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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四):《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置吏律》)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 收责
  • 其小者
  • 为矢程
  • 计所官
  • 勿责衣食

摘要: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到《置吏律》诸篇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金布律》69简中的所“婴”之物或为价值标签“褐”,其涉及官物的交易与管理;77简的“收责”虽然可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为“收取”,但“责”字所具有的债含义不应忽略;“死亡”在本简中可作一词理解;94简的“其小者”或包括了小隶臣、小府隶和小城旦,“小”又可区分为作与未作两种内涵;《工人程》108简中的“冬作”可下读为“冬作为矢程”,理解为“冬季役作适用宽松的标准”;110简的后一“女子”是泛指意义上的“女性”;《徭律》115简的“乏弗行”,是指地方官吏对朝廷的征发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或作为不够,本条律文的立法意图在于确定罪与非罪的要件;《司空律》126简的“或私用公车牛”可读为“或私用公车牛”;其与其他三种行为并列;128—129简全条可从整理小组的理解而分为三款;139简的“官作”泛指在官府劳作,“计所官”指服役者原来的统计、管理机构;141简中“勿责衣食”的对象,包含了“隶臣妾系城旦春”、“城旦春之司寇系城旦春”以及“居赀赎债系城旦春”三类人,对系城旦舂劳役者的衣食规定按城旦舂的标准执行;关于147简中“仗城旦”的含义,年老城旦、断足城旦之说皆有未安之处,暂且存疑;《军爵律》153简的“有罪法耐罨其后”,可读为“有罪,法耐罨其后”,指在受爵者未拜而死时,他的继承人因有罪而依法被判处耐、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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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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