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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台独”概念体系论

段磊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
  • 一个中国原则

摘要:从本质规定性与形式规定性两个层面而言,“法理台独”应被定义为体现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完成台湾的所谓“国家化建构”目标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实践状态。就概念内涵而言,“法理台独”的理论特征体现为其“台独”本质、“合法性”价值和规范变迁形式;“法理台独”的表现形态集中体现为通过对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法律体系和相关的国际法规范的变迁,完成对“台独”事实的法规范确认。就概念外延而言,应以行为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对“台独”表现形式形成由“法理台独”和“事实台独”构成的逻辑周延的类型划分。在“台独”实践谱系中,“法理台独”发挥着“构成”“台独”分裂体系与“确认”“事实台独”行为“合法性”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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