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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25 09:35:38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1)

[关键词]法律诊所;实践能力;课程设置;教学模式

1 引 言

法律诊所即“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律教育”。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出现最初主要是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课程设置的特色是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诊所教育的实践性特色具有传统课堂教育无可比拟的优势,既可深化和加强学生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又可促进学生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已通过实践被证明是法学专业学生获得法律实践经验、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更为有意义的是该课程在培养法学学生职业技能和素养的同时,又可帮助法学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当今高等学校素质教育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并在开设法学专业教育的院校设置法律诊所课程,既可推进高等法学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的改革,又有助于社会公益法律事业推进。2008年4月,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有幸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于同年5月建立了“五邑大学法律诊所”和“五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并在当年教学计划中设置了法律诊所课程,将诊所课程与法律援助中心一体化,至今已有七届学生参与了课程的学习与援助中心的实践。曾经参与过此门课程的已毕业和在校的学生均表示在此实践教学课程中受益匪浅,学生在诊所课程模块学习中能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实践工作中利用诊所课堂学习的方法和技能去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从中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素养,学以致用,既提升专业能力,又帮扶了弱势群体。

2 目前五邑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方式

2.1 教师数量多

法律诊所课程教学中曾采取过两种上课教师安排的模式,一种是每次课程安排三至五名教师,每一节具体的课程由这几名教师中的至少两名以上负责,这种模式中所选拔的教师既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拥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大家相互配合,突出自身优势,共同充实课程教学内容;另一种是全体法律系教师都参与课程,每一节具体的课程根据内容选择不同专业的教师负责参与指导,但因为教师人数较多,课程的模块与模块之间配合不够默契,经常会出现有头无尾,有展示无总结,草草了事的情况。另外,法律系有些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法学实践教学经验稍显不足,有些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较强,但法学理论研究能力稍显薄弱,两种类型的教师若不能有效配合,课程教学效果和预期指标就会产生一定的差距。

2.2 学生数量少

五邑大学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每一学年度只设置一次法律诊所课程,每次报名人数都很多。法学专业每届招生九十人左右,每次有百分之七十左右学生都会报名选课,也曾经有选课学生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但是为了保证该实践类课程的教学效果,诊所课程会采取分别面试和群体面试的方法将每次选课的学生人数控制在二十至二十五人,采取小班教学模式,分组教学,旨在充分发挥学生能动性与自主创新能力。因此,就有很多有兴趣参与课程的学生得不到上课的机会,我们也同时错过了一批可培养的对象。

2.3 教学方法较传统课程多样化

传统课堂以教师讲授为主,在讲述具体知识点时为使学生理解更为透彻,多配以案例分析,一个案例往往只针对一个或数个有关联的知识点,案情设置也多考虑知识讲述的需要。诊所课程中为了达到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处理真实案例、培养法学实践能力的目标,多采取与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不同的方式进行教学,例如通过模块化教学的方法,通过会见、事实调查、谈判模块的设置,采取模拟会见、布置事实调查任务,模拟谈判的方式,教授学生案件处理技能,方法上也更多的渗入了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和比较教学法。

2.4 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因在设置法律诊所课程的同时,也创建了五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法学实践能力培养和法学实践教学的校内基地,课程计划中就要求参与法律诊所课程的同学必须参与援助中心的援助实践活动。每次课程开设过程中,都会将参与课程的学生分成几组,每组五名学生,学生必须按照所分配小组每月去社区进行法律援助,目前和法律援助中心建立长期合作的社区有三个,另外学生还须按分组每周二、四、六在法律诊所(即法律援助中心设在校内的办公室)值班,现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如果有小组接到真实案例,也需在组内分配任务,配合处理。自2009年开始,每届诊所都会有学生接到真实案件,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社区或者电话、现场咨询,但数量不是很多,也有些小组接不到真实案件。如果法律系教师接到一些咨询案件,认为适合诊所学生处理,也会把这些案件安排给没有接到案件的小组来跟进。

2.5 考核方式多样化

在开设诊所课程的几年时间里,我们经过逐渐的摸索,分别在每次课程中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包括模拟法庭实践,即安排模拟法庭案例,要求学生按照真正的司法程序开展案件的和诉讼的参与工作;课程表现,由任课老师根据每个学生每节课程的表现和援助实践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团队合作意识,主要包括任课教师对于各项小组合作工作效果的评价和组内人员相互评价的结果;诊所值班与社区援助实践与效果;个人学期总结,要求学生在学期末提交一份自我总结,包括在课程中的表现、小组合作情况、课程学习中的收获与不足、对课程的评价和建议等内容;期末口试等方式。每次课程结束后采取不同的考核模式对诊所课程学生进行考核,涵盖上述模式的一种或多种,以期达到最好最真实全面的考核效果。

3 法律诊所课程改革方向和模式的探索

目前法律诊所课程的设置,虽较传统法学课程教学有一定的优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特色,学生确实也在课堂上知悉了如何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整合的方式方法,并获得和掌握了一定的用法学思维的方式去获取纠纷信息,解决实际问题,用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去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但限于师资、学生数量、教学方法多样化程度不高,法学实践广度和深度不够,真实案例过少等实际情况,诊所课程的真正效用还未发挥完全,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并未完整切实的落实,所以必须在今后的课程开设过程中,借鉴国内外高校创新性的教学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课程教学和法律援助方式进行不断地探讨,拓展和完善。

