更多的资金来支持其更好地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但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经营性活动开展,务必把握两个基本原则:这些经营性活动的开展的根本目的是为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公益服务性质的宗旨,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及其组织章程的,是不会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本身是不会造成声誉上的损失;加强对经营所得的管理,其经营所得最终必须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修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等非营利活动,不得用于组织内部分配。

2、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监督力度

要保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的专款专用和透明化等,就必须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的监管力度,通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监督来源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两种。

第一种监督形式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内部监督。首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自身必须严格遵循DADS原则,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财务公开工作,定时、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全面、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资金运营管理纳入大众的监督之下;其次,岗位监督,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岗位与出纳岗位相分离;最后,畅通内部财务信息监督通道,赋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并设立内部奖励制度。

第二种监督形式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外部监督。通常,外部监督包括政府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社会监督又包括媒体监督、捐赠人监督、服务对象及服务对象家属监督等。在政府部门层面,政府部门要深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财务监督的内容和监督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预算编制以及预算编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以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率,在财务监督与审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进行及时地提醒与纠正,令其限期整改,坚决杜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出现私自挪用、截留等严重问题,对于违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相关财务规定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养奸。在社会监督层面,既要提高媒体、捐赠人、服务对象及服务对象家属的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信息监督的意识,又要赋予其监督的合法性权利。

3、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

首先,要完善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组织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主管领导对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其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方面的各种制度,包括财务预算制度、固定资金管理制度、流动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以及财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等,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这些财务管理制度得以顺利执行。

4、培养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

做好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引导工作,引导财务工作人员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处理各项会计事务时,做到科目准确,数目真实,凭证完整,装订整齐,记载清晰,日清月结,报账及时,及时、正确地编制各类会计报表,保证对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准确、及时与完整,对违反相关财务制度的收付凭证,拒绝登帐,并及时向领导反映,管好会计档案。

四、结语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以及缺乏有效财务监督等,严重制约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进一步发展,务必通过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监督力度、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培养专业的财会人员等措施进一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这对于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绩效水平、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本文为西华师范大学2013年大学生创新科技项目文章,项目编号为42713041)

【参考文献】

[1] 贾素平:养老机构管理与运营实务[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

[2] 朱佳:浅议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商业研究,2011(9).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2)

关键词:标准 养老服务标准化 制修订 贯彻和落实 监督和管理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养老服务标准化即通过对养老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养老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服务的过程。

一、发展养老服务标准化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在迈入老龄化社会。据老龄委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增至1.69亿,到2040年预计会增至4亿。到时候,中国社会将完全进入老龄化。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而我国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滞后,随着“4-2-1”的家庭结构日益普遍,我国“养儿防老”的传统生活模式开始改变,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仅仅依靠家庭养老难以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因此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已经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地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大确立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并于2011年底制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将养老服务标准化就是这些举措中重要的一步。

二、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的现状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产生的,地区差异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养老服务业的基础很差。据统计, 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千人拥有的床位在50—70张,在中国65岁以上的老人每千人拥有的床位数不过23.5张,养老机构的床位缺口很大,而且各养老机构的其他基础设施参差不齐。除了硬件方面,配套的软件服务落后也相当明显,如法律制度薄弱、服务标准缺失等等。

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涉及养老服务的标准数量少,覆盖范围较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太尽如人意;养老服务标准化队伍较为薄弱,从业工作人员标准化知识贫乏,在管理过程中无法做到用好、用足,难以保证标准的实施质量;各级机构监管不足,使制定—实施—监督的链条无法完全畅通等等。

三、国外养老服务标准化发展对我们的启示

发达国家对养老服务相当重视,标准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已经比较成熟。

在日本,为了保证各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虐待老人的情况出现,政府在服务机构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引入更为客观和公正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包括机构的设备、建筑、人员配备及服务的质量、老人的评价等等。这些评价不是通过简单的检查、打分来达到警示督促的作用,而是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达到改善现状的目的。目前日本全国范围内已经基本实施了这种评价制度。

