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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迫罪的既遂与未遂

王政勋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既遂犯
  • 动词理论配价
  • 法益侵害
  • 妨害社会风化

摘要:在强迫罪罪状表述的语法结构中,作为核心的动词'强迫'是三价动词。联系着行为人、被害人和行为三个行动元,只有在三个行动元全部齐备时,即强迫的受事者转化为的施事者时,强迫行为才告完成。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是否发生,强迫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身权利、意志自由和社会风化,后者是其主要保护法益。只有被害人被迫时社会风化才受到现实的侵犯,所以只有被害人被迫实施了行为时,强迫罪才成立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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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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