3.1 固定诊所教师,加强配合,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诊所课程师资队伍

(1)专职教师方面:首先要增加“双师型”任课教师的比例,在选择诊所教师时,既要关注其法学理论的功底,又要重视其实际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另外,虽然目前诊所课程的教师配置已经较传统教学模式的教师配置有所不同,数量较多且采取理论教学师资与实践教学师资相配合的方式,但是配合的模式、方法并不明晰,个人任务并未明朗化。改革方向应当固定三至五名负责开设课程的诊所教师,有必要时请其他教师客串或者参与,并将课程模块化,根据每个教师自身特点分配具体模块任务,每次上课必须有三位以上教师参加,上课之前分配好教师角色,具体化课程任务;课外实践教学板块,每位教师必须负责指导一组学生的法学实践,岗位任地明细化。同时,要加强任课教师之间的交流协作,每周固定时间安排课程教学交流会。最重要的是,在指导教学之外,教师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参加理论学习与研讨,考察其他法学实践教学成果较为显著的院校的现况,定期组织教师在公、检、法、司等机关部门挂职锻炼、庭审观摩、交流切磋,使大家多方面、深层次的了解司法实务,提高教师驾驭司法实践的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技能在融合中得到提高,从而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

(2)兼职教师方面:政法学院目前已经聘请了一批校外的兼职教授和教师,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效用,提供平台让这些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的实务专家到高校任教,具体包括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公司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较为合适的法律职业人员,让实务专家真正走进课堂,在具体的教学模块中安排实务专家参与、指导、讲解和评价。

为了更好实现师资搭配的效果,应加强专兼职教师之间的合作交流,使其共同努力,密切协作以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3.2 学生的筛选与培养,多元化学生类型,扩大诊所课程覆盖面

目前法律诊所课程学生人数控制在二十至二十五人,学生采取提前报名,之后经过面试筛选的方式进入课程。首先,从入选方式上看,选择学生的方法较为单一,在改革中,应当首先确定课程需要何种性格、能力、素质的学生类型。另外,诊所课程强调团队合作、援助实践,要注意选取的学生类型应当多样化,根据情况具体化目标与要求,制订出合理的学生筛选方案,采取多元化的竞争机制,依序录取,择优录取。其次,目前法学专业每年招生九十人左右,每届只有二十人左右可以进入诊所课程学习,此新型化的教学模式影响学生的范围较小,实践教学的开展辐射面不大,不少学生反映希望给予更多机会进入到法律诊所课程中来,所以,改革目标应针对如何通过课程设置例如大三学年度上下学期都开设诊所课程的方式吸收和培养更多的学生,使更多的学生从中受益。

我们在2013―2014学年度尝试性地在大三学生的教学安排中分上下学期开设了两次法律诊所课程,这给了更多学生来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机会,两个学期的参与学生之间,也进行了一定的交流沟通,在法律诊所课程学习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自觉形成了一种竞争状态,取长补短,竞争协作,对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也有一定的促进和提升。

3.3 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首先,应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诊所课程全过程,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应将对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贯穿在每一节课程和每一次法律援助实践中,加强学生帮扶弱势群体、息纷止讼的专业意识,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要完善教学方法,优化课程体系,在教学材料方面,应当抛开传统教材,发挥授课教师自身的优势与能力,自编出一套独具特色的法律诊所授课内容与课件,在每轮课程教学中也可编写和不断完善类型案件工具箱,丰富教学材料内容,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在教学方法方面,除了进一步完善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比较教学法之外,还应当提高真实案例作为教学内容的比例,把在诊所与社区中受理到的真实案例结合课程教学模块予以分析,给予具体解决意见,因为真实案例证据与事实更加丰富,更加贴合实际,更具代表性,另外,还可将“头脑风暴”、互动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心理测试等引入课程教学。

3.4 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法律实务部门协同创新

法律诊所课程强调课程教学与课外实践的结合,所以课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尤为重要。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运作方式,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网站的创设与完善、法律援助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创设和推广、社区法律服务等方式扩大对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在诊所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之外,拓展新的法律援助模式,例如参与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值班,参与江门市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活动,参与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立案引导工作,在校内外设立固定与流动的法律服务站,争取接触更多的真实案例的机会,切实为广大师生、市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其次,在实践教学基地方面,应以现有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基础,进一步增加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多样化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积极与现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外的,例如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合作进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扩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范围,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实习实践,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3.5 课程考核方式革新,真实全面考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

进一步多元化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目标细化,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在综合评定中所占比例,初步的设想如下:

(1)模拟法庭部分:分小组扮演角色,首先以小组团队表现作为评分基础,突出团队实力,再考虑个人在小组中的作用与贡献,两项结合作出评定;

(2)社区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站服务:评价学生是否积极、准时,服务效果如何;

(3)法律诊所值班:评价标准为电话会见与现场会见情况,团队合作意识;

(4)实践教学基地实习与见习:标准为实践经验收获大小,实习与见习的成果汇报,实践教学单位指导教师评价;

(5)个人学期末自我评价:写明在法律诊所课程与课外实践中的收获,所学、所感、所想,对诊所课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6)诊所课程小组任务的完成情况:小组任务分配,小组诊所工具箱编写情况,组内成员表现互评;

(7)口试:随机抽签,现场答题,题目类型多样化,用以评价学生的反应能力,处理法律问题能力、思维缜密性、逻辑分析能力;

最终将各项考核指标确定比例,算出综合成绩。

参考文献:

[1]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的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2)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社会需求;教学模式

诊所式教学在中国开展将近二十年,经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研究也在不断推进,经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从根本上来说,适合采取诊所式教学模式,但基于学科的特点,在发展进程中面临一些困难。分析法学教育现状,构建合理的教学模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诊所式教学,是法学院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师的教学形式。设立“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并亲自案件。因学生要在律师的办公地点接待当事人,与诊所看病有相似之处,故命名为“诊所式”法律教学[1]。2000年,我国有七所高校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教学课程,这七所高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我国诊所式教学的开展情况及特点

