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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对关于当事人自行进行精神病鉴定有明确规定,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自行鉴定的空间,实践中也有自行鉴定的合理需求。自行鉴定的鉴定意见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是对控诉的合理怀疑,印证的方式也不能直接予以排除,应当纳入公安司法机关审查的范畴。为规范自行鉴定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程序上优化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和参与的权利,提高鉴定人素质和强化责任追究,完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最终减少自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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