在法国,社区老人服务一直坚持标准化理论,一方面为住在家里的老人进行家务料理(设定标准化服务项目),一方面为住在老年医学服务组织或老年公寓、养老院的老人提供标准化服务。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还包括生活指导、陪伴老人、购物、就医、保洁等等。

国外的经验对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的发展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但由于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要取其精华,摸索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养老服务标准化道路。

四、实施标准化在养老服务业的巨大作用

标准化工作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在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中,任何的环节、工作程序都会固定下来,实现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章可依,使标准化养老服务业规范化和可持续化,最大限度地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加强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

五、如何做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我们要加快研究建立从服务到环境,从队伍建设到设施建设,从基本标准到等级标准的系统化标准体系,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前进方向。目前,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组建了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社会福利领域的标准化制定工作。该协会为研究、建立标准做了大量深入务实的调查研究,并代行政管理部门起草、论证、提交了一些行业急需建立的标准、办法。

2、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贯彻和落实

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出来,只是标准化实施的第一步,将纸质文本变成现实服务,将标准的作用发挥出来,才是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的价值所在,否则任何标准都是一纸空文。国家积极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推行标准化管理,连续举办标准化培训班,普及标准化知识;大力做协调、宣传工作,让服务机构认识到实行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激发他们将标准运用到工作当中的积极性。同时扩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竖立标杆,利用试点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带动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实施。

各服务机构要有用好、用足标准开展工作的意识,成立标准化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详细的分工负责制,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力求达到完善标准体系、强化人员培训、坚持持续改进、提升工作质量的目标,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将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回来,积极地为制定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标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有序化。

3、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使工作落到实处,并在监管过程中,建立科学的监管方式和程序,使监管工作做到准确、透明、有效,增强福利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六、结语

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任重而道远,在各方面的努力下,虽然目前工作在逐步向前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在很多困难和挑战,我们要勇于创新,通过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法制保障——加快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海峡科学》2007.07.15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3)

1.现行城乡养老保障改革中政府责任的脉络

199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在各地原有方案的基础上统一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各地贯彻落实,这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入到一个新的阶段。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全面规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此,结束了各地在改革期间杂乱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及标准的统一。国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为目标,在实践中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03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由政府财政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2009年9月1日,国务院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新农保”规定的出台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引。总体上看,农村养老保障法制的发展之后与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始终处于试点改革阶段,上文提及的《社会保险法》中将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权下放至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并没有全面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然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并寻求建立相应的规范制度体系。

2.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政府责任之不足

(1)法律制度体系设计的不合理造成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

虽然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我国不仅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还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但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总体上处于过度分割、杂乱无章、漏洞巨大的残缺状态。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都存着巨大漏洞,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实现全面覆盖。在城市,非从业人员没有为国家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立法层次低、强制性不够等原因,也未能覆盖所有职工;在农村,绝大部分农村居民还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

(2)养老保障法律主体的权责不明晰导致制度实施效果不好。

政府和社会、个人在养老保障法制建构中的权责不明晰,各自责任边界模糊,政府虽然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在持续扩大,但并没有实现法定化和比例化,政府责任仍然处于非规则状态;政府责任边界不清又导致市场在资金运营管理、养老服务供给和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障制度方面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养老保障实施效果不好,不能激发参保人的积极性,使得个人往往不愿意参加政府推崇的养老保障制度。这种局面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障法制的发展。

(3)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不到位致使养老保障发展可持续性较差。

改革以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在这种半基金积累制度下,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仍然是个问题,加上我国越来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退休人员增加迅速,养老金的资金来源越来越不能满足迅速膨胀的需求巨大的养老金缺口,不仅导致养老金发放不到位、拖欠严重等问题,更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险对广大老龄人的生活保障功能,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国外养老保障法制中政府职能的考察及借鉴

