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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因果关系、合义务替代行为与法所不允许风险的实现

徐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一、问题的由来客观归责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创设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这种风险还应当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得以实现。〔1〕换言之,风险创设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规范意义的关联。如果行为人创设的风险同特定结果之间不存在上述关联,结果便无法被归属于行为人。对于风险是否实现的考察,有两个值得关注问题:如果没有行为人,损害后果仍然有可能被其他行为人或自然力引发,行为人能否被归责?即便遵守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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