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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之一,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因其弊端而对其全盘否定。目前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存在逻辑混乱、法律冲突等问题,尤其审判委员会的实体裁判权面临改革空间不足的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下,审判委员会应实现功能重新定位与调整,将其在个案中的实体裁判权改革为法律咨询功能,同时激活其宏观职能,即实现审判委员会微观的法律咨询功能和宏观的总结审判经验、审判管理工作职能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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