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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之再审思

易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法律行为
  • 合法行为
  • 私人自治
  • 法效力

摘要:相较于《民法通则》第 54条,《民法总则》第 15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明定为“合法”行为,此为向传统民法理论的回归,具有合理性,也彰显了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不过,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理论在对“人之行为”进行分类时,往往又会将法律行为纳入与违法行为相对的“合法行为”的范畴,这似乎与前者发生抵牾。我国少数学者就此有简略说明。一较新颖的解释是:由于人们经常根据某一情形之通常情况来进行思考,或者说包括规范在内的事物是由他们的一般属性所刻画,而法律行为常态下为合法行为,仅异态下才为违法行为,因此,在理论上(非立法上)将其定性为合法行为也颇具合理性与说服力。当然也要注意到,以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标准来评断法律行为,其价值或解释力其实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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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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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法 快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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