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口籍没之刑在元代使用面颇广,上至政治斗争中失败的大臣,下至非法放鹰或私自酿酒的百姓,均有可能受这一刑罚的制裁。在人口籍没之刑中,罪犯本人通常处以死刑、流刑或者配役,但也有可能仅仅是罢职不叙。罪犯家人或奴婢籍没之后成为贱民性质的'官口',或长期留在官府机构中,或被赐给他人,成为私奴婢,后一种情况在当时应该更为普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主管单位: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民族与边疆研究中心;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单位: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民族与边疆研究中心;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