1.德国养老保障法制中的政府职能及启示

德国是社会保障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建立了一个从国际公约到国内立法、从基本法到部门法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1889年颁布的《伤残及养老保险法》,确立了养老保险的基本思想和原则,标志其建立起了养老保险制度。1919年颁布了《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权利,并特别规定公民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二战后,联邦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龄救济法》,1972年和1992年再次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1989年颁布了《养老金改革法》,1993年颁布了《补充养老保险法》,这些立法和法律修订使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德国在养老保障中的经验教训,对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有重要意义。首先,始终坚持并重视立法工作。纵观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立法工作一直备受重视,其相关法律不但健全,而且能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修改和调整。其次,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抑或改革,政府都起着主导作用,庞大的改革成本都主要依靠政府,政府的财政成为推动养老保障制度形成和完善的关键因素。再次,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的影响。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将对养老保障的运行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和挑战,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必须统筹处理好当前和未来、消费和积累的关系,要充分考虑未来人口结构变化对制度运行造成的影响。

2.美国养老保障法制中的政府职能及启示

美国颁布的与养老保障有关的两部最重要的法案是《美国1965年老龄法(2006年修订本)》和《美国老龄管理局2007-2010年战略行动计划》。纵观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功能发现,在组织体系方面,由卫生部负责长期照料服务事务,各州卫生部门负责长期照料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等工作。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和农业部分别设立了推动长期照料服务的项目。美国老龄管理局和美国退休者协会、老龄居家服务协会等组织为老龄人口提供长期照料的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在管理体系方面,政府不直接提供养老服务,而是提供财政支持,承担制定政策和监管服务的职责;为了加强管理,政府制定规范的服务对象准入、服务机构审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制度,以确保老龄服务的质量。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健全的运行体系,对我国养老保障法制建构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首先,政府塑造积极的保障理念,一方面充分发挥老龄人的主动性,使老龄人参与到有关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中;另一方面积极构建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政府着力于构建一个低水平、广覆盖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其次,政府拥有统一的资源配置,美国老龄管理局作为老龄服务系统的最高领导机构和资源调配中心,为资金的拨付审计、人员的培养审核和机构的成立运行审批提供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统一管理,有效实现了资源的整合配置,保证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运行。再次,政府积极进行管理创新,美国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始终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人口需求的变化积极进行制度和服务创新,采取适宜的管理模式,使整个保障体系始终处于健康的发展轨道。

三、政府在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的职能定位

1.引导职能

政府在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首先应发挥引导作用。养老保障具有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在供给上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垄断强制性,使政府在养老保障的供给方面表现出了特有的责任能力和效能;同时,政府在克服市场缺陷和家庭养老缺陷时,政府机制固有的非市场缺陷也使政府在养老保障供给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政府的作用应严格限制在并谨慎发挥于市场和社会力量失灵的领域。具体说来,就是政府应以增进社会公平为中心,并以有效率的方式,在提供制度环境和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产品、调动市场和社会参与养老保障上发挥引导的作用。

2.监督职能

政府应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养老保障的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保障结果拥有公益福利性,这要求养老保障的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环境和社会力量自身的能动作用,片面强调政府的作用反而使养老保障的真正实现陷入困境。因此,应该坚定“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理论,转变政府职能。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退出的领域,需要强化的领域,需要转变的领域。一般而言,政府职能存在“三位”现象,即“错位”,“失位”,“逾位”。对于“错位”现象政府需要转变,对于“失位”现象政府需要强化,对于“逾位”现象政府需要退出。政府在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中应转变角色,把运营角色转给市场,更好的承担起监督的责任。

3.管理职能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健全养老保障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一个长期性的问题就是保险基金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方式,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突出。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发育状况而言,社保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能否实现保险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双赢局面还有待作进一步的实践检验。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透露,社保基金2011年投资范围还增加委托股票投资的组合,对社会保障房建设的投资,增加对未上市公司股权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扩大对境外投资的范围和金额。虽然从原则上来讲,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增加了,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限制了这种可能性。因此,完善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是养老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

