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族地区;高校;辅导员;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G5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3-121 -03
一、高校开展法制教育概述
自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开始,全国相继开展了六个普法宣传的五年计划。高校在1986年9月1日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在高等W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要求开始增设“法律基础课”开始,高校的法制教育也历时30年之久。30年的高校法制教育主要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一是法律常识教育阶段,二是法律意识教育阶段,三是法律素质教育阶段。三大发展阶段是持续发展的过程,是从模糊到清晰,从零碎到系统,从匮乏到丰富的发展过程。
(一)法律常识教育阶段(1986年―1997年)
这一阶段,大多数学校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要求,结合公共政治课“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讲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专题,主要介绍关于国体、政体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宪法常识,更多地是注重具体条文、法律规范的知识性教育。
(二)法律意识教育阶段(1998年―2003年)
1998年6月10日教社科〔1998〕6号文件――、教育部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法律基础课”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自此,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教育阶段开启,法律基础课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三)法律素质教育阶段(2004年― )
2004年8月26日,中发〔2004〕16号文件将“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纳入“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之列,开启了法律素质教育新篇章。特别是2005年3月9日、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合并为一课,使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完全融合,实现了高校法制教育在理念层面的飞跃。
二、民族地区高校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存在问题
民族地区高校一般地处偏远地区,交通落后,生源情况复杂。以阿坝师范学院为例,阿坝师范学院地处汶川县水磨镇,2016年秋季学期全校学生7542人,少数民族学生2114人,占全校总人数的28%。少数民族学生中藏族1192人,彝族532人,羌族220人,藏族学生占了少数民族学生的56.4%。学校学生层次复杂,既有本科生、专科生,还有预科生。在学校教育对象多元化、复杂化的现实背景下,辅导员在开展法制教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辅导员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是学校学生法制教育发展瓶颈
法律意识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社会成员对其法律体系的认知、内化、价值认可及态度和各种心理的总称。唐代杰出文学家韩愈《师说》有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授业解惑之前提要求,为师者知之。经调研,阿坝师范学院现在职在岗29名辅导员,其中哲学1人,经济学1人,法学4人,教育学4人,文学6人,历史学2人,理学5人,工学2人,医学1人,管理学1人,艺术学2人,法学学位人数占辅导员总数的14%,法学学位中2人属政治学方向,1人社会学方向,1人马克思主义理论方向。学校辅导员在知识结构上文理兼有,从法制教育功能主义考虑,法学专业辅导员几乎为无。学校辅导员绝大多数还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很多人可能还没有完成学生与教师的角色转换工作,自带的愤青情绪,加上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缘故,时常出现处罚学生违纪事件的“执法不严”与包庇、说情等护短现象。大学生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岁左右,这一年龄阶段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还未完全形成,亟须“人生导师”给予正确的指引与引导。辅导员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在指引与引导学生过程中消极情绪潜移默化,给学生起了消极的示范作用。
(二)辅导员法制教育使用的教育方式,使学生学习实效性低
所谓教育方式是指教育者将教育的内容传授给受教育者的方法与途径。我国自古以来一直讲究长幼有序,卑尊有别。所谓教育都是长对幼,上对下的说教,被教育者只有聆听教诲,点头称是的份儿,如果发表意见,反倒会被认为是放肆和狂妄。因长期受传统文化影响,直到当代中国,教育者仍然广泛采用灌输式教育方式,高校亦然。这样的教育方式中,教育者处于主导地位,告诉受教育者这是什么,什么不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学生根本没有思考的惯性,学生的头脑成为了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对学习内容只是一种教条式的死记硬背。自全民普法教育伊始,青少年都是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六五”普法中更是将青少年作为普法对象中的重中之重。经过普法教育的全民化,在校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民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有所觉醒。现在高校辅导员大多数没有法学专业学习背景,对法制教育也是一知半解,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深入的了解与分析,惯于讲大道理,压抑了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甚至会产生逆反心理,对法制教育实效性产生负面效果。
(三)辅导员消极开展法制教育,学生学习效果不明显
学习是人们通过阅读、听讲、研究、实践等手段获得知识和技能的过程。学习是持续性的一个过程,经过系统化学习才能成就大学问。辅导员站在学生管理教育工作第一线,事务性管理工作占据大部分时间,落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时间少之又少。通过对阿坝师范学院辅导员调研发现,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消极被动,从没有一例是辅导员主动开展的法制教育,主要通过学校下达任务才会开展。如是法制教育内容必零散不堪,学生学习亦是雾里看花,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理不清知识的来龙去脉。缺乏整体性把握与系统性传授,学生学习碎片化,终究难逃学习效果差之厄运。
三、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有效方式
“七五”普法规划中规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任务,使得人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法律与道德互为表里、不可或缺的关系。高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具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优势。辅导员有效开展法制教育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辅导员应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与同学们共同进步
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进一步加强与发展,学生的权利意识更加强烈,传统的以管为主的教育模式不再适应现代的高校教育。现代教育体现以学生为本,辅导员要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的教育管理更像是一种法律管理。在法治社会,公民应普遍具有法律素质。高校在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同时,更不应该忽略处在学生管理服务一线的辅导员教师群体法律素质的培养。辅导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对于辅导员思想和行为具有较强的规范与指导作用,是辅导员规范完成工作的强有力保障,更是体现高校教育服务职能的强大支撑。具备法律素质,以知晓法律知识为前提。在提高辅导员法律素质方面,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有知法才能守法,也只有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更是讲法的前提。在法律知识方面,辅导员应具备法理学知识、某些实体法知识和程序法知识。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辅导员应重点关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问题。实体法方面以掌握与高校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如《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程序法方面,主要知晓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重要是养成按程序办事思维惯性,切实落实依法治校办学方针。
(二)辅导员应寓法制教育于日常管理中,培养学生法治意识
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主要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使大学生日益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辅导员具有天然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特地位与优势,教育部2006年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明确指出“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法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辅导员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骨干力量、组织者、实施者。再者,辅导员可算是学生在校期间接触到最多的老师。按照阿坝师范学院对辅导员工作量化要求,每位辅导员每周至少入住学生寝室一次,至少3次走访学生寝室,一月至少10人次谈话。辅导员最贴近学生生活和学习,了解学生思想状态,是辅导员开展学生法律教育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优势条件。于此,辅导员具有了寓法制教育于学生日常管理的便利条件。辅导员应在日常管理中实现法制教育功能,培养学生法治意识,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班委的选拔。高校班委是班级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个机构。班委成员在某种意义上拥有其他同学没有的锻炼平台,班委成员的选拔是辅导员日常管理中法制教育的良好契机。辅导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让同学们全程参与,监督,体验遵守规则下选拔的心悦诚服。二是学生违纪处分。学生违纪处分是班级管理中体现法治的重要事件,是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大契机。辅导员严肃执行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学生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三是评奖评优、奖助贷勤补对象的甄选。辅导员是班级管理者,是评选以上项目对象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辅导员应该及时公开参选信息,成立班级评选小组,严格按照学校评选规定,甄选出最符合条件的对象。这样的过程能培养同学们的规范意识。(下转第146页)
