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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目前关于“地方(区域)法治(制)”的讨论相当热烈,但由于这同“法治的目标就是对专断权力的限制”这个法治的核心含义难以匹配,所以地方(区域)“法治”并不能成为一个有效的概念。同理,如果仍然在“法治”的含义下来理解“地方法制”的概念,那么它也不存在成立的基础。除非“地方法制”跟“法治”这件事情没关系,它才可能在概念上成立,但它在规范上就不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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