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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数据时代,基于技术视角与利益考量,刑法应当对企业数据权予以更多的保护与规制。从犯罪对象以及犯罪手段方面来看,中国现行刑法对有关企业数据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弱项与盲区。近期,我国刑法应当在扩大保护对象与强化惩罚两方面对企业数据权予以保护;远期,我国刑法应当重点关注危害国家数据利益的非法提供、转移基础数据的行为,数据垄断行为,以及不法控制、损害个人自由选择权的数据极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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