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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22 21:05:54

规范低保审批工作总结

规范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篇(1)

一、指导思想

审批试点工作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逐步深化城乡低保改革为宗旨,以对象精准、权责明确、责权统一、监督制权为根本,探索建立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查审批和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及监管等体制机制,力求为乡镇(街道)审批城乡低保的全面推进提供可借鉴、易推广的模式标准和制度规范,真正发挥低保兜底补缺的作用,切实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步骤

试点乡镇要按照审批试点要求,结合城乡低保清理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制定试点方案(3月底前):相关试点乡镇要根据城乡低保政策和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精心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二)开展试点工作(4月底前):试点方案确定后,要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一,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方面,探索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退保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第二,结合城乡低保工作实际,探索对一些程序和环节进行整合和简化;第三,探索对低保审批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和惩处机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权责统一;第四,探索县(区)民政局对授权审批的低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备案的措施办法等机制。

(三)认真总结评估(5月20日前):试点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估,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同时,客观公正地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为全县推进城乡低保审批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规范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篇(2)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好转,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与“三同时”制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与“三同时”制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环评与“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市委“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生态经济,建设和谐”的有力抓手,对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颁布实施。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突出问题处理应掌握的主要原则(试行)》对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提出了严格要求:“年1月1日后,凡不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通报批评,实行限批;有未批先建项目的园区,一律通报批评,其中未批先建项目超过3个的园区,一律实行园区限批;年底之前的建设项目,凡环评率低于95%、验收率低于90%的县(市、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凡年1月1日起仍有未批先建项目的县(市、区),一律通报批评,对环评率低于98%、验收率低于95%的县(市、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把环评与“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与政策保障。

二、明确责任,严格程序,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营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然后再到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再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然后再到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申请核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审查和审批职责,坚决杜绝越级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审批、拆分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彻底清理未经环评擅自建设或未经验收擅自投产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投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擅自建设的项目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或拆除。对环保“三同时”不到位,擅自投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生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确保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落到实处。

三、科学规划,严格把关,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建设项目环评要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要求,严格把关,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流域水质尚未改善的县(市、区),应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于污染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或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要实施区域限批。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

(二)完善环境功能区划,明确产业定位。要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主体功能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实行优化开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方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方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通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三)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一要把好环境法律法规关,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项目坚决不批;

二要把好产业政策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批;

三要把好规划关,对选址或产业布局不符合当地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或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坚决不批;

四要把好环评质量关,对环评质量低劣,环评文件不能支撑项目建设的坚决不批;五要把好环境管理关,不能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项目坚决不批。

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采取召开听证会或问卷等形式征求相关群众的意见,在未取得群众广泛同意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大力推进规划环评,规范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与环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科学有序、依法进行。

(一)对重大经济开发和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是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实现从源头控制新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水泥、煤炭、纺织、钢铁、造纸、电力、功能糖、粮食深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按要求做好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专项规划必须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该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范园区项目建设。新建化工等有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各县(市、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各自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实行集中控制。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项目选址要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的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园区内新、扩、改建项目选址或产业布局凡是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和区域环评。今后,新布设化工等工业园区必须依法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已通过区域规划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根据开发区实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与管理,为项目建设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

修编完善乡镇发展规划,建立乡镇工业园区,规范乡镇项目建设。凡是选址、产业布局不符合乡镇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乡镇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涉污项目。加强乡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为乡镇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五、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确保环境安全

(一)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有环境安全隐患和水污染项目管理。不允许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输水河道两侧1000米内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建设有污染或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在饮用水源地周边及饮用水源输水河道两侧1000米内已经建设的有水污染或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应限期搬迁,消除隐患。

(二)进一步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要主动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对项目建设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实行前置性管理,使生产要素的布局和生产力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要坚持用环评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用审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严格的环评制度和产业政策,坚决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严格把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技术改造、拉动内需的名义恢复生产或迁入我市,支持发展技术含量高、污染轻、效益好的产业、项目。