目前,我国有160多所高校开展诊所式教学[2]。本研究选择其中几所进行梳理,对这种教学方式进行分析和探究。

1.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作为首批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学校,充分利用前期研究成果,诊所式教学发展迅速。北京大学法学院首先开设了诊所式法律实验中心,该中心下设民事行政诉讼诊所、立法诊所、社区普法诊所、校外诊所,每学期结合具体情况,开设相应课程。2014年秋季学期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立法诊所”“法律发展诊所”“大成校外法律诊所”课程,2015年春季学期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和“大成校外诊所”课程,2016年春季学期、2016年秋季学期实验中心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和“小微企业法律诊所”课程,面向三年级以上本科学生和研究生[3]。

2.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也是我国首批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学校。清华大学法学院从2000年起开设“法律诊所”类课程,与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共建诊所教育法律实践基地,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合作共同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与支持中心”,同时开设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除此之外,2001年开设了以劳动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定期向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4]。通过对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基层民众的法律需求,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执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和职业道德。

3.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诊所开设了专门的诊所式教育课程,针对大三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依托地石律师事务所,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专业法律服务,主要涉及土地征收、交通肇事、劳动争议、相邻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各类案件280余件[5]。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副教授竺效创设了环境法律诊所,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确定一个环境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6]。目前的法律诊所教学情况,具有一些共同点。第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需要借助实务部门的帮助。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北京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开展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大成校外法律诊所”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地石律师事务所合作,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第二,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教师大多具有律师执业经验。第三,在选课对象方面,大多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将选修课的对象定为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第四,在开课内容方面,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是结合指导教师的专业优势和学校的资源优势来开设课程的。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是调解项目,其主题是“以调解为主、诉讼支持为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刑事申诉案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租赁纠纷,这都需要课程自身贴近生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二、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优势和问题

(一)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优势

1.经济法课程实践性较强

传统的经济法课程包括三大块内容———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内容,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等内容,从上述体系可以看出,经济法课程中的很多单行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求。以市场监管法为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法乃至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教学,法条和教材的内容都只是一部分,学习的关键在于学以致用。实际上,很多学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均涉及经济法相关内容,如2013年北大法律诊所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合作开设的劳动立法诊所就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了《劳务派遣制度调研报告》以及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7]。清华大学开展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国人民大学开展的环境法律诊所,都是以经济法课程中的部分内容作为诊所教学的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经济法诊所式教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经济法教学内容与社会联系紧密

经济法课程中的内容,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涉及普通的消费者和劳动者。二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为经济法“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以河北师范大学法律咨询中心为例,该中心自2016年底成立以来,接受的法律咨询案件主要涉及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有离婚财产分割、继承案件等;第二类是关于公司设立方面的,主要涉及学生创业设立公司;第三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是学生网购、校内网络服务、共享单车服务等领域存在的争议;第四类是劳动者权益保护,这类案件的咨询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学生帮助家乡就业者咨询,二是本地劳动者亲自到法律咨询中心进行咨询。从咨询案件整体来看,经济法课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左右,这可以看出其强大的社会需求。此类案件往往标的较小、案情复杂,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往往怠于这些案件,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法律诊所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类案件的法律诉求。

(二)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问题

1.部分单行法与法律实际应用存在一定距离

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经济法和民商事法律规范几乎产生于同一时期,存在一定不足,导致早期对经济法认识较为模糊。经过长期的发展,经济法的脉络日益清晰,除经济法总论外,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即便如此,相比其他学科,经济法的内容仍较为繁杂,一门课程往往涉及十几部单行法。在这些单行法中,比较适合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而其他单行法,比如反垄断法、财政法、税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适用群体比较高端,以反垄断法为例,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省一级的机构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反垄断法对专业素质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的当事人都实力雄厚,不大可能让学生处理案件,因此学生直接处理此类案件的可能性比较小。除此之外,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较弱,以财政法、税法为例,第一手的案件几乎接触不到,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存在一定的阻碍。

2.师资短缺

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开展对教师有较高的要求。一位优秀的经济法教师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经济法的体系和内容,还需要了解相关学科或领域的知识,比如经济学、税务管理、房地产知识等,这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在高校中这种复合型的人才相对短缺。除此之外,诊所式教学需要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包括校内教师和校外教师。对于校内教师而言,因为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大多数教师或者没有实践经验,或者即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其所接触的案件也以普通民事或商事案件为主,涉及经济法的案件往往集中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而校外教师,一般是与法学院具有合作关系律所的律师,他们大多业务繁忙,只能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实践教学上。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说,校外教师的聘用和待遇问题没有统一、合理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校外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师资短缺是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一个难题。

3.案源不足

案源不足是影响法律诊所课程顺利进行的另一个因素。国内大多高校法律诊所课程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案源紧张的情况。学生没有执业经验,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还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律诊所的竺效教授就提到:“有一年诊所没有接到案例,学生们一直紧盯着北京市12369环保热线网站,对网上提供的案例进行统计学分类研究,发现法律、政策上的问题,并提出了实践方案,与网站工作人员沟通。”[2]获取案源的困难可见一斑。除此之外,法律诊所在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够,普通百姓知道法律诊所的很少,这也影响了案件的来源。

三、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构建

经济法诊所式教学的全面开展需要长期的实践和努力,要转变传统教学思路,创新教学方法,根据经济法教学内容的特点,对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适合自身的“诊所式”教学模式。

