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总则》于第184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豁免。相较以往法律的规定,该条文对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进行了更好的保护;然而,一概免除见义勇为者对被救助者所造成的损害却引来了许多争议。好撒玛利亚人法和机会丧失理论对我国相关立法可以提供新的启发:即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作为见义勇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从而可以有效平衡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的关系;而见义勇为者因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者的损失,其赔偿金计算的基准在于受害人丧失的机会价值而非造成的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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