(上接第122页)
(三)辅导员应多途径开展法制教育,实现法制教育实效性
教育是教化培育的过程,在教育技术、方式多样化的今天,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的途径亦是多样化的。第一,辅г笨梢岳用传统媒体与现流行的自媒体,开展法律知识教育。第二,采用法治管理模式,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第三,体现文化育人功能,以法治文化为熏陶,将法治内化,形成普遍的行为模式,实现法治思维教育。
在2016年12月7日-8日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好民族地区高校法制教育是贯彻立德树人、全方位育人精神的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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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研鑫.中美高校价值观教育方式的概况[D].辽宁:辽宁工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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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师范生 教育法律素养 教育法律
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Survey and Research on Normal Students'
Literacy Situation of Education Law
LI Jing, GAO Rui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36)
Abstract Education legal literacy is one of professionalism teachers should have, and is also one of professionalism normal students must have. Legal literacy training and education for the growth of normal students is necessar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also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However, normal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generally weak literacy education laws, resulting in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for this phenomenon is the law school of their education is not enough emphasis on literacy training.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relevant degree course, increase the proportion of education teaching legal knowledge, the creation of good educational legal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normal students' self-improvement,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develop legal literacy education of normal students.
Key words normal students; education law literacy; education law
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1.1 问题的提出
“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教育也日益朝法制化的轨道迈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经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①然而,在现代社会的教育环境下,像佛山市“女教师体罚小学生面壁磨嘴直至出血”、陕西省的“让50名学生轮扇耳光”等等这些教师体罚、变相体罚伤害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却是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许多教师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一无所知。由此可见,教师的教育法律素质较低,教育法律素养欠缺。
笔者认为,教师职前法律素养教育的缺乏可能是导致教师法律素养不足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为此,笔者对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找到提升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的方法。
1.2 概念的界定
所谓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中认识、掌握和运用教育法律的能力或素质,其通常是通过教师掌握教育法律知识、具备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②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对象
“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现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就读师范专业院校的学生进行调查研究,笔者以杭州师范大学为例,选取了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体育教育四种师范专业大一、大二的师范生进行了调查。
2.2 研究方法
2.2.1 问卷调查法
笔者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在设计问卷前,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研究,参考部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调查问卷,自行设计本问卷。笔者主要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知识和教育法律行为三个维度来设计问卷,一共21道题,其中前20个为选择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
2.2.2 访谈法
笔者在教育见习活动中,针对学校里发生的一些日常违法行为,有意识地与周围师范生进行交流探讨,在轻松自在的交流环境中,使得受访者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从而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在访谈结束后,针对这些信息进行一定的整理,以供论文分析需要。
2.3 研究数据统计
笔者选取了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的本科学生作为调查样本共发放了180份问卷,回收了问卷171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49份,有效率为87%,符合样本数据要求,所得结果可以作为参考。获取数据后,运用Excel等相关软件进行统计得出相应的结论。
3 调查结果与分析
根据问卷、访谈结果,结合笔者的思考,得出以下数据分析:
3.1 师范生教育法律意识现状
3.1.1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评价
调查数据显示,61%的师范生都认为教育法律与学习、工作、生活关系密切,25%认为关系不大,12%的人不清楚教育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学习还有工作是否有关系,还有2%的觉得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可见,师范生的教育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3.1.2 师范生维权救济意识现状
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师范生想到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只有13%,且在19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想到使用诉讼救济,绝大多数的人都选择了与学校协商,把希望寄托在和解上,而忽视了法律武器。
3.2 师范生具有的教育法律知识现状
3.2.1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
数据显示,32%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一点也不了解,59%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了解一点,而9%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不太关心,不曾想更没有刻意去了解或是学习;“非常了解”比例为零。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主要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关注教育违法事件,大三占46%,大二占56%。其次是通过学校法制宣传,大三24%,大二22%。而出于自身需要积极主动了解的人数大三仅占12%,大二仅占10.29%。同样,通过学校开设的相关法律课程学习了解的比例也不高,大三仅14%,大二仅12%。可见,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都非常被动,学校开设的法律课程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
3.2.2 教育法律知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所占比重情况
数据显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老师把教育法律知识作为一个模块内容进行专题讲解的只有18%。65%的是提及稍许,还有16%的是完全没有涉及到相关内容。教育法律知识在这门课程中并非主要内容,学生从中所收获的相关知识也比较匮乏。
3.2.3 师范生对教师权利义务的掌握情况
在“对教师权利的认知”一题的调查中,只有14%的师范生能正确选出所有选项;58%的回答中包含了C选项这个错误答案,均认为老师“享有管理学生在校一切日常事务的权利”,其中6名同学只选了C项,说明这部分同学对老师的权利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偏差;剩下28%的同学虽然没有选择C选项,但是对教师的权利没有全面的认知。
在“对教师义务的认知”一题的调查中,65%的师范生答对了题目,选出了所有属于教师义务的选项;35%的师范生没有选对。且在这部分同学中,只选择一个选项的人数最多。
