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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地方性法规
  • 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七条
  • 情节严重

摘要:<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和法规之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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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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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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