(三)从严审批重污染和存在环境风险、危害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精制棉、染料、印染、制革、碳素等污染重且难于治理的项目和有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等涉及环境安全的项目。对于设备投资低、工艺设备落后、环境安全隐患大、污染重的化工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已建设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化工等项目要加强监管或限期搬迁,确保不出现任何环境安全问题;对于那些已建污染重、耗能高、安全隐患大,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建议当地政府限期拆除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坚持以人为本,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房地产审批程序,从环保角度论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居民住宅的影响。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六、严格执法与服务并举,构建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规范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篇(3)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区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xx]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证》原件和身份证、规定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宇请,并填写《大庆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结合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低保家庭基本情况说明。送报街道办事处。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报送材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第五条 区民政局在接到送交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告知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经批准享受救助的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救助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低保对象送交规定就诊医院一份,医院凭《救助通知书》给予救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备案。

第七条 申请医前救助的低保对象必须在接到《救助通知书》后,一周以内办理住院手续。

第八条 需转外埠医院治疗办理转诊手续的,经油田总医院或哈医大附属五院一(专科疾病经市级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后,填写《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由各区民政局报市救助办公室。

第九条 市救助办公室接到各区民政局报送的《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后,会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共同审核、审批。

第十条 经市救助办公室批准享受外埠治疗的救助对象,向市救助办公室直接领取规定救助病种定额补贴标准的7 0%救助,其余3 0%救助金待治疗费用超过定额补贴标准后,由救助对象凭前期治疗收费票据到市救助办公室领取。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和8月初,市救助办公室提出低保重大疾病外埠就医资金需求计划,市财政局将预拨款拨付到市财政支付局。年度外埠就医资金不足时,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当年结余于年底前由支付局返还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低保对象住院期间要随身携带《低保证》和身份证以备接受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医疗机构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市救助办公室。经查实属于挂床住院的人员,取消本年度医疗救助资格。

第十三条 市救助办公室适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同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救助办公室提供的信息,责成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救助的低保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主治医生和低保本人需在《救助通知书》上共同签署医疗费用确认意见,市救助办公室依据低保对象的确认意见同医院进行结算。 、

第十五条各定点医院凭《救助通知书》每季度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市救助办公室核对,统计资金经过市财政局、市救助办公室、医疗机构三方认同后,市救助办公室形成汇总意见,送交市财政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

第十六条 市救助办公室建立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台账,及时对大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救助办公室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对低保对象申请大病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审批资料归档保存。同时建立医疗救助电子信息备案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保险范围从20xx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申请资格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

(1)复核审批;

规范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篇(4)

一、土地资源管理审计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审计应关注:

1.审批权限。省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及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全国共84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由省批准,乡镇规划可以经省政府授权后,由地市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审批权限同上。由此,也明确了对规划的调整也需原审批单位批准。也就是说,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都要经过省政府审批。审计中要关注有无越权修改、调整规划计划的问题;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确定后,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外,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审计中要注意查找有无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开发建设的问题,比如,是否在规划范围外设立开发区,圈占土地的问题;3.与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相结合,考核规划计划完成情况。如有的城市因预征地等原因,造成土地调查、统计情况严重不实,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形同虚设。

(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审计应关注:

1.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①市(县)政府为实现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市(县)政府;②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体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③单独选址独立工矿用地,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单位;2.耕地开垦费的征集、管理、使用。对单独选址项目,无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政府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审计中,要关注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只能用于耕地开垦。在现阶段,各地的具体操作中还有购买指标的现象。有的地方无法实现占补平衡,为了使用耕地,到有指标的地方购买,该项资金实际也是耕地开垦费;3.使用耕地开垦费进行补充耕地的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审计要关注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以及新开垦耕地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制度中审计应关注:

1.缴费主体是市、县政府。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2.资金全额缴纳国库。按规定,有偿使用费按照标准征收后,30%上缴中央,70%上缴省,列入基金预算。关注有无未入国库而是专户征管,以及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违规减免,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等问题。该项费用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有的地方向用地方收取了该项费用,实际应该属于乱收费或擅自批地的行为;3.缴费范围。一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二是单独选址的新增建设用地;三是水库移民迁建用地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特别要注意因违法批地等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要缴纳此项费用;4.使用管理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审计要关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要根据与省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的耕地保有量,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成果、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汇总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的数据等,审计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执行情况。关注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审批审计

