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建构了一套以“品行标准”严格审查与“学术标准”有限审查相区分的双重审查规则。虽然两者都试图落脚于“条件式”的法律保留原则,但因分别遵循了不同的裁判逻辑,导致在审查结论上产生了分歧与冲突。为破解此矛盾与分歧,需要重新考量国家与社会之间二元对立形态的转变。在民主法治国家中,二者呈现出了交互与融合,产生了功能性的区分标准,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路也应随之调整与重构。基于功能主义的“目的性”审查进路,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之下,亦应承认高校的教育自主权,并通过合法性审查与正当性审查的双重面向,实现对学生权益法律保障与对高校自治尊重的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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