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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研究

梅宏; 王峥荣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山东青岛266100
  • 海洋生态损害
  • 赔偿
  • 磋商制度
  • 司法救济

摘要:磋商是行使行政职权、救济海洋生态损害的重要手段,磋商有其自身的优势,其是海洋主管部门主动作为、非强制性的行为,给予赔偿义务人表达意愿的机会,便于后期主动履行赔偿协议。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生态损害的情况,将磋商作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磋商中有关鉴定评估的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目的在于及时推动海洋生态修复。海洋主管部门运用磋商有效解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纠纷,有赖于该制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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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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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7 影响因子
  • 农业 快捷分类
  • 双月刊 出版周期

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主办单位:浙江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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