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文社会科学 > 经济与管理科学 > 金融 > 新疆金融 > 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国际经验及我国框架设计 【正文】
摘要: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在我国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条例》明确提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对问题金融机构开展早期纠正的职能。早期纠正职能主要包括早期发现和及时纠正两部分,核心在于尽早识别投保机构风险隐患,启动干预措施和程序,从而降低投保机构倒闭的可能性,减少处置成本,维护金融稳定。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未构建起完善的早期纠正机制。本文主要阐述了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含义、框架和内容,论证了实施早期纠正机制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梳理总结了美国、韩国等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机制的框架和经验,为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框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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