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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