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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制”能够成为规范性概念吗

雷磊 中国政法大学
  • 地方法制
  • 概念
  • 法治观念
  • 解释力
  • 实体论

摘要:地方法制要想提供对于法治的独特理解,前提在于“地方法制”能够成为一个规范性概念。但“地方法制”的实体论定义解释力不足(独特性不明显),且必然要以“法治”的概念为前提;而作为方法论之“地方法制”的诸多要素最终都来自于特定版本的法治观念。目前,“地方法制”至多只是一种非理想的规范性概念,“地方”仅具有经验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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