四、实现政府在养老保障改革中定位的对策

1.完善现行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同时,法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健全的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现行养老保障立法是以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蓝本,辅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社会保险法主要规范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则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加以推行,而指导意见并不是法律,这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窄。政府应完善现行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构规范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政府应给社会上最不幸者以尽可能多的照顾;特别是给缺乏天赋者以教育和关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剧,老龄抚养比例越来越高,高龄、空巢和失能老人越来越多,养老保障需求越来越大,这亟需政府出台健全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政府应整合现有养老保障法律规范,出台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修订现行社会保险法,建构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强该法的可操作性,完善违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和震慑力。

2.充分确立并努力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

根据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的“冲突理论”,社会基本上是一种不均衡权力分配的组合团体,只要人们在一起组成一个社会,必然有一些人拥有指挥他人的权利,同时也必然有一些人受到他人的指挥。依据此种理论,老龄人口养老保障问题一直存在是因为拥有权力的团体主要是由中年人和青年人组成的。换言之,老龄人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年龄阶层内权力不均等分配,是以年轻人和中年人为主的政府团体的不作为所导致的。因此在完善养老保障法制中要以确立政府主导地位为切入点。笔者认为,只有把养老保障法制的建构与政府责任相结合,使政府切实重视老龄人口养老所面临的问题,并自觉的接受社会监督,才能避免政府的不作为和责任的缺失。目前改革养老保障法制必须要明确其中政府和个人的责任边界,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因为养老保障既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又具有明显的“私人特征”,从经济成本来讲,养老保障属于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它的建立以维护老龄群体的基本生存权为目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养老保障制度中,树立政府主导地位,同时个人和政府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更合理更符合实际情况。

3.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养老能力的逐步下降,老龄群体问题特别是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而越来越需要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构来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统筹解决相关的问题。养老金制度是老龄养老保障法制的核心,养老金的收缴、支付和运营管理等是其改革的主要内容。针对目前我国老龄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出现的历史欠账问题、养老金来源单一、保值增值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在养老金收缴和支付中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是以行政监管为核心,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完备的监管体系实质缺乏公开透明度,参保者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无从查知,因而也曾发生过基金被挪用和违规操作的严重后果。对此,应借鉴智利模式,由政府宏观调控,而不直接干预,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对基金公司的资格审批、运营、投资收益、风险及退出实施严密而高度透明的动态监督,并向社会及时披露监督信息,使参保者可以知晓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

4.建构规范的财政供给机制和养老服务体系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4)

关键词互联网+;居家养老;政府;企业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根据国际传统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1999年我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尤其是2004年来,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老年人口规模增长明显.2004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9 857万人,占总人口的7.58%;2009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11 307万人,占总人口的8.47%;2014年,65岁及以上人口13 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05%.据预测,2015~2020年将是我国老龄化高速发展时期,预计2025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将超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席卷全国的“银色浪潮”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养老问题及养老体系的建设问题尤为突出.选择什么样的养老模式成为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应该关注的问题.

2养老模式的演变:从家庭养老到居家养老

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既是弘扬中国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大事,也是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机构集中养老、传统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是我国养老服务的主要形式.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医护及时性、生活辅等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对子女工作影响比较大.而机构集中养老在情感交流、安全感获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对于老年人来说,家庭和邻居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家人、邻里亲友的交往和谈心,表露和交流情绪和感受,消融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苦闷与烦恼,得到精神慰藉和寄托,形成愉快、和谐的心理状态.”[1].老年人可以从家庭和熟悉的环境中排除老年人常有的孤独和失落感,获得其他方面所无法给予的安全感和精神慰藉.鉴于这两种模式存在弊端,取两者模式之长、弃两者模式之短的居家养老模式逐步出现,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式,是对家庭养老的传承与创新,更加强调以老年人为中心,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方面,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有利于提升老年人口的生活水平与质量.