(一)土地征收补偿中审计重点关注:

1.征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否由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是否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2.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达到标准,有无未经批准违规征地(包括预征地),有无突破方案多征地;3.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侵占、挪用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4.关注失地农民的安置情况,补偿安置款是否落实到村组和农户手中。

(二)用地审批中审计重点关注:

1.审批权限。农转用审批权限主要是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农转用审批权在国务院,其余在省政府,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的农转用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征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和省政府两级。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外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要由国务院审批。在同时存在农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时,其中农转用需国务院审批的征地也一同审批。对于农转用可由省政府审批而征地需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地方会采取化整为零、调整基本农田等规避国务院审批;2.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是否经依法审批,有无未批先用、以租等非法用地;3.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调整基本农田和项目占用耕地的情况;4.是否按批复的内容执行,有无少批多征、多用。

三、土地出让、划拨、转让审计

(一)土地出让中审计重点关注:

1.协议出让是否低价出让或违规减免地价。按规定协议出让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如未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参照基准地价的70%,或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2.招拍挂出让的真实性。从2007年7月1日起,工业用地纳入了招拍挂的范围,有无通过虚假协议出让工业用地规避招拍挂的行为。商住用地招拍挂是否真实。特别是用“以土地换项目”进行城市建设,可能规避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将经营性土地直接协议出让,或通过虚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3.土地一级开发运作是否规范,成本是否真实,有无借用收购储备名义牟利;4.招拍挂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设定门槛、暗箱操作或先签协议等搞虚假招拍挂,有无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5.用地方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有无擅自提高容积率等应补缴出让金的行为;工业用地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控制指标,如在工业厂区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6.土地出让是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无乡镇擅自出让的行为。

(二)土地划拨审计应关注:

1.是否存在超范围划拨土地的情况;2.划拨土地入市是否办理手续。主要是对外出租(收土地收益金)、未办理出让手续转让或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未进行招拍挂。

(三)土地转让应关注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四)作价出资入股

主要涉及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处置;关注国有资产流失及潜在流失风险,以及违规资本运作如高估价值用于贷款融资等。

(五)以租

“以租”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这种行为还规避了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法定义务。主要涉及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由乡村以租赁的名义签订长时间的合同,给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建设。

(六)土地办证

重点是办证土地的真实性、出让的合法性。关注有无用并不存在的土地办理土地证、通过虚假出让等行为办理土地证用于贷款,以及是否足额缴纳出让金再办理土地证,有无按缴纳出让金的比例分割办证的现象。

四、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资金管理使用审计

(一)土地出让金审计应重点关注:

1.征收不力,未能及时足额收缴出让金。包括违规减免、返还出让金(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用地单位拖欠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发放)、实物或债务抵顶出让金(造成出让金流失)、虚增或违规扩大土地开发成本(包括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等)造成少缴出让金,以及未经集体决策同意受让方分期缴纳时间超过一年或首次缴纳比例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行为;2.未全额缴入金库。包括财政或其他部门设置过渡户、坐支出让金等行为。如“以土地换项目”的方式换给开发商的土地未缴纳出让金而直接换成了工程项目,造成应缴纳出让金的体外循环和固定资产投资脱离计划控制;3.违规使用出让金。包括挤占挪用,坐支、出借出让金,在成本内列支城市建设支出,平衡预算等;4.少提专项资金,提取的专项资金未交专户或未专款专用;5.通过低价评估降低底价,少征出让金;6.少征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减免出让金不能减免契税;7.财政、国土部门多提业务费。

(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应关注:

规范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篇(5)

(一)思想认识到位。**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低保工作,把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为区委、政府为民解决的十件百姓关注的实事来抓。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城乡低保工作逢会必讲、逢检必到、逢信必签,多次深入街道、社区和低保对象家中,检查指导工作,了解低保对象的生活情况,督办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区直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区档案局深入民政局、街道、社区指导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低保资金的检查、审计,并将结果通报全区,保证了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管理体制上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