3.2.4 学校、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认知情况
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明确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所以,正确理解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师范生必须掌握的教育法律知识之一。
师范生认为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的人数高达50%以上,尤以大三学生为甚,为57%。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但师范生对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一个准确和明确的认知,而对这个关系理解的偏差,恰恰是导致很多违法行为出现的根源。
3.2.5 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分担
学校事故,又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③
问卷中的案例事实很清楚:但是只有42%的同学选择了不需要承担责任,而45%的认为需要承担责任,还有13%的人不知道该如何选择。笔者随意地挑选了选择“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被调查者进行访谈,发现有的同学是凭直觉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有的同学是碰巧猜对。也就是说其实真正清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这一法律事实的人并不足 42%。
3.3 师范生对教师教育法律行为的认识
3.3.1 师范生对日常教育管理行为的看法
教师“不下课”在中小学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数据显示,86%的师范生都反对教师“不下课”的行为,但并不觉得教师“不下课”是违法的。只有13%的师范生觉得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教师课间“不下课”的行为已经违背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3.2 师范生对惩戒行为的认识
对于罚站、罚跑等惩戒行为,49%的师范生都认为这种行为已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 31%的认为这是常用的管理手段,是正常的;还有20%的认为这种行为不尊重学生,但是没有违法。“体罚”一词对于师范生来说并不陌生,笔者通过访谈也了解到大部分师范生也都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都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他们知道这一法律规定,但是对实际教学管理中的这些惩戒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还不是很清晰。
4 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对调查数据整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素养比较薄弱,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4.1 知法,不能悟法——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缺乏的系统、完整、全面的认识
一定的教育法律知识是提高法律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目前师范生或多或少地了解一些教育法律的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但是,这些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是远远不够的。
从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广大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认识还处于迷茫陌生的阶段,对教育法律只停留在对教育基本法的认识上,没有一个完整、深刻的了解和认知。知法是守法和用法的前提,只有对教育法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掌握教育法律知识,注重教育法律行为,运用教育法律武器。
4.2 明法,不能守法——师范生无意识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师范生并不是完全没有教育法律意识,大部分师范生都认为自己能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尽量不出现违法行为。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对存在于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师范生在潜意识里都能做出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这说明,在日常的生活中,他们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教育法律知识,明白教育法律的法治性和权威性。然而,当遇到实际问题时,他们又会不自觉地做出违法行为,如害怕学生受伤,出于安全考虑就不让学生下课,或者是用罚站,罚跑这种变相体罚的惩戒措施惩戒学生等等。
拥有一定教育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意味着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素养。素养的形成是个持续不断内化的过程,只有经过个人不断的内化和融合,并且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方面真正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素养。④师范生明法,却不能严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正是因为他们的教育法律知识没有得到充实、教育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形成,以至于教育法律素养得不到提升。
4.3 懂法,不会用法——师范生用法意识薄弱,护法精神不足
具备良好的教育法律素养不仅要具有敏锐的法律意识和丰富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能付诸于实际行动中。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师范生都能认识到教育法律与自己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这表明师范生已经意识到了教育法律的重要性。但是,当遇到事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师范生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却非常少。这就说明,师范生的用法意识非常薄弱,他们不会利用教育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没能坚决勇敢地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权威性的护法意识,护法精神也不够,体现出了教育法制观念的淡薄。或许是受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思想的影响,所以大家认为协商是解决问题最好的途径。但是在现实的社会里,我们会发现,很多事情仅仅靠协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以和为贵”的思想不但会助长一些教育侵权行为的频发发生,甚至日益恶化,而且还会阻碍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不利于教育事业乃至社会的稳定发展。
笔者认为导致师范生法制素养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师范院校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师范院校对于提高师范生的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等具有先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对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方面,师范院校却同其他高校一样,都强行划一地只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来应付“法制教育”,这对从事教师职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种“法制教育”是在教师忙于赶进度、学生疲于应付的过程中完成的,其效果是不能高估的。⑤正是由于师范院校对教育法律学习的组织工作不到位,才使得广大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整、不全面,甚至还可能是错误的。这也是导致师范生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2)教育法律课程的改进速度滞后。调查结果显示,大二、大三教育法律素养的程度差异性不大。原因是学校教育法律课程的标准、教学的内容、教学模式都是一成不变的,教师在每一轮课程教学结束后,没有进行很好的总结,改进,从而使得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素养并没有随社会的进步而得到提升。
5 结束语
教育法律素养对教师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于师范生来说,更是一项必备的职业素养。
(1)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是现代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合法实施学校教育管理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⑥师范生作为未来的人民教师,具备较高的教育法律素养,有助于教育法律在今后教育活动中行动的切实落实,也有助于促进教育机制的法制化进程。
(2)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还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影响学生法律素养的养成。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教师是学生心目中最完美的偶像。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学生 的模仿对象,有助于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法律是一种制裁的手段,也是一种有力的自我保护的武器。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可以使其以后的教育工作中,对待学生管理班级时,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从而避免做出违法行为。同时,在面对自身问题上,也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论文为教育部重点基地重大课题“中国初等教育师资培养模式研究”(11JJD880033);杭州市社科规划课题“基于初等教育视阈下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B13JY06)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孙战民,陈鹏.浅谈从认知到行动: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概念、意义和结构[J].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版),2010(2):72-73.
