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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阈下设区的市立法权入宪研究

滕宏庆; 张耀源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006; 广东省法学会重点研究基地'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
  • 国家治理
  • 设区的市
  • 地方立法权
  • 宪法修改

摘要:2018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从我国宪法发展史来看,设区的市立法权入宪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期间经历了1954年宪法制定和三次全文修改以及现行宪法的五次部分修改,才最终确立了设区的市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权'入宪'的价值,一方面在于能够创新地方治理体系,优化国家治理结构,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另一方面的隐忧在于可能会产生地方立法质量参差不齐,滥用地方立法权以及变相扩张设区市行政权力的风险。因此,捋顺中央和地方宪法上的立法权构造,设计行之有效的地方立法评估体系,调适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的组合关系将是未来地方立法权入宪后的行宪重点,也是真正实现'以良法促善治',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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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法 快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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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主办单位: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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