(二)资金配套到位。**区在安排资金时坚持尽量压缩人、车、会、话等一般性支出,保证工资、社会保障等法定支出。**年区政府安排低保配套资金215万元,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6%,远远高于省政府“关于城市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按一般预算收入的0.8-1.5%列入预算”的要求(**政办发[**]31号),保障了低保资金的支出需要。同时,区政府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坚持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足额安排低保工作经费,保证了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网络到位。区委、政府在全区核编减员、人员紧张的情况下,批准成立城乡低保局,配备了7名专职工作人员;街办、社区分别按照低保工作人员与保障人数1:2000、1:800的比例安排60名专职工作人员,保障了低保工作的实际需要。连续4年投资逾千万元高标准建设了区、街乡、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在三级便民服务中心整体规划了低保办公与服务场所,在硬件设施上要求统一达到一室、一牌、一柜、一箱、一制、一机“六个一”的工作要求,即统一建立低保工作服务场所并悬挂标识,统一各社区低保公示栏,统一配置低保档案柜,统一悬挂低保投诉举报箱,统一张贴低保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统一配备低保办公用电脑,为低保规范化管理夯实了基础。区民政局在新建的办公大楼里为低保局安排了800平米的服务大厅,设置了低保办公室、基层站所、医疗救助办公室、农村低保救助办公室、信息中心、评审议事室、接待室、档案室、多功能厅等基础设施,配备了电脑、数字交换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机等办公设备,为低保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制度保障到位。区政府于1997年执行国家城市低保政策,**年印发方案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区民政、财政联合下发了《低保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低保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了“一组五制”的工作制度,即建立健全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街道评审委员会、低保局审批领导小组三级组织,全面实行低保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分类管理、定期核查制度,续保登记制度,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低保对象优先衔接就业培训制度,通过制度管理保障低保工作的科学规范。制定了《低保工作分级管理责任制》《低保工作人员六不准》《首问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强化了低保工作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在历次工作检查、资金审计中,无一例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统筹规划,组织管理标准统一

(一)档案管理“三个统一”。全区普遍建立健全了低保三级工作档案,一是在区民政局建立完备的集中存放的低保对象档案、综合档案、财务档案,低保个人档案以社区为单位,分三类保障对象用a、b、c三个字母进行标示,实行一户一档,一居一柜,分类存放;二是在街道建立发放花名册、登记册、评议委员会记录册、综合资料等综合档案;三是在社区建立详细的低保工作台帐和统计台帐。在此基础上,全区低保档案建设实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低保评议小组评议记录》、《低保对象公益劳动情况登记表》、《低保人员续保、核查登记表》、《低保申请登记表》、《低保人员台帐》、《来信来访记录》、《低保申请受理证明》等七本工作台帐;统一文书档案的格式标准,全区低保工作用表由区民政局统一设计、印制;统一使用低保专用软件和信息化建设标准,从**年起,全区建立了区、街、社区三级低保电子信息网络,实现了低保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低保动态信息的电子档案录入率达100%。

(二)政务公开“三榜公示”。全区按照统一标准设置了社区低保室外公示栏,通过固定的公开阵地常年公示低保政策、标准、申请低保工作流程、享受对象及增减变动情况,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结合低保审批环节做到“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申请对象,让群众知晓申请人的情况,看是否客观真实;二榜公示社区初审结果,看群众有无争议意见;三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结果,公开请群众监督。全区统一编印了“社会救助路线图”,在低保各级站所免费提供,方便困难群众对照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请低保、医疗、临时救助。

(三)“百分考核”提高素质。为提高低保工作专干的素质,区民政局每年组织2次业务培训学习,通过培训讲课、现场观摩促使低保专干熟练掌握政策法规、提高工作技能。全区在考核评价机制上,探索了“低保审核审批百分制考核办法”,将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初审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档案填写、处理各工作流程细化为100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评比“低保规范化管理示范社区”和低保专干工作绩效挂钩。