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设与发展存在一些问题,仍处于初级阶段.文献[2]J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需不匹配、养老服务便捷性和灵活性较差;居家养老服务范围窄,内容少,精神关爱缺失;居家养老服务质量难以衡量,管理效率较低.文献[3]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供给滞后、设施及服务功能单一、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文献[4]认为,目前一些社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养老服务资源分属不同部门条块管理, 利益关系存在矛盾, 缺少有效协调整合.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及从业或参与人员专业技能差.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滞后,居家养老服务资源缺少整合.文献[5m6]认为,服务内容单一以及服务方式固定,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养老服务供给高于需求而利用率远低于需求的供需矛盾问题是限制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互联网+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模式的新提升

据统计,截止2016年6月,我国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全球第一,互联网普及率高达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互联网在国内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数据资源及市场运用优势明显,不少关键信息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互联网与经济社会领域的跨界融合效果显著,正引领着新一轮的产业变革与创新.

在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模式面临一定的发展瓶颈的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并为居家养老模式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互联网+居家养老”通过互联网在信息处理、信息存储、信息交换、信息维护以及大数据挖掘等领域的优势,并与云计算、物联网进行结合,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养老服务.其实质是以老人为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并丰富更具品质的养老服务,以满足老人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年人生活从“养老”到“享老”的转变.“互联网+”背景下的居家养老为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也在改变着居家养老的服务模式.互联网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经济数学第 34卷第1期何朝晖:“互联网+”背景下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研究

3.1有利于丰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提升居家养老品质

“互联网+居家养老”的发展可以改善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仅限于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的局面,养老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完善让健康护理、精神文化等养老服务变得更加便捷与及时,例如:网络生活服务、健康管理信息平台、老年网络社交平台等都将带给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小的改善.

3.2有助于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资源整合不足问题

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便捷性与灵活性较差,服务碎片化现象严重等问题归因主要是居家养老信息不畅,养老资源共享与整合不足,通过互联网在信息收集、信息存储、信息传播、信息共享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建立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将促进信息的流通、资源的共享与整合.

3.3有利于养老服务人员的激励与培训,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综合素质

“互联网+居家养老”在养老服务需求接收与处理方面化被动为主动,且通过网络平台对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使得评价反馈环节更加便捷、有效.养老服务的评价反馈可以作为养老服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结合相应的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改善养老服务品质,也可以增进养老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提升服务水平.同样,通过在居家养老网络服务信息平台中设置教育、培训模块,为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与学习的机会,对养老服务人员专业知识的积累以及服务技能的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

4政府引导与监管:“互联网+居家养老”

愿景实现的重要推手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整合并运用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丰富并创新服务内容与服务形式,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着力推进互联网与居家养老的融合,实现“互联网+居家养老”更好发展,既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但是,目前“互联网+居家养老”也存在一些不足,文献[7]指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大数据使用对个人隐私保护存在风险、养老产品创新不足和网络惠民红利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文献[8]服务提供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之间存在偏差,服务场所的固定化和老人行动的受限性之间不匹配,医疗护理的滞后性和老人身体的风险性之间相脱节.文献[2]认为,许多智慧养老的相关产品对老年人的使用能力与生活习惯考虑不足,未能体现其人性化.而且这些产品过于单一,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各项需求,不能充分体现智慧养老的多样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制定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标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性,尚未对智慧养老所涉及到的多个层面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些不足制约了现代“互联网+居家养老”产业的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养老的需求,政府应该要有所作为.