②⑥张涛.论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J].福建论坛,2008.8: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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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总则第6条规定,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同时第43条又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中小学生中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是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意识的起点,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常识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2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
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防拐骗、防猥亵法律知识,对他们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其分辩是非、防侵害的能力,使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观念,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相对于中学已长大些的孩子要告诉一些防诈骗、防讹诈的知识;再大些的孩子要告诉他学会克制自己、避免冲动、被别人利用诱发恶性事件等方面的问题,让孩子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能为。当然,告诉孩子这些时,最好以平常说话或讲故事的方式,循循诱导,绝不要夸大事实,危言耸听。中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中小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其了解法的作用和我国法治的原则,树立宪法权威和观念,树立依法享有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使他们懂得民主既受法律的保障,又受法律的制约,行使民利不可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要享受法律许可的自由。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须受到追究、制裁,从而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社会责任感。
3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方面构成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相互配合,协调进行。这里仅从学校、家庭、社会和学生个人的角度探讨一下具体途径。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最重要场所。学校应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将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生活实际,通过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组织和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法制教育讲座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其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地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从而成为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和社会环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习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更大,言传身教,耳濡目染,家长的言行举止都起到示范作用。所以,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更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教育和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子女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子女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应经常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不断沟通交流,配合学校共同加强对子女的法制教育工作。社会各界应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为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洁净的氛围和空间,教育、文化、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切实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检查、监督和教育保护的职能,对于侵犯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有害他们健康成长的社会现象,应依法坚决予以打击。中小学生应从我做起,自尊自爱,自强不息,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首先,从日常行为规范入手从点滴小事做起,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自身良好思想品德的培养和高尚情操的陶冶。其次,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关键词] 高护生;法律意识;对策
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关系到人们健康生命安全的始终。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递增,要求经济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因此,加强和重视对高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医疗风险意识,初步具备驾驭医疗风险的能力,学会起码的职业保护常识[1],并在实习过程中实践,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及职业保护意识,为毕业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1 高护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现状
1.1 高护生法律意识缺乏 据目前在校高护生来源看多为独生子女,从家庭到学校,从学校到学校,社会阅历肤浅,选择专业时对护理工作的认识基本停留在打针送药的观念上,不能充分认识到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
1.2 法律意识教育滞后
1.2.1 教学主管部门重视不足 我国的基础教育一直以应试教育见长,侧重于自然知识的传授,学生人文素质欠缺,使学生与现实社会生活隔离,学生很难对某种职业从风险上认识、考虑[2]。对此,教学主管部门重视不够,医学大专院校课程安排上没有将医学法律法规纳入必修课程,甚至绝大多数院校选修课中都没有医学法律法规课程,更谈不上学习《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等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了。因此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严重不足。
1.2.2 教师法律意识不强 目前国内护理教育基本停留在基础临床生产实习“三段式”模式。护理专业课教师掌握的有关职业法律知识十分有限,而基础课教师由于长期脱离临床,有些教师甚至是从大学毕业就一直从事基础医学教育[3],缺乏对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的认识,法律意识本身就不强,因此就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引导及灌输。在临床课教学中,教师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有丰富的事例说明,但由于教学学时数有限,也只能完成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无暇顾及法律问题的讲解,很难做到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
1.3 实习医院缺乏法律知识教育
1.3.1 上岗前无系统培训 学生到实习医院后,多数医院在学生上岗前会安排医院规章制度及有关内容的理论学习和技能操作的集中培训,而往往忽略了临床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缺乏医德规范及差错事故防范等安全教育,因此护生既缺乏他人安全意识,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1.3.2 带教老师法律意识教育不足 实习医院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让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带教老师,她们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由于忙于完成日常工作,对学生的带教也只注重临床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传输,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引导教育。往往在学生发生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后才意识到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2 高护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对策
