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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层次与管控理念: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进路

陈锦波 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自动驾驶汽车
  • 安全风险
  • 监管
  • 超人性
  • 类人性

摘要:自动驾驶汽车优化了人类的生活体验,但也带来了车辆乘客人身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三方面的风险。从技术和法律制度两个维度,可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上述风险的有效法律规制,但应注意区分该两种规制进路的主次层面:技术是规制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基础性设施,而法律规则才是治理自动驾驶汽车的根本之道。同时还应当分别因应公众对自动驾驶汽车“超人性”和“类人性”的两个现实需求,秉持两种不同的管控理念,以形成对自动驾驶汽车规制体系的价值指引。如此,才能最终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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