三、协调发展,操作程序科学规范

(一)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全区在各级低保服务窗口公示低保政策,规范全区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人员管理、接待等工作程序。入户调查做到一看家庭全貌,二问家庭收入,三查收支证件、依据,四访周围邻里和工作单位,了解家庭成员就业收入,五到工商、税务、市场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低保审批坚持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初审;街道评审委员会集中社区、城管、税务部门意见进行评审;民政局审批领导小组综合各级评审意见和入户核实意见进行审批的工作流程。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一个严格(严格程序和标准)、两个核实(核实家庭成员和家庭实际收入)、三个公开(公开享受对象、公开领取金额、公开监督电话)、四个不批(条件不符的不批、不按程序申报的不批、手续缺项的不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暂时不批)。在具体工作环节上,明确规定并公示各程序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限,做到低保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在低保资金的管理上,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杜绝了挤占、挪用、截留低保金的现象。在低保金的使用上,坚持专款专用,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低保金发放上,实行了按月社会化发放,采取将低保金从财政社保专户直接划入银行,进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保证了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二)分类施保重点保障。从**年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患者、多子女上学、夫妻双下岗且需独立供养无收入高龄老人的723名特殊困难群众实施了重点保障,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了社会救助效益。

(三)动态管理限期保障。全区坚持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和定期核查制度,完善进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长期保障对象、相对稳定保障对象、明显不稳定保障对象分别按一年、半年、季度进行入户核查,对二类、三类低保对象分别按一年、半年签订脱保协议书,实行限期保障。每年4-5月份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近5年平均动态率达到41%。在工作中,创新探索了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办法,通过家庭水、电、话费等基本支出倒推家庭收入的办法,突破了低保家庭收入核实难的问题。

(四)低保渐退促进再就业。全区在规范低保管理上坚持依法办事、人性化操作,对积极就业的低保户实行低保救助渐退制,在其就业增收以后继续享受1-3个月的低保待遇,待收入稳定以后再取消低保补助或者合理计算差额降低保障标准,以保护低保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为促进低保对象再就业,近5年来累计培训低保人员8000人次,推荐就业2000余人,鼓励低保人员转变观念,适应市场,变消极被动吃保为主动就业,树立了周开元等一批积极就业、退出低保的先进典型。

规范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篇(6)

工作回顾

1.完成了《*县*镇总体规划(20*—2020)》、《*县于城镇镇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

2.完成了《*县通元镇总体规划(20*—2020)》、《*县*镇*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评审工作,目前镇政府正抓紧对规划修改完善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目前正在编制的规划,还有百步镇总体规划、*镇临港产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镇工业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现正在方案编制阶段,计划年底前完成规划评审工作。

4.村庄规划方面,截止目前,全县各镇村庄规划全部完成编制与报批工作,除西塘桥镇和风景区外,其余各镇的村庄规划已获县人民政府批复。

5.项目审批方面:累计完成选址项目104项,用地项目45项,用地面积34.64公顷,建设工程项目67项,建筑面积30.52万平方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项目76项,建筑面积32.56万平方米。农民建房项目审批中,累计完成农房用地项目77户,农房建设项目11户。

6.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救助工作,为使我们的救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协助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我县20*-2010年三年救助的对象重点是“三低”对象,即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也由原最高6000元增加到最高18000元,保障了“三低”对象的基本住房,基本解决“三低”对象的危房问题。办法明确各镇、村、及县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与此同时,*年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我们也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2月底我局联合民政局、财政局发文通知各镇(区)上报*年救助名单,根据各镇(区)上报的名单,我局4月中旬会同民政局、财政局分3个组对各镇(区)进行了现场核实检查工作,通过核对和综合平衡后,确定了70户救助对象。截止本月中旬,已完成41户,在建43户,年底前能完成70户的目标任务,并有望超额完成任务。

7.坚持召开镇村建办主任会议,广泛听取各镇村建办工作中对我们的要求和建议,特别是结合新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碰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各镇的经验交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8.积极配合兄弟部门的工作,配合城建监察大队对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全年共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案件33起;配合测量队的建筑放样定位工作。

工作难点和问题

1.规划审批管理中,贯彻落实新的城乡规划法中碰到新问题,如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项目规划审批问题、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等等。