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长期的学习、教育、实践当中才能形成一种自觉主动的思想意识,因此对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应贯穿于护生入学开始直至毕业实习的各个环节,需要师生共同努力和长期坚持。
2.1 法律意识教育从护生入学抓起 护生入学后通过学习护理基础课程将逐渐提高对护理专业的认识,但对护理职业的风险性及临床护理工作中有可能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无从认识,学校应调查了解学生对护理专业的认识及法律意识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医疗护理法律法规课程,使护生一入学就受到护理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教育,为今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及法律意识的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
2.2 加强教师法律意识培训 针对目前各校基础课教师医疗法律意识不足的现状,各校把法律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在职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教师进行法律意识的学习和提高,只有教师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才有可能提高。
2.3 融法律意识教育于专业课教学 《基础护理学》是护理专业主干课程,也是护生入学后接触的第一门专业课,从中所学到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护生今后临床实践密切相关,特别是各项技能操作及医疗护理文件书写等内容的教学中应强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护理文件书写的及时、准确、完整、简要、清晰的重要性等均有其重要意义。在教学中融入法律意识教育常会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在临床课如《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等各专业课教学中,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将临床典型案例或近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护理差错事故给予讲述,并组织学生讨论,有意识的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2.4 强化临床实习中的法律意识教育
2.4.1 集中培训 实习医院将法律意识教育纳入到实习生岗前培训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除学习医院规章制度外,还应进行医德规范、差错事故的防范等安全教育,学习《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等医疗法律法规,结合临床医疗事故和往届实习生的临床差错,吸取经验教训,明确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督促护生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保护意识。
2.4.2 带教老师引导 实习初期学生对医院环境不熟悉,各项操作也较生疏,常会出现紧张情绪,容易发生差错。带教老师在细心指导各项实践操作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强化自我管理机制,让学生逐渐认识到任何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性,并根据护生不同阶段、不同心态及对临床护理工作的熟悉程度进行进一步深入地教育,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讨论,引导学生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为学生今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运怀英,孙亚琴.医疗风险意识教育是高等职业护理教育的责任.护理杂志,2006,23(2):8182.
【关键词】 高校;法律常识教育;目标教育;考核体系;纳入;对策
一年内,发生在西安两所大学校园内的学生因恋爱失败而杀人的事件,和药家鑫杀死车祸伤者的案件,以及许许多多发生在高校的大学生违法事件一样,凸显了大学生法律基本常识的缺失,这也是造成当代大学生犯罪高发的根本原因,也影射了我们目前高等教育在法律常识普及的缺失问题。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常识现状
1、法律常识淡薄
目前大学设置了关于法律知识的课程,各专业都会学习《法律基础》或者是《法律概论》,但是学时不太规范,基本情况就是本科32学时,专科28学时,有限的时间所能获得的知识也是有限的。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法律常识、法律政策在内的课程,形式比较单调,内容相对僵化,很多学生将此课程划归到看闲书或者是睡觉的课程,尤其扩招以后,针对学生的日常以及听课管理松散,加上学生自觉性差以及忽视非专业课程的学习,基本就是考试前熬夜突击。因而大学生无法获得扎实的法律基础常识,导致学生法律知识空白,很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
2、维权意识缺失
由于传统意识的思维影响,同时也因为教育和舆论的局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且狭义的守法,认为遵纪守法的意义只是针对的刑法。大学校园的宣传栏以及舆论的网页中内容大多数是因一些恶性伤人或者是违法犯罪所受到的惩罚,更多宣扬的是法律的无情,大学生也并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所谓的权利与义务,公民有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法律既是行为准则也是利益维护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不能主动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之以类似“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极的态度来处理,更甚者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报复,反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的道路。
3、近几年大学生犯罪明显上升
从以往发生的大学生违法案例来看,大学生犯罪率要远低于其他人群,从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看,大学生犯罪大多数属轻微刑事犯罪。但是新世纪以来,大学生经常和杀人、伤人、涉毒等严重的罪行联系在一起,刑事犯罪明显多于以往。从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到清华大学刘海洋硫酸泼熊,再到“药家鑫”撞人后杀人案,以及2015年发生在西安两所高校的因恋爱失败而杀人的案件,种种恶性案件已经由社会转向了高校,除过这些,大学校园内经常发生的违法现象就是盗窃,很多学生低估了随手拿走同学财物的严重性,同宿舍,同班或者在图书馆拿走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等进了审讯室,才后悔自己的行为与无知已经让自己走向犯罪的歧途。
二、如何将法律常识教育纳入目标教育考核体系
1、在价值目标中重点培养法律素养
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教师在日常的思政课程以及普法宣传中,一方面可以利用法律的道德根源性,挖掘传统道德中的法律因素进行法律素养的培养。比如“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路不拾遗”等既是传统道德思想,也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基本精神所在,在大学生的思想教育过程中要利用道德常识对学生法律宿舍的培养。另一方面,在道德之外,培养学生使之明白,法律必须脱离道德而存在。但是,人类基本的伦理精神、道德目标是作为法律存在的价值准则。所以,培养大学生内心的良知以及道德评判力与责任感,才会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法律只有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从而自觉遵守,那将是社会最理想的状态。[1]
2、在生活目标中培养利用正当规范解决纠纷的意识
广义来讲,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是法律,对影响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惩处。而狭义来讲,学校内的法律则是学校的校纪校规,在学校内遇到任何问题以及纠纷,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该懂得用校纪校规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法律及任何规范一样,学生拥有维护校纪校规的义务,同样,也拥有校纪校规所赋予的权利。所以,在大学生的日常管理中,应当重点普及学校的日常规范,以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学生入校后纪律教育与法律宣传,使学生从入校第一天起,就切身感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体会到遵守纪律的重要性,懂得遇到问题采取正当的解决方法而不是感情用事或者想当然地采取违反纪律甚至法律的行为。另外,学校应当对学生权利保持高度重视,结合各个学校的情况,吸收学生反馈的意见和诉求,不断修改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校纪校规,切实可行的改进学校的法制氛围。做到对大学生的日常管理“有法可议、有章可循”。[2]
3、在学业目标中将法律知识作为学生的第二专业重点培养
