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文社会科学 > 社会科学II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教育研究 > 公办高校导师与研究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正文】

公办高校导师与研究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彭虹斌; 柳国辉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州510006; 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福州350007
  • 契约式
  • 师生关系
  • 合作

摘要:中国大陆的导师兼有学术指导、生活导师双重角色。导师与培养单位之间属于聘用关系。研究生与培养单位属于“契约式教育”关系。导师受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委托,为研究生提供教育服务。公办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生管理部门代为学校行使研究生管理职责。导师与研究生属于“契约式教育服务”关系。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契约”是一种默认的契约,在所在学校的安排下,导师按要求完成指导任务,研究生听从导师的学术指导。双方成为合作伙伴,既要在心理上“一致同意”,也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双方不能侵犯对方的权利。研究生有权拒绝导师摊派正常学术研究之外的任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投稿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

我们提供的服务

服务流程: 确定期刊 支付定金 完成服务 支付尾款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