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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日常家事权——兼评法释[2018]2号第2条

胡政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6
  • 性质
  • 代表权
  • 范围

摘要:法释[2018]2号第2条的正确适用以明确日常家事权的性质及权利行使的范围为前提。日常家事权虽名为权,但实质是一种代表权。夫或妻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行为应视同夫或妻代表婚姻生活共同体的行为。代表说不仅解决了日常家事权自身的理论障碍,而且实现了日常家事权与相关制度的兼容。对于日常家事的范围,应坚持主观判断法,要以个别家庭之表现的生活程度为标准决定权利行使的范围。只有这样,配偶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妥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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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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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主办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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