今天,以数字信息化为标志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包括了比以往任何阶段都丰富得多的内容,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使得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充满科学和技术问题。社会呼唤着能胜任新挑战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我们要改变过去理工院校法学专业与政法类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重复,明确定位为培养复合人才,在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的同时,重点培植学生的实践水平。
相应的在课程方面,理工科院校在法律课设置上,首先应重新整合自身的教育资源和优势,从学科综合平衡着手建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这种教学内容主要由两个模块组成:第一模块为法律知识,其中含法学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及法律实践的知识;第二模块为工科专业基础知识,其中含工科学科基础知识和交叉学科基础知识两大部分。其次,应该以社会和市场发展为导向,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师资方面,增加负责学生的法律通识教育老师,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常识和树立法律精神。同时引进或邀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或者教师进行学生的实践意识培养。
4、在职业目标中树立学生选择从业法律的意识
法学人才的培养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与科技结合,显然理工科大学又提供了法学与科技结合的优良场所。科技的发展影响了法学教育的转变,逐步由学科本位向市场本位发展,理工科院校有着极其身后的科技背景作为支撑,因此可以培养出的学生既要掌握所学工学专业的技术,也要深谙法律知识。
在此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理工科院校应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将法律教育纳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中,并制定适合的职业规划教材。针对法律实务方面开展,增加职业训练阶段,包含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分析研究以及咨询调解,使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在真实情境下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件,分析和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真正做好以市场为本位,既增强学生兴趣,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一扇窗口。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高校开展的法学教育只能是对学生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及专门法的基本理论灌输,培养学生作为复合型人才的法律实际操作以及司法实践很难和本科教育兼顾,导致学生最后既不具备专业技术优势,又不具备法律专长,所以,就现行的教育制度而言,应当将法律教育定位为储备性教育,或者成为基础性法律品质教育。笔者一直认为,法律常识尤其是私法知识的传播对于我们这个民族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的文化基因太缺乏私法的知识与精神:平等、公平、自由、尊重、信任、自治与责任。[3]符合人类良知的法律制度、知识、意识与精神的常识,及其传播、认同、吸收与践行,在时下的吾国吾民,是最紧迫最重要的事情。
【参考文献】
[1] 张正瑞.理工科院校辅导员如何培育大学生的法律素养[M].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114-116.
[2] 连宏.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探索[M].教育与职业,2011(30)91-93.
[3] 李连伟.常识,及其获得的路径[A].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Z].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3)1-9.
1校自考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1.1没有围墙的大学,自考生来源复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的特点,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报考专业。另外,办班单位主要考虑经济利益,没有把好学生入学关,加上自考生没有学籍只有考籍,很难掌握学生入学前资料。这导致“三教九流”只要有钱都可涌入高校就读。
1.2自考生自控能力差,身心发展还未健全
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产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除各种社会因素外,还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关。大多数自考生还处在青少年阶段,身心发展还未健全,其身心发展的矛盾性是导致违法犯罪的主体原因。当处在青春期自考生的认识能力、自我控制等能力与其身心水平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和主体需要与客观现实的矛盾没有得到正确解决时,在各种内外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自考生们往往误入歧途,出现不健康的和反常的角色扮演,正常的愿望被不正常的心理及行为所代替,从而与社会要求相背离,导致违法犯罪。
1.3自考生法制观念淡薄
相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自考生来源复杂,法制素养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如下:
1.3.1不懂法而犯法
法律知识是塑造个体法律意识的前提,自考生的法制观念淡薄,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非常不在乎。在入学前缺乏系统的和专业的法制教育,进入高校学习后,他们也没获得良好的法制教育,加上自我控制能力差,便容易触犯法律。
1.2.2对“权”、“法”认识存在偏差
当关系到自身利益时,自考生法律知识匮乏滞后,但维权意识强,在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上不够合理适当,容易走极端甚至违反法律。
1.3.3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薄弱
现在校的自考生大多数为90后,把个性和自由定位为反规则、破坏规则,不采取正当途径维权。他们对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存在惧怕和怀疑心理,不清楚法律诉讼的程序,认为“法律解决不了问题,不如自己的拳头管用”。
1.4高校自考生系统的法制教育处于空白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专业分课程进行。高校自考脱产助学班的办学单位按照全国考委和省考委规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课程安排,出于办学成本的考虑,考试计划有的课程才安排教师上课。因此,系统的法制教育在高校自考生教育中处于空白的状态。
2加强高校自考生法制教育的价值
(1)通过法制教育帮助自考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健康成长,努力提升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既是公民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2)通过法制教育规范自考生的行为,使其树立正确而高尚的人生观,使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3)通过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高校自考生违法犯罪。
3新加坡法制教育的经验在新加坡,中小学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和教材,大学才开始有系统的和专门的法制教育。在新加坡青少年发生违法乱纪的现象却非常罕见。其经验如下:
(1)新加坡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约束青少年社会行为的条例和法规,并在青少年中进行宣传教育。
(2)对于极少数不良行为学生,学校特别设立了学生辅导中心、咨询中心或学生发展中心,用于疏导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情绪。
(3)有些学校实行个人导师制度,导师不仅指导学生的学业发展,还负责发现和解决学生的情绪问题、轻微不良行为问题。
(4)在教学方面,学校为违纪学生开设辅导课程,内容涉及校纪校规、公民道德、法律精神、心理辅导、代偿服务等。
(5)有些学校会在训律课配备一名法律专业教师或警察、官员,帮助犯错学生深入地学习法律守则,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劳动和校园服务来接受惩罚,获得成长。
(6)新加坡的法律很完备,使得新加波的法制教育在温和的说教背后,有了无情的法律和法规作为社会保障。
(7)新加坡的很多学校把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8)在新加坡,学校和社会秉承其政府强调的自律、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要旨,注重给青少年营造一种自律的学校环境和社会氛围,把种种要求体现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加强高校自考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4.1全国考委、省考委和举办自考脱产助学班的高校重视自考生法制教育
全国考委、省考委和举办自考脱产助学班的高校应高度重视自考生法制教育,按照《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加强自考生的法制教育,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落实好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和师资。
4.2加强高校自考生法制教育需与心理教育相结合
