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已是重要的污染源。《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排污许可制度不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但加强制度在其防治中的作用很有必要。因此,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申报登记就只能由地方立法弥补。相对于普查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申报制度更为合理,申报主体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申报的性质应是备案而非许可制度;一些地方混淆了备案与许可的界限,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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