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法官员额制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古代孕育,近代雏形,现代基本形成。在第一个古代孕育阶段,各朝代均在中央及地方层面设置承担司法裁判职能的司法官员,并有意识根据人口数量、辖区重要程度、民族成分等因素厘定法官之员额。在第二个近代雏形阶段,从清末修律至民国,开始尝试建立系统化的员额核定方法并加以具体实践,但受到政局动荡的影响,收效不大。在第三个现代基本形成阶段,自建国以来,管理法官员额机构由司法部变动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编制部门予以确定,这种确定是根据社会发展与案件数量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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