(一)“内置式”教学模式

“内置式”教学模式是指法律诊所课程主要设置在学校内部,学生在本学院教师的引导下,为相关当事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直至完成整个案件的全部工作。“内置式”教学模式适用于实践性较强、专业性较弱的单行法。除经济法总论外,市场监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都属于实践性较强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的专业性要求不高,大多数讲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都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率先针对这些单行法开展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在这些单行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案情相对简单,事实相对清楚,适用法律不复杂,比较适合学生办理,最适合早期开设“诊所课程”,主要面向大三以上的学生。在案源方面,借助高校平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的力量,做好早期的宣传工作。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五一国际劳动节等重要节日,在学校举办免费咨询活动,为校内学生提供法律服务。以这种教学模式为基础,加强与农村、社区服务部门的合作,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全程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与工会合作,走进工厂,了解劳动者权益受保护的状况,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此外,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长期合作,比如消费者协会,协助消费者协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模拟式”教学模式

对于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财政法、税法等,获取案件的途径较少,可以开展“模拟式法律诊所”课程。“模拟式法律诊所”课程的完成较为灵活,既可以独立开设选修课,也可以尝试在经济法必修课程中完成。比如借助微课形式,教师在网络平台提供视频,学生课前自学基本知识点,这样就可以节省大量的课上时间用于谈论案件,分析具体案情。之后,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在学生学完相关内容后,让学生模拟当事人和法官,完成整个案件的和审理工作,加强对这部分知识点的学习。也可以开设相关单行法的“模拟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同样面对已经学过经济法必修课程的学生,这类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校外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尽可能聘请有经验的校外专家与校内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以城市房地产法实务选修课为例,由校内教师讲授部分课程,回顾房地产法基本理论知识点,解答对基本知识点存在的疑惑。由房地产公司法律工作人员讲授部分课程,主要讲解法律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然后由从事房地产审判工作的法官讲授部分课程,重点讲解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后留下一些课时进行案例模拟,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共同指导完成。

(三)“外置式”教学模式

“外置式”教学模式是指法律诊所课程在学校以外的特定机构中,在法律从业人员指导下,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1]。“外置式”课程是较为理想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几乎适用于经济法中所有的单行法,尤其适用于专业性强、案源少的单行法,需要与和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律所合作完成,学生在律所学习全部课程时,要为选修此课程的学生选好课程导师,由导师带领学生处理案件,至少完成一个案件的工作。这里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学生的身份问题,在现行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没有案件的明确身份,这既不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心,也不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赖感。如果可以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明确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案件的身份,给予学生一定的权力和责任,将更有利于课程的推进。第二,时间衔接问题。有些案件较为复杂,而学生的选修课时间固定,有时不能完成案件的整个过程,要做好与下一届选修该课程学生的对接工作,并有效监督,设置相应的未决案件跟进监督制度,尽量减少“真空”阶段,让“外置式”诊所课程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林海容.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启示[J].山东工会论坛,2012(5):118-121.

[2]贵静.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困境与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32):160-161.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3)

[关键词]地方高校 诊所式课程模式 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252-02

法律诊所教育,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这种教育形式是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产生的。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特殊的法学教育形式。法律诊所教育形式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主要包括:首先,在虚拟的或实际的“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各类案件。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将为学生提供咨询意见,并指导学生完成工作,实现学生与教师的默契配合和亲密合作。其次,学生从事律师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写诉状、调查取证、去法院阅卷、与相关当事人谈判等。最后,由教师对学生的上述学习、工作进行评定。[1]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引入诊所式教育的必要性

(一)诊所式教育有利于陕南高校法学专业办学目标的实现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教学规模不断扩大,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就达到了620多所,在校本科生更是超过了数十万人。但是在生源质量、办学目标、教学水平以及教学投入上,各个层次、各个类别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一差距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具有多样性,正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的那样,要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这不仅仅是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认识和遵循的规律,也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得以生存和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地方高校与重点院校能够实现同场竞技,并突出办学特色的前提和保障。

陕西理工学院地处陕南,由于地处深山腹地之中,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与综合性大学、文科类政法院校相比较,陕南高校法学专业起步晚、发展慢,存在着先天不足和巨大差距。在中国法学教育面临严峻考验的当下,陕南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变得举步维艰,甚至可以说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必须在办学目标和人才培养上立足实际,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模式,即以陕南地方需求为导向,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为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和其他部门培养具有高法律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为地方建设服务。教学模式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出发点,能够比较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明确学习目的,能够有效地巩固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职业能力,最终使学生获得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双方面的提高,有利于实践。在实践中教学,为实践服务,符合法学教育的特点,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与陕南高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相吻合,为陕南高校法学专业提供了一种极好的教育范式。

(二)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学教育的要求

法学教育旨在弘扬法律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人才,是一项实现法治中国、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教育部在2011年年底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中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计划实施的重点,并通过层层遴选,在全国范围内分类建设了92个人才培养基地,其中,58个属于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可见,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这一目标要求不仅要使学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更需要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和技能。而目前我国的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在课程设置上,不够重视以能力训练为主的实践性法律课程。实践性课程的设置不系统、内容不丰富、课时无保障。第二,大多数教师简单采取“灌输式”授课方式,缺少针对性,师生之间缺少互动,教师缺少热情,学生积极性不高。第三,传统的实习制度由于人员及时间的限制,很难为学生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实习流于形式,效果不理想。第四,考核方式单一,缺少有效的实践能力评价体系和标准,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的测试。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实际办案能力较差,达不到应用型、符合型法学人才培养要求,不能适用社会的需求,因此,改革迫在眉睫。1998年4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体说,要按照“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原则。[2]法律诊所教育以学生主动性思考、学习,教师参与、指导为特点,鼓励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既能够培养起学生的法律思维,又很好地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缩小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距离,无疑是法学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良好教育范式,能够很好地体现法学学科的特点,满足法学教育的要求。