下面从政府和通过互联网工具的养老服务提供商(以下称“企业”)之间博弈的角度,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策略选择进行分析,剖析企业和政府行为策略选择的相互影响,确立博弈均衡点,通过参数赋值讨论,掌握企业和政府策略选择演变趋势及其影响因素,进而就政府在完善“互联网+居家养老”模式上如何作为提出建议:

4.1模型建立

根据模型建构思想,先对政府与企业博弈模型作如下假设:

假设1博弈类型.企业是同质的,也就是说选择相同策略,具有相同收益;选择不同策略,具有不同收益.收益只与策略选择有关,与企业的属性无关.而政府监管机构策略只有一个,即所有企业受其监管.

假设2策略空间.企业具有两种可以选择的策略:一是提供优质服务策略H,一是提供劣质服务策略L;政府监管机构也有2种可以选择策略:一是监管Sy,一是不监管Sn.

假设3群体结构.企业群体稳定,个别企业退出和加入对整个全体的态势和格局在短时间内没有影响,且新进企业与老企业的策略选择空间及支付函数是相同的.而政府监管机构的选择策略空间和支付函数是稳定不变的.

假设4重视当期收益.由于企业群体比较大,违规后被发现的主观概率比较小.那么,当期利益对企业策略选择的影响远大于远期收益对企业策略选择的影响.监管部门面对的是大群体的企业,对同一企业再次相遇的概率较小,因此当期收益在其策略选择中也十分重要.

假设5支付导向.在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博弈中,较优策略能获得较高的收益,而较劣策略只能获得较少收益,甚至因为被抑制而没有企业和政府监管机构选取.

根据进化博弈理论,在上述基本假设基础上建立进化博弈模型.首先确定博弈双方在博弈中选择不同策略与收益情况:

①当企业选择H策略时,不管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y还是Sn策略,其获益都为0,而政府监管机构门在这种情况下,选择Sn策略时收益为0,选择Sy策略时因为支付监管的成本而收益为-c1;

②当企业选择L策略时,若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n策略,则企业收益为a(一般而言,此为超过提供优质服务的收入部分),而政府监管机构将因为失职受到处罚损失为-c2;若此时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y策略,则企业收益会因为劣质服务策略受到-s处罚,其总获益变为a-s,而政府监管机构因为监管查处提供劣质服务的企业而受到r的回报,其收益变为r-c1.其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4.3策略选择

根据进化稳定策略性质和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可以求得进化博弈双方的进化稳定策略.

①企业服务提供方面.当pj>s-as且s-a≥0时,选择H策略的企业比例为0,企业趋向选择L策略,如果s-a

②政府监管机构监管方面.当ph>r+c2-c1c2+r且r+c2≥c1时,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n策略的可能性为1,政府监管机构趋向选择Sn策略;当ph

4.4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见,影响企业向社会提供服务质量的因素有: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政府对监管部门监管的激励强度、政府对提供优质养老服务企业的奖励支出力度和对企业提供劣质服务的处罚力度等等有关.基于这些分析结论,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养老规模和养老质量需要,政府应该制定精准措施,促进“互联网+”基础上的居家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最大程度的满足社会居家养老需求,政府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应该引导制定“互联网+居家养老”的行业准则和服务标准,并督促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各个企业的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做出公正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对提供优质养老服务的企业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增加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边际收益,为其他企业选择提供优质服务策略确定参照体,引领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三,政府应该促使监管机构全面履行监管职能,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加大对提供不符合约定质量养老服务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最基本的要求.

第四,政府应该加强平台建设,降低养老服务企业进入门槛,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低廉的服务提供平台,最大限度的整合资源,引б搅啤⒁食、娱乐等等老年人需要的服务商进入平台,为养老服务需求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措施的局限性,要多种方法并用,结合各个发展阶段特点和企业提供的服务类型差别分类指导、帮助、支持,才能使更多企业逐步为养老需要者提供质量更高的服务,才能使各种类型的服务商加入到养老事业中来,为养老服务需求者提供高质多样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熊必俊. “以人为本”发展居家养老服务[C]//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讨会文集,2006.

