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文社会科学 > 社会科学I > 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文书式样(试行) 【正文】
摘要:制作与使用要求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和不同的环节,选用相应法律文书。二、填写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内容。三、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首位“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内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四、文书中“姓名”“出生日期”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姓名”,是指户籍登记注明的常用姓名;“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具体到年月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