二、地方高校诊所式课程模式的构建

诊所式课程模式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才能够运作,而资金主要来自于一些研究基金会的支持和学校专业建设经费,非常有限。因此,必须选择最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领域开展,比如劳动法领域、刑事法领域等。鉴于陕南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而众多劳动者经济能力差,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陕南高校可以尝试在劳动法领域率先开展诊所式教学,将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一)诊所式课程的性质

要建立起诊所式课程模式,并且切实有效地运作起来,首先应当界定该课程的性质。以劳动法诊所课程为例,是在系统学习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一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的一门实践课程,应将其定性为专业选修课,设置3个学分,51个学时或4个学分,68个学时。课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课堂教学、模拟仲裁和出庭。课堂教学环节,以教师讲授为主导,了解劳动法诊所的教学模式和要求,系统学习劳动法文献资料的查询和运用、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实务、证据的收集方法与技巧、劳动合同文本的起草等知识,为从事司法实务打下理论基础。模拟仲裁环节,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进行教学,一是选取疑难案例进行充分讨论,教师总结;二是选择经典案例,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还原仲裁或诉讼情境,写出心得体会,教师进行总结。出庭环节,学生在教师和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面向劳工,提供免费的劳工咨询和服务,教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总结和评价。

(二)诊所式课程的运作模式

诊所式课程可以采取项目负责者,指定专人负责。诊所可以分为教学部、部、咨询部和宣传部四个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运作。一是教学部。负责诊所的招生、教学和考核,制订培养计划,开展教学、培训,制订考核方案。招生对象主要面对法学专业二、三年级的学生,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选拔方法,主要考查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口才和思辨能力。教学任务由有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来承担,聘请专职律师对学生进行课堂外辅导,回答学生的疑难问题。考核除了笔试部分外,还应当结合学生的课堂表现和实践表现,制订科学的评价机制,还可以以颁发结业证,评定优秀学员等方法激励学生。二是部。由专职律师负责。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在人才培养上形成合力,由专职律师对学生全程指导,面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三是咨询部。负责案件日常咨询工作,由教师指导,学生负责,提供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和现场咨询服务。四是宣传部。负责协调学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系,进行网络建设和维护,制订行之有效的宣传策略和方法。

(三)诊所式课程模式的特点

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为社会有用的人才,而高等院校人才的培养模式从根本上规定了人才特征,并集中地体现了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型教学模式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最佳方式,而诊所式课程模式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符合法学教育的初衷和目标,它的特点表现为:

第一,三位一体。诊所式课程模式改变了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师生之间缺少互动,理论与实践脱离的传统教学模式。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人员纳入到教学中来,形成了教师、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学生三位一体,有机对话,积极交流,互帮互助的新学习模式。学生在学习中的疑问可以促进教师和律师(法官、检察官)更好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技能,教师和律师(法官、检察官)又能够互相弥补各自在实践或理论上的不足,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另外,课程采取教学培训、咨询服务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模式,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够立体、全方位地学习到理论知识,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在实践中检验知识水平,解答心中疑问,锻炼实务能力,培养专业技能,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学教育不再是纸上谈兵,学生也不再是凭空想象,面对案件无所适从。可以说,将培训与结合起来,实现了服务劳工和培养学生的双重目标。

第二,专兼结合。诊所式课程采取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实训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效果的增强非常必要。专任教师,即法学专业中有司法实务经验和理论教学经验的教师,要求他们必须具有律师资格证,主要负责理论教学。理论教学部分又可以分成不同的模块,由不同老师根据自己的专业所长来承担。兼职教师,由律师、资深法官、检察官、劳动仲裁员等司法实务人员来担任,主要进行学生的课外辅导,服务的全程指导工作。专兼结合的特点,有利于学校和司法实务部门在人才培养、人才输送和人才培训上的双赢。

【参考文献】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4)

诊所法律教育的全面评价应当涉及诊所法律教育各个方面的内容,但重点是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问题,是反映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效果的突出问题,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是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诊所法律教育,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方式,都应当以实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因此,评价与衡量诊所法律教育实际的效果,也应当是实效性。实效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问题,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体现。

与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问题对应的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方面的问题,表现为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具体方式、具体的时间地点等能够表明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标志性成果。各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活动,只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体现,往往更具有象征性意义,特别是具有宣传上的意义,是看得见的形象工程,是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表象。各种诊所法律教育的表象,是诊所法律教育开展初期人们首先追求的,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不应当是各种诊所教育活动的表象,而应当是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实际效果。

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的评价工作,要注意客观、全面、公正。这样的评价,也是对法律专业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一种考核。评价的结果,关系到诊所法律教育部门以及相关教学人员,关系到相关的教学工作。更重要的是,评价的结果,关系到今后如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如何切实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实效性问题,关系到学生的培养质量。评价,既是对以往诊所法律教学工作的衡量,有是以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的基础。评价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评价,检查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的实际效果,以利于今后改进诊所法律教育工作,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

二、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在具体的评价内容与方法上有不同的体现。在评价的主体方面,可以有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在评价的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学生评价,是由经历了诊所法律实践教学过程的大学生来评价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学生的评价应当包括所有已经上课的学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重点访谈的方式。学生问卷调查的结果,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际效果的评价,可以作为综合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在整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当占有相当的比例,如果评价满分为100分,学生的评价可以为30分的权重。同行评价,是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