[2]睢党臣,彭庆超.“互联网+居家养老”: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模式[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37(5):128-135.

[3]颜秉秋,高晓路.城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满意度的影响因子与社区差异[J].地理研究,2013,32(7):1269-1279.

[4]王金元,城市老人居家养老的现状与对策以无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例[J].江南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8,7(3):15-18.

[5]王莉莉.基于“服务链”理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供给与利用研究[J].人口学刊,2013, 2: 49-59

[6]丁志宏,王莉莉.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均等化研究[J].人口学刊,2011,5:83-88.

[7]宋雅雯.“互联网 + ”时代居家养老发展的困境及前景展望[J].商,2016,7:67-68.

[8]同春芬,汪连杰.“互联网+”时代居家养老服务的转型难点及优化路径[J].广西社会科学,2016,2:160-166

[9] Gintis H.,Game Theory Evolving [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10]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第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251-254.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5)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调整了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主要领导第一责任、分管领导主要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指示要求,制定了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细化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压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学习传达上级最新指示精神,分析研判民政系统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安排部署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制定并印发《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县民政局2020年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县殡仪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县殡仪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县婚姻登记处风险管控管理制度》等文件制度,通过严格执行方案来确保各单位的安全。

三是压实工作责任。各局属单位和养老机构、殡仪馆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严格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乡镇(园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民政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着力建立完善并构建起安全生产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明确防范重点,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一是加强消防整治。根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排,开展以消防为重点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整治。加强局机关、养老机构、殡仪馆等下属事业单位安全预防专项整治,进一步配齐、配全消防安全装备,对过期或接近过期的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消防器材进行了更新更换;对服务机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进行了畅通整治;组织养老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开展了消防演练,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及入住老人消防意识。

二是加强食堂管理。食堂建筑方面,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状况,涉及改造的建筑是否按标准、手续进行改造;食堂设施设备方面,重点检查各类加热锅、压力锅是否存在该检未检,是否使用“三无”产品,维护保养是否及时;电气线路方面,重点检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的房间是否安装防爆灯、防爆排风扇,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食品方面,严格要求下属单位加强食品采购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卫生,严格执行食物留样制度,确保食物来源可追溯,避免采购自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是加强疫情管控。在常态化疫情管控的前提下,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全部进行了核酸检测。养老机构坚持每日巡查,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并做好记录。返院、新入院的老年人必须提供核酸检测相关证明后方可入住机构,重点加强对返院、新入院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监测;所有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必须出示健康码绿码,并接受体温监测。同时,需要手机扫码提供近15日内的活动轨迹,如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经历的,不得进入养老机构。

三、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整治实效

一是强化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各民政服务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工作台账,实行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运行管理。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强化民政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主动扎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二是积极配合各级督查工作。认真配合各级督查组对民政服务机构的现场检查,主动加强与县安监、消防、市场监管、卫健、住建等部门的联动,接受各部门相关检查。坚决落实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督导组交办的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向各相关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6)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根据2020年省市民生工程《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党的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到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

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

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2020年底前,全市建设不少于1家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或遴选打造不少于1个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

1、建设目标:建设市级养老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拓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提升我市智慧养老服务服务水平。

2、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市民政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对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和为老服务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运行市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的社会组织给予以奖代补。各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固定呼叫器,并给予居家养老呼叫信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区承担。

(二)城乡“三级中心”建设补贴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

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4、补助标准。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后,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中市级给予每个1万元的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中、重度的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

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本区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8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3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面和提标。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充分利用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养老服务。

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电子券100、300元补贴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低保老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

区可适当提标。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扩面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经评定为中、重度失能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老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

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代养城乡“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20XX〕X号)规定标准执行。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及困难、高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1、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其中,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省级给予每床20元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支付。

