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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陈龙业; 王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潍坊工业学校技工部
  • 医师外出会诊
  • 替代责任
  • 诊疗过错
  • 远程医疗

摘要:对于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因过错诊疗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邀请医疗机构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邀请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须以满足独立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其中违法诊疗行为这一要件事实明确限定为该医师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行为。会诊医疗机构存在其他过错诊疗行为的,应根据是否符合相应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判断其责任的承担与否。远程医疗的情形也应当适用邀请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这时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约定可以作为确定内部责任及追偿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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