同行评价的优点,是法律教育界的同行专家对诊所法律教育比较熟悉。同行评价的缺点是,同行法律专家对本领域的院校与教师有一定的关系,影响评价的客观性。同行评价的分值,在综合评价的总分中不应当过高,可以不超过30分。社会评价,是由曾经接受过诊所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司法管理机构以及公检法、法律服务部门对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开展情况的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评价,在具体开展中因为评价主体的选择与配合程度的原因,会有一定的难度。

在评价的对象以及内容方面,有对学生的评价,也有对教师的评价以及对学校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整体性评价。对学生的考评,是对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所有学生进行的评价,相当于是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的结业考核。评价方式与结果可以采用其他法律课程的考核方式,给予评价或者考核合格的学生确定的学分。由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又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学课程教学,其评价与考核方式可以不同于其他课程常用的笔试答卷方式,可以以平时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效果综合考评。对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普遍开展了。

由于各个院校的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具体安排情况不相同,有的院校开设诊所法律课程,作为选修课,这样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就不是全体在册学生,而是部分学生,这样在考评方式方法上,也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教师的考评,是对从事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的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与考核。对教师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的院校不多。考评从事法律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是加强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诊所法律教学在实践教学上的实效性的基本保障。在对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也可以有肯定性评价与否定性评价。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上的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是把评价内容与结果以数字化的形式体现出来。

例如,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的满意度调查结果的数字化,即为定量评价;再根据数字反映的实践教学的情况得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评价结论,即定性评价。学生对法律实践教学情况的具体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学生的问卷评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学生网上评价的方式。学生的评价结果通过定量分析,得出学生评价的综合结果,可以按照百分制打分的方式得出评价的综合得分,也可以采用等级的方式把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由法律院校教师对诊所法律教学情况进行的同行评价,可以综合考察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过程、结果等项内容,可以在平时教学管理的基础上采用一学年或者一学期开展一次集中检查与评价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任课教师或者法律诊所负责人述职的方式先进行公开评议,再进行综合考评。各个方面的评价结果要确定合理的权重系数,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5)

关键词:刑事法律诊所;课程内涵;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1-0031-02

一、引言

当前,在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界,如何一方面继续传播和运用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方法,促进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全面开展,另一方面推进诊所法律教育向专业纵深发展,是做强、做大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中的重要问题和主要课题。然而,从近年来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研究的现状看,研究领域主要涉及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进程、一般理论和国内外的做法与经验等方面,少有刑法、民法等专业领域内深入、细致的研究成果。可以说,如何引导和促进诊所法律教育向刑法、民法等专业领域深入开展,是今后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正如学者所言:要加强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理论研究,使之不再是人们眼中的雕虫小技,而是有自己一套完整理论体系、知识结构、应用价值的大学问[1]。然而,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起步不久、经验不多、研究不深,资源有限,如何结合不同的诊所主题开展工作,有待继续探索,不断深入。学者指出:在这个没有教材、甚至没有多少参照模式的全新课程里,教师该怎样组织教学,怎样指导个案,怎样运用个人魅力、专业技巧引导学生,是一个需要长时间探索总结的问题[2]。刑法学是一门根基深厚、原理精致、体系完整、概念严谨、实践性极强且与相关学科紧密关联的部门法学。在刑事诊所中,只有基于刑法学的以上特征,同时考虑到诊所课程的一般要求以及办理刑事案件的特点,构建起体系完整、理论深入、内容丰富的诊所课程,才能将刑事诊所做出特色,做出品质,做出成效。笔者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研究,也在本校的相关主题诊所担任指导教师。以下就深化刑事诊所课程内涵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谈谈自己的初步想法和观点,以期抛砖引玉并求教方家。

二、深化刑事法诊所教学的主要路径

在笔者看来,深化刑事法诊所教学,可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路径。

1.刑事诊所课程中实体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法律研究是诊所法律课程中的一个基本内容,问题性或批判性审视现有法律制度是法律诊所特别是高质量法律诊所课程的目标追求之一。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研究及实践往往注重于一般法律执业技能的训练提高,而对法律研究这一方面有所忽视。因此,如何在诊所法律课程中重视法律研究这一环节,在训练提高法律执业技能的同时提高专业理论水平,是深化诊所法律课程内涵、推进诊所法律教育深入开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在刑事诊所课程中,这就首先要求提高课程内容的刑事实体法理论水平。笔者注意在这一方面进行尝试。如在一次涉及监狱管理人员私自打开监狱大门的单纯脱逃行为责任认定的案例分析课中,笔者结合此案阐述了中外刑法理论中的责任理论及法律制度并进行比较。通过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刑事责任理论在国外刑法中地位重要、独特,学界就刑事责任的基础、本质、内涵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成果斐然,值得肯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现今主流的刑事责任理论已经从心理责任论发展到规范责任论,也即认定刑事责任除了存在故意或过失(即罪过的心理要素)外,还要存在期待可能性(即规范要素)。这是一个蕴含人性关怀、体现刑法谦抑价值的责任理论发展。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并没有独立的实体地位,学界也没有对其展开细致、深入的研究。这就导致我国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存在单薄空虚、陈旧僵化的缺陷,不能充分满足定罪量刑中个案公正的实现和人文关怀的体现。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单纯脱逃是在他人打开监狱大门时实施的单纯、非暴力、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的行为,如以犯罪论处似乎有背人性常理,难免牵强。本案如以我国传统的责任原理处理则难除其罪,如适用规范责任论可排除责任。这样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刑法理论的深入分析和比较研究,使同学们生动地了解到责任理论的新发展,理解到与心理责任论相比较,规范责任论更具人性关怀,更符合刑法公正、人道、谦抑的价值追求,因而更为合理,值得借鉴。可见,将深入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原理运用到诊所课程当中,在课堂中有利于提高学生进行法律分析、研究的能力和水平,也为他们今后在法律实务中拓展视野,提高个案的办案水平乃至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奠定基础。正如美国学者洛佩兹所指出的:诊所不仅要培育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更应当塑造能够改进“法律乃至法律职业本身”的法律人[3]。

