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文社会科学 > 社会科学I > 民商法 > 中国版权 > 作品分类在著作权法上的意义 【正文】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具体种类,“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