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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权利基础和起诉序位——兼谈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的创设

杨朝霞 北京林业大学法律系;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
  • 环境公益诉讼
  • 权利依据
  • 生态服务功能
  • 环境权
  • 自然资源权

摘要:同由多个人身、财产私益所构成的环境众益不同,环境公益是指作为生态产品的环境因具有资源供给、人居保障和生态调节等生态服务功能而承载的利益,其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当下法律框架下民事制度、行政制度和诉讼制度保护环境公益的不足,为自然资源权、环境权的创设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必要性上的证明。环境权是指公民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体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和景观权等。自然资源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取用权和自然资源排用权(排污权)。环境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诉讼信托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权利依据和理论基础。依此而言,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包括公益性环境权诉讼、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和环境权信托诉讼等类型。从理论上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序位的设置,应依实体权利基础的不同而作相应安排。不过,在环境司法阻力重重的当下,应以及时、有效维护环境公益为原则,不可僵化。今后,应以环境公益诉讼为抓手,充分释放和发挥环境司法的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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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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