2.刑事诊所课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贯通。诊所课程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贯通实体法和程序法。如何在诊所课程中结合真实或模拟案例,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融会贯通,既是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也是衡量刑事诊所课程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大陆法系国家有刑事一体化的学术和法律传统,这样在学术上使得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研究相互协同、促进,在立法上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立法规定匹配协调、避免冲突和矛盾。在我国,传统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理论上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研究还不够重视,立法上还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不够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缺陷。这就更加需要进行刑事诊所课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通。近年来我国有学者提倡加强两者的一体化研究,值得重视。我们在诊所课程中同样注重这方面的研究、探索。以刑事诉讼中的不和免于制度为例,理论上认为,不和免于制度是刑事法律中富有刑事政策意蕴的制度规定,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刑事政策化的背景下尤其值得重视运用。从刑事一体化角度看,为了使不和免于制度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上应当就其适用的原则、条件等作出较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定。在我国,由于实体刑法中没有比较具体可操作的配套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和免于规定的适用标准不一,实际运用很少,难以发挥这一制度积极的刑事政策意义。有鉴于此,刑事诊所课程可以做相应的内容安排,以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会贯通。笔者曾在诊所课程中以盗窃天价葡萄案为例,在介绍认识错误处理的理论研究状况和中外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后,认为考虑到此案的特点,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认定为无罪,或者应当按不或免于处理。这样同学们不仅理解了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和免于规定的具体适用,同时也认识到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不具体、不配套、不协调的疏漏缺失,从一个案处理中明白了诊所课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贯通的意义和价值。

3.刑事诊所课程对司法改革的回应。诊所法律教育以注重实践和培养实践技能为特色,自然应当关注和回应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近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由于社会的变迁、观念的调整、法律研究特别是刑事政策研究的展开,司法改革日益向前推进。当前,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关于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特别处置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已经展开。刑事诊所课程应对此予以关注、回应和支持。以下以刑事和解为例说明。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者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4]。刑事和解是一个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基础的具有刑事政策意义的新型制度,在国外正日益得到重视和运用。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但可以研究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该制度。从程序法角度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不制度,具体有法定不、酌定不和证据不足不三种。刑事和解可以从酌定不切入到现行制度当中。当然,从应然的立法完善看,可以研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刑事和解不制度,有学者提出了这方面的观点[5]。从实体法方面看,刑事和解可以作为犯罪后的犯罪情节影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认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作为酌定不的适用条件。基于以上,我们在办理一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考虑到该犯罪性质及情节情节较轻(数额不大的盗窃的从犯),且该犯罪的未成年人成长于离异并且疏于管教的家庭,犯罪后积极全部退赃等情节,且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了谅解、和解。本案中我们运用刑法原理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理论,运用犯罪学的原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等说服法官,获得法官认可与支持。此外,通过此案,我们还与检查官、法官探讨了完善我国的不制度、构建刑事和解不制度的问题,拓展了与司法工作人员交流的深度和视野。不难看出,刑事诊所课程对司法改革的回应,促进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结合,也能在推动司法改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4.刑事诊所课程中规范学科与实证学科、政策学科的联动。作为规范学科的刑法学与作为实证学科的犯罪学以及作为政策学科的刑事政策学之间有着重要的密切联系。从西方刑法思想史看,以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策略为特色的刑事近代学派推动了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和立法的发展,因而在刑法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从现实制度立法看,西方许多国家刑事法中的规定如假释、缓刑、人格调查制度等的产生发展都与犯罪学以及刑事政策学研究有着直接联系。从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开拓与立法的完善看,也有必要加强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研究。鉴于此,刑事诊所课程设计中也应当考虑这种要求,在课程内容中融进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理论知识。如刑事诊所教师可以结合个案进行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分析,这既有利于科学地分析案例,正确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有利于问题性地审视和完善现有制度立法。笔者比较注重在诊所课程中对案件进行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分析,也注意介评国外有关的立法制度如人格调查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少年刑法制度、保安处分制度、环境犯罪惩治制度等,探讨司法公正和立法完善问题,收到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甄贞.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和未来A].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2007.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王立民.也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J].法学,2007,(11).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6)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公安院校;应用

一、 问题的提出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招生管理、毕业招录等各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意见》强调公安本科院校应根据办学资质,培养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高层次警务人才和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根据需要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在加强警务能力培养上,应坚持突出专业、贴近实战,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公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安院校在人才培养上一方面需要总结过去先进的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寻求新的突破,首当其冲的是教学模式的完善和改进。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在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渐进改革运动中发展起来。美国大学法学院受医学院临床实习培养模式的启发,将临床模式引入到法学教育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真实的案件,亲自参与诉讼活动,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同时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回应了学生将法律作为社会变革工具的强烈渴望,并满足了当时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1969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 on Legal Education for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缩写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随着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法学院的成功推广,世界各国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也相继推行诊所法律教育。2000年,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课程,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随着综合性大学和部分专业性大学如火如荼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公安院校也开始了积极探讨,一种尝试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中开展诊所法律课程,一种尝试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公安院校中加以推广,在公安院校中发挥其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的优势。公安院校要体现突出实战,加强实践的公安教育特色,可以结合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发挥其联系实践、技术性强、更为开放的特色,为公安院校培养高层次警务人才、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和实战型警务人才服务。