自考生自控能力差,身心发展还未健全,容易心理失衡而导致违法犯罪。因此,高校应把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相结合起来,找到问题症结之所在。这就要求教育者要善于做好因势利导,掌握每个学生的生活环境与背景、认识能力、气质和性格,经常观察学生的日常行为是否有异常之举,与学生经常交心,或者建立心理咨询信箱,情感测试等方法来了解学生的心理变化和思想动态。
4.3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切实的开展系列法制活动,融思想性、趣味性、知识性于一体,让自考生成为其中的参与者,寓教于乐,增强其感受性。
(1)邀请专业人士来校对学生进行系列报告会或讲座,如聘请司法警官学校教师讲课、人民警察讲述治安状况、专业律师案例分析和法院工作人员座谈等。
(2)开展文明执法活动,让学生以校园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为准则,进行“监督与处罚”。
(3)通过多媒体手段对学生进行水、火、匪、盗、青少年违法与犯罪的教育等。
(4)在班会中定期组织讨论特殊案例和事例,增加法律知识。
4.4自考生的法制教育离不开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
论文摘要: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规,是依法治教、加快中国教育法制化进程的中心环节,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通过对教育法规的适用和遵守的了解,加强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采取必要的方法,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切实实地认真贯彻实施,教育工作才能真正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才能真正成为现实。
教育法规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是调整教育领域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的广义内涵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等内容。教育法规制定之后,只有付诸实施,才能发挥它的作用。所谓教育法规的实施,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教育法规所确定的行为规范在教育领域各项活动中得以运用和实现。它是运用固定的行为准则,实施其使命的有意识的积极活动,教育法规的实施,是法规作用于教育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和社会道德规范以及一般社会行为规范的作用,其特点在于国家通过确定教育活动行为规范来使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如《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都必须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确认的,地方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行为,任何人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这和实施义务教育之前所进行的普及教育是不同的,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教育法规的实施正是体现这种特殊性。
制定教育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以此来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调整教育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主义教育管理秩序。但是既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不会自动实现,必须通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才能得以变成现实。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教育法规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才能转化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教育法规确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人和事;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概括地说,教育法规的实施包括两种形式,即教育法规的适用和教育法规的遵守,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法与守法。
一、教育法规的适用
教育法规的适用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教育法规所确定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即依照法规来解决具体问题,行使权力活动,亦称执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法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需要取得专门的国家机关支持时。如教育行政机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按照中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有权利要求政府增长财政拨款比例,保证教育事业费的来源和基本建设的投资。
2.重要的教育行为和教育事实的产生及存在,必须由主管机关监督、确认和检验其合法性时。
如政府部门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并确定其主要行政负责人与管理体制,必须按照中国《教育法》第30条第2款规定,让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担任主要行政负责人并确定该条款所规定的管理体制。
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争执时。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或者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按照中国《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规时。如教育工作者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在教育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时。如班主任在工作中成绩优秀、贡献卓著的,可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优秀班主任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教育法规的遵守
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自觉地按照教育法规确定的行为规范进行活动,严格地依法办事,亦称守法。如人们以积极的行为去履行规范中的义务,并抑制规范中禁止的行为,这时虽未产生具体的法律关系,但规范已经得到实现,这种方式是法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国家机关来实施。按照教育法规的调整方式,教育法规的遵守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 行使教育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受到非法干涉时,可按照中国《教育法》第28条第八项权利的规定,对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予以坚决的拒绝。有些地方少数组织或个人,甚至一些行政领导人,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有时竟要求学校用停课的方式让学生参与一些社会活动。如某地乡政府为了完成秋粮征购任务,要求本乡所有学校凭学生家长完成售粮任务的证明接纳学生上课,否则要求学校不让学生上课。再如某地一老人去世,家人为了摆阔壮威,竟到附近学校联系,愿出高价要求租用两个班学生参与送葬。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干涉公民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该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理直气壮地予以坚决的拒绝。因为公民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二) 履行教育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如社会上有一些组织或个人,由于不懂法。不守法,时常做出一些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现一些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对此,广大教育工作者应该履行中国《教师法》第8条第五项义务,坚决制止这些行为,批评和抵制这些现象。目前的青少年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他们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由于他们的肌体发育和心理状况还处于幼嫩阶段,没有完全成熟,所以他们辨别是非能力和抵御侵害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不能完全用自身的行为来保护自己,其合法权益往往被一些组织或个人侵犯。如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被体罚或变相体罚,来往信件被任意拆阅等。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一些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时,教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行坚决的制止和抵制。
(三) 遵守教育法规规定的禁令
