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国初期政府为了管理和控制佛教和道教的财产,相继颁布了《寺庙管理暂时规则》和《管理寺庙条令》,但是很快遭到佛教界的反对。他们依照民国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要求政府废除这些管理条令。1929年国民政府最终颁布了《监督寺庙条例》,并延用至今天的台湾地区。从对寺庙的管理到对寺庙的监督,体现了国民政府在政教关系问题上实现了一个历史性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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