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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确立被遗忘权,这给相关司法裁判带来一定难题。被遗忘权这种新兴权利最终是否可以在司法实践获得个案救济取决于具备相应的条件。被遗忘权的个案救济必须具有谦抑性、共识性和可行性(权利成本)。在个案救济中应采取显性涵摄的论证模式,以比例原则为基础,同时参考欧盟出台的被遗忘权保护细则,建构起具体的、可操作的裁判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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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广东警官学院;主办单位:广东警官学院;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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