2.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农民建房中土地调整和土地流转问题,今年是我县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农房开批的第一年,各村在规划点内的土地调整和土地流转刚刚着手,由于土地调整和土地流转耗时耗力,周期很长,因为土地的问题可能有些建房户无法建房,从而影响救助工作的进度。

3.农村建房管理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农房建设的后续管理较难,特别是违章建设,没有好的有效的办法。二是对泥木工匠的管理方面缺少统一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管理比较松散,管理不到位。

下半年工作打算

1.加强规划调研工作,特别是要结合新市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加强规划管理工作。

2.在<<*县域总体规划(20*—2020)>>指导下,继续服务于各镇,指导好各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加强各镇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3.做好村庄规划政府批复后农房的审批工作,适时出台我县的农房审批管理办法。

4.进一步做好日常规划管理的审批工作,坚持阳光规划,各镇住宅小区开发实行“两公”制度,强化规划管理,特别是规范审批程序、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制度,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5.完成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救助50户的目标责任。

6.继续坚持召开镇村建办主任会议,增强各镇的工作交流。

规范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篇(7)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建设用地预审管理

1、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用地

对上报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予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调整或修改规划后报批。今年我们组织对16个项目进行了规划评估修改工作,调整规划总面积28.98公顷(434.7亩),目前规划评估修改报告已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严格建设用地预审管理

严格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各类建设用地的报批,按照权限做好建设用地预审。依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建设用地预审,规范预审报件,提高预审的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程中,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认真调查核实。强调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对用地的引导作用,今年共完成19个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3、认真搞好招商引资项目初审工作

规划科负责对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初审,我市招商引资项目数量多、分布广、用地量大、用地情况复杂,我们在项目初审过程中,始终本着严肃认真、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在调查核实每一个用地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项目具体分析,提出相关建议供领导决策。今年以来共完成了33个招商项目初审工作。

4、加强个人建房管理

充分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引导个人建房有序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个人建房审批要求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允许建设区内选址,并符合宅基地规定的建设标准,严格规范个人建房资料报件。今年共审批个人建房195宗,面积28324.75平方米。

二、继续争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验收工作

1、继续争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由于我市建设用地需求量大,而用地指标数量非常有限,今年给我市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5公顷(525亩),远远不能满足我市用地需求;因此我们积极拓宽用地渠道,加大增减挂钩和低丘缓坡试点项目的申报力度。规划科安排专人与设计单位一起,深入各个镇、处,充分调查农村居民点拆旧复垦潜力、农民群众意愿,经过详细外业调查、现场踏勘,编制完成了2013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和2014年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目前2013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下达挂钩周转指标71公顷(1065亩);2014年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争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55公顷(825亩),用于建设项目报批工作。

2、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与验收

为了确保2012年度增减挂钩项目顺利通过省、市验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四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增减挂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批准,我们编制了《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启动了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加快推进2012年度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完成,并申请上级验收。

3、认真做好增减挂钩项目备案系统录入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增减挂钩项目需在内网和外网两个系统进行录入,今年完成了对2009年,2011年第一批、第二批,2012年第一批、第二批,2013年第一批、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地块的录入工作,录入地块1000多个。

三、积极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报批

通过对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整理、开发利用,可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减少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是缓解用地指标紧张的有效途径。为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建设项目落地,按照局领导的指示,我们提早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申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上级下达我市2014-2015年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指标107公顷(1605亩),我们通过调查摸底,将该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指标落实到了具体地块,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审批。目前已有33.48公顷指标用于我市建设项目报批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对已实施的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及时进行了“工矿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试点监管系统”的录入工作。

四、积极争取重点项目指标和灾后重建指标

为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今年我们已经向省厅关公文化园重点项目指标17.5公顷(262.5亩)、光彩食品城重点项目指标11.2公顷(168亩),目前该批项目报批资料已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五、贯彻落实统计报表制度,作好国土资源统计工作

认真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工作,做好各科室专业统计资料的收集、备案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了本科室的专业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积极贯彻学习“十”精神及国土资源部、省厅、市局等各级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廉政及效能建设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