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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例外关系的民法阐释

易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100088
  • 逻辑构造
  • 区分实益
  • 立法改进

摘要:法律与法学的各领域中普遍存在“原则/例外”现象,以体系性为标杆的民法领域尤甚。在规范关联的意义上,原则/例外关系意谓两个或多个有关联的规范中,一为原则规范,一为例外规范。例外规范是对原则规范的背离,其所提供的行为模式与原则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模式适相对立。原则/例外关系与一般/特别关系应予区隔;其存在形态较为丰富,并为体系关系的重要一环。从逻辑上看,并非原则规范自身,而往往是由原则规范与例外规范的结合,即由两者所组成的事实构成要素之整体,才具有创设法律效果的力量。规范上的原则/例外关系对法律解释、类推适用与举证责任均有显著影响:在法律解释上,例外规范应严格解释;在类推适用上,通说主张例外规范不得类推适用;在举证责任上,大体上可认为,主张原则规范之效果的当事人对原则规范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原则规范之效果有争执的当事人则对例外规范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则/例外关系的处理为民事立法的重要工作之一,并为民事立法科学性与体系性高低之重要判准,在此方面,我国民事立法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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