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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内源性污染损害的索赔主体探究

余妙宏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浙江宁波315100
  • 海水养殖内源性污染
  • 索赔主体
  • 公益诉讼
  • 私益诉讼

摘要:海水养殖污染日渐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的新问题,其内源性污染一方面造成养殖水产品财产损失,另一方面造成渔业水域的环境损害,其在适用法律、法律性质与索赔主体方面存在复杂性。私益诉讼的索赔主体主要为“双证”齐全的养殖户,无证养殖户的索赔权应当受限,渔业互保协会非索赔的适格主体。公益诉讼索赔主体为代表国家的环境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及特定情况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检察机关为补充主体,而环保组织非索赔主体。公益诉讼先行有利于海水养殖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私益索赔主体可以通过检察院督促公益诉讼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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