教育法规的若干规范中,规定了一些义务人必须抑制的行为,即要求义务人不作出某种行为。义务人按照教育法规的要求,不作出禁止的行为,这也是遵守教育法规的表现。如近年来社会上一些组织或个人,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他们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润,往往置法律规范于不顾,用很低的工资报酬雇用未成年人为其干活,这是严重地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进行营业性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坚决不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进行营业性劳动,为了遵守教育法规的禁令,不作出招用童工这一禁止性行为,首先要求义务人学法、守法,用法,不能用招收廉价劳动力的方法使自己获取更大利润而违反教育法规所规定的禁令。
教育法规在一个国家实施的效果如何,不仅体现这个国家教育水平,同时也体现这个国家的法制化程度。中国目前教育法规实施的效果离预期的目的尚有一段距离,其原因则是公民的教育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同时国家实施教育法规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教育法规的实施效果。
1.强化全体公民的教育法规意识。依法治教的首要问题,不仅是制定完善的教育法规,而更重要的是在教育法规实施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人们的教育法规意识问题。教育法规主体的扩大,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教育法律规范遵守的自觉性,决定了教育法规意识应是全体公民的意识,在教育法规实施的过程中,人们对教育法规的遵守与执行,以及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都离不开教育法规意识的支配。因此,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为了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全民重教和全社会大办教育,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协调发展,必须首先努力强化全体公民的教育法规意识,这对提高教育法规的实施效果和教育法规制度的健全,具有重要和特殊的现实意义。
教育法规意识是人们关于教育法规的思想、观点和态度的总和,是教育法规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多种表现形式。有关教育法规的学说、理论观点、情感、意志和行为等,都是教育法规意识的表现。我们在树立和强化公民教育法规意识的过程中,第一,应该向全体公民普及教育法规知识,其中包括公民对教育法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对教育法律规范条文的理解等;第二,通过教育法规知识的普及,使公民树立对教育法规的正确态度,其中包括公民对教育法规的赞成和支持与否,自觉遵守和执行与否,以及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教育法规的评价、有无依法治教的强烈要求等;第三,通过教育法规知识的普及和树立对教育法规的正确态度,要求公民养成自觉遵守法规的行为品质,其中包括公民自觉按教育法规办事的内在要求和自觉遵守教育法规的思想观念等。
2.强化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是指对教育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系统而全面的检查,看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此实施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广泛监督,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要动员全部国家机构、各种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组成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教育法规监督体系,以切实保障教育法规的顺利实施,保证一切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经常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职权范围内的教育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可直接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检查和监督,以及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即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实施检查和监督,如组织人民代表视察教育,检查“普九”的实施情况,教育经费的筹措和教育投入情况,改善办学条件情况,招生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二是党组织的监督。教育法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工具,党组织的监督是教育法规实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要通过调查研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广大党员执行教育法规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了解,充分发挥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并监督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使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得到正确的实施。
三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教育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督可分为本部门监督和外部门监督。本部门监督是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进行监督,也包括教育部门内部上下之间的相互监督。如教育行政部门可对所属范围内的学校内部管理情况、收费情况、制止流生情况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情况等进行监督。外部门监督是指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对教育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财政部门可对学校经费使用情况、卫生部门可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体育部门可对学生的体育达标情况等进行监督。
四是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教育法规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担负着国家法律监督的任务。公检法机关在处理与教育部门有关的各种案件时,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各自的侧面保证教育法规的有效实施。此外,司法机关还可通过与教育有关的案件分析和对教育部门执法情况的调查,帮助教育部门总结实施教育法规的经验教训,监督教育部门更加有效地实施教育法规。
五是教职工监督。教职工是监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法规的极为重要的力量,随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对实施教育法规的监督作用将越来越大。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他们在活动的全过程始终参与管理工作,因此,他们也始终有监督实施教育法规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形式是通过教代会检查学校贯彻实施教育法规和其他各方面的情况,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搞好学校的各项工作。
六是群众和社会监督。人民群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权力的反映,是群众参与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保障教育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形式。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新闻媒介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对教育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中国,群众和社会监督是非常广泛的,是中国实施教育法规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报刊或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法规的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批评、检举、控告或申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纠正不正之风,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法规的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规,是依法治教、加快中国教育法制化进程的中心环节,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教育法规的实施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教育领域的头等大事,切切实实地认真贯彻实施。只有这样,教育工作才能真正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才能真正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罗宏述,米桂山.教育政策法规[M].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