2、继续实施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落实《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X老龄办〔20XX〕X号),进一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低保、五保和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标准为40元/年/人,保费市、区按1:1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各镇街要加强宣传,鼓励、支持社会老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3、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已通过“银龄安康行动”参保的80周岁以上困难老年人不再重复参保。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XX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X政办〔20XX〕X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步骤。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创建情况经评估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县(市)、区级。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市)级福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

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一、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市)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运行措施

(一)明确运营主体。

鼓励各地将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市)、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

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定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本地区三级中心建设布局规划和功能设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员配备。

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要达到《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三、管养措施及经费来源

(一)各地要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各级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各级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监管措施

(一)各级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各地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各中心、站点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二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7)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打造具有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养老服务大提升计划。到2023年,“嵌入式”社区养老全面覆盖,机构养老服务水平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医养结合能力进一步融合,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丰富,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氛围浓厚。

(一)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按照打造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圈”目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30处。加大乡镇街道敬老院提升改造力度,配备护理型养老床位1000张。积极引进专业养老组织,托管运营具备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拓展农村互助养老功能,确保农村幸福院发挥服务功能。

(二)服务主体更加多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大力发展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模式,新建县人民医院颐养中心、梳洗楼医院医养项目、郓州医院医养项目、双桥卫生院养老项目等,新增床位2100张,民营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50%以上。

(三)服务内容更加规范。根据自理、失能、半失能老人的不同需求,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促进养老服务质量迈上持续提高的长效发展机制。

(四)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及定期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达到500名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1、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2023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60%。

2、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品牌。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支持其运营示范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并连锁至辖区内各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加强养老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

3、积极拓展农村养老服务。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

4、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2023年年底前,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50%以上。

5、扩大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6、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化服务。继续完善“12349”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机制和体系,加大对平台的监督管理,淘汰、更新一批服务项目,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服务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加强对高龄、独居、失能、失智等特困人员的服务保障,让更多困难群众更好地享受到政府关爱。

(二)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7、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程。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补足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区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民政局参与评审验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民政局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8、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为期三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实施统一管理。2023年年底前,打造2所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逐步关停撤并,改造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

9、实施闲置资源利用提升工程。支持闲置率高、功能不完善、不具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供养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造提升,增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在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满足安全条件后实施。

10、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三)切实强化服务制度支撑

11、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按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12、健全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全面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等服务。

13、健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全面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14、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并实施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制度、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估制度、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公开,并作为完善日常监管等的重要依据。2023年,打造1处4星级、3处3星级养老服务机构。

(四)创新养老服务体制机制

15、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2023年年底前,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突出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和困难老年人需求,有意愿入住机构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16、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支持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合一”,推动医养健康服务资源深度融合发展。

17、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社区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组织运营。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居家社区服务部,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物业、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大力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

18、深化“互联网+养老”创新发展。依托省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和省养老服务宣传信息网,对接户籍、医疗健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搭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管理与宣传平台。

19、打造特困人员短期疗养基地。不断完善与我县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按计划依批次组织保障对象到县特困人员疗养院参加短期疗养。2023年年底实现参加短期疗养特困人员全覆盖。

(五)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20、集中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确保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全部清零。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按文件要求进行整改。乡镇街道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21、建立养老服务综合协调监管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协调和行业综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22、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建设。开展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整治,确保养老院安全质量存量问题全部清零,2023年年底前所有养老院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2023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包含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23、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扎实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2023年年底前,培养培训22名养老院院长、500名养老护理员。

(六)优化养老市场发展环境

24、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不再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25、加强信息公开。公开养老服务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服务资源、标准规范等基本数据信息,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评估结果、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等事项。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

26、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

27、强化资金扶持。2023年年底前,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统筹县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聚集长期照护、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养老和专业服务组织发展,调整完善补助项目和标准,具体补助方案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方案实施。

28、落实扶持政策。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全面落实资金、土地、税费、融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我县老年人口的增长和养老服务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扎实做好养老服务业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以专项资金引领社会资金、银行信贷加大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