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文社会科学 > 社会科学I >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 民主与法制 > 人工智能生成物刑法保护的基础和限度 【正文】
摘要:弱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具备了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要求,应赋予其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排他性保护。刑法规定著作权犯罪主要保护的是著作财产权。在将相关自然人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承载的著作财产权主体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著作权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刑法规定著作权犯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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