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集团理论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在仲裁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仲裁第三人体系,不但受到包括ICC在内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高度重视,并发展成为国际仲裁惯例,还受到了一些国家法院的认可。然而这项理论也有缺陷,其内容的模糊、适用成功率的低、没有被各国广泛接受,这决定了这项原则尚不足以在立法中引入我国法律,但对我国完善仲裁第三人以及合同法、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有重大意义。而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承认该项理论,则要分不同的情况,从仲裁条款适用法、合同形式要求以及公共政策等方面进行考量。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