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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质契约的解禁

韩莉娟 安徽大学; 安徽合肥230601
  • 流质契约
  • 解禁
  • 清算制度
  • 登记制度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流质契约的禁止已不能满足交易以及司法的需求,故需要对流质契约进行解禁。通过对流质契约的立法模式以及发展趋势的分析,发现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开始对流质契约进行解禁。简单地以传统的理由,如流质契约与质押本意不符,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等理由否定流质条款的效力已经越来越难以成立。因此,我国要对禁止流质契约进行反思,在立法中对流质契约采取放任主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以清算制度和登记制度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均衡以及对其他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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