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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行为能力制度的历史考察

胡政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6
  • 行为能力
  • 妻子
  • 罗马法
  • 中世纪
  • 近现代

摘要:无论是古时的罗马法,还是中世纪的教会法,或者是近代的各国民法,夫与妻的法律地位长久以来是不平等的。相对于丈夫,妻子始终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妻子行为能力制度在历史长河中是一潭死水。受经济形态、宗教神学以及社会观念的影响,妻子行为能力的深度和广度呈波状起伏,并于19世纪、20世纪快速发展,最终达致两性平等。从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现代民法所强调的男女平等,其实质是要求女性能够拥有与男性同等的法律地位,侧重点在于维护女性权益。同时,由于经济是决定男女家庭地位的核心要素,因此,经济上的平等堪为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石,也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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