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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型公司--以公司经典形象为参照

李政辉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18
  • 平台型公司
  • 公司经典形象
  • 平台生态系统
  • 范式转化

摘要: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成长与工业革命相伴随,所预设的公司经典形象为独立的大型股份公司,公司法体系与规则皆为此而设计,故公司法并非对于所有公司形态适用无碍。平台型公司兴起为信息时代的瞩目现象,意味着传统法人分类标准的模糊,主体自身扁平化,构筑平台生态系统,以数据作为主要财产类型。平台型公司改变了公司经典形象,在公司内外部关系上皆对公司法律制度产生冲击。未来法律制度应作出范式转化,构建以数字为重点,以合同为手段,以利益平衡为标准,以促进创新为目的的融合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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