二、 诊所法律教育在公安院校应用的困境

公安院校在专业设置上有公安专业与非公安专业之分,在培养体制上有学历教育与警察教育培训之别。作为应用型大学,公安院校能够发挥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为其人才培养服务,但如何将法学专业领域中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公安院校全面推广,实践中还存有一定的困难。

1.公安院系专业设置无法与诊所法律课程无缝对接。从目前国内开展的诊所法律教育来看,诊所法律课程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模拟式,由老师带领学生进行法律模拟训练;2.内置式,依附学院内部,在老师指导下为相关人员提供法律服务;3.外置式,诊所设置在学校之外,在老师指导下为社会法律需求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1]公安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法学专业有很大区别,无法对诊所法律课程的内容直接移植,必须全面分析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特点,根据公安专业的特色,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借鉴。

2.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机构存在困难。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学生通过法律教育诊所参与真实的案件,完成一系列课程,最终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效果。公安院校作为为国家培养警务人才的专业学院,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目前,公安院校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诊所,实践教学工作一般由公安院校各系部及实验中心分别承担,无论从机构设置还是经费人员角度考虑,短期内在公安院校设置相应的诊所教育机构还有一定困难。

3.公安院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师资力量薄弱。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郭声琨部长曾指出,“公安院校教师既是人民教师又是人民警察,一肩挑着学生的未来,一肩挑着公安事业的未来。”公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不仅是传授知识的教师更是培养实战技能的教官。公安院校有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必须培养大量既有扎实专业知识又有公安实践经验的教师。目前,各地公安院校与公安实践部门建立了一系列沟通交流机制,每年都有教师到专业对口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接受公安实践锻炼,同时也有公安实践部门的优秀警员到公安院校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这种交流虽然成效显著但仍需加强,满足条件的教师数量仍有不足。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公安院校应用的完善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7)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应用型法律人才 社区法律诊所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9-0118-02

社区法律诊所的观念来自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为社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同时,获得丰富的实践经验。社区法律诊所在中国的出现是法律诊所走向精细划分的结果。对于法律教育而言,社区法律诊所绝不仅仅意味着学生从理论到实践的角色转变,其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随机应变的能力、应对挫折的能力的提高和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心的树立都功不可没。下面以法律诊所的一个活动小组的一个社区民事案件的全过程为视角,从该案的、指导和评估三个方面着重分析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

一、案件过程

2012年5月,社区法律诊所获知一位自称李某的中年女子在某浴池拔火罐时,由于浴池服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肩部烫伤。浴池当天给了李某500元医药费,但当李某再次联络索要剩余医药费时却遭到浴池老板断然拒绝。于是伤者通过社区找到了社区法律诊所。接到求助信息后,社区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经过分析案情后,认为这属于社区法律诊所的受案范围,立刻决定该案由法律诊所某小组六人一同承办此案,并于第一时间赶到社区与李某取得了联系,进行受理案件后与当事人的第一次会见。会见前,由组长负责询问事项和证据材料收集工作,并与李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由教师预先指定本小组中表现突出的两名学生签字。

会见后,小组进行第一次法律诊所直接指导。首先与指导教师预约指导时间,由小组成员预先进行案件焦点问题的讨论,提出直接指导中预处理的几个焦点问题。在与当事人会见后的第三天进行了第一次直接指导。在第一次直接指导过程中,学生表现得有点茫然,他们习惯于等待教师的解答与指令再采取相应的行动。然而,法律诊所与其说是在教中学,不如说是在学中教。指导教师欲擒故纵地提出了对焦点问题的质疑,试探性地询问学生们整个案件的计划与完成事项的安排是什么?案件的焦点在哪里?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难题?案件都需要收集那些证据?法律诊所的学习方式必须是学生自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尝试性的探寻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然后再发现问题,最后解决问题的过程。

经过调查和讨论,承办案件的小组最终拟出了下一步的行动计划,与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见面,了解案件更为详细的所有细节;然后收集所有可以收集到的证据,主要是病例、受伤的照片、当天的证人证言和派出所出警记录。与当事人会面、到医院调取病例、加洗受伤的照片以及调取证人证言都很顺利,但到派出所获取出警记录则并不顺利,去了两次都无果而归。于是学生征询了指导教师的意见,大家决定双管齐下,一边取证,一边与当事人进行谈判,争取和解的机会。与对方联系好了谈判的时间和地点之后,指导教师就在和解前一天进行了第二次直接指导。第二次指导主要针对对方和解前的多方面准备,包括案件焦点、谈判技巧等。第二天,两名案件的学生与当事人李某如约赶到了该浴池,接待学生的是一个项目经理刘某,对方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见到是学生来谈判,马上表现出了一定的心理优势,并不断地打断学生的说话。学生按照预定的最优方案和可选择方案与对方进行周旋,但在谈到关键性的赔偿金额时,他与浴池老板进行了电话沟通,最后表明无法答应我方的赔偿请求。由于刘经理并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缺少成就谈判的必要条件。一周后,学生与浴池老板马某进行了第二次和解,双方要求相去甚远,最后和解以失败告终。随后,学生开始着手立案,这项工作的进行并不轻松,首先是无法取到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找遍了区域内的工商管理所均没有任何该浴池的信息,后来得知该浴池属于无照经营。经过与教师沟通和指导之后,打算通过当地的派出所对该浴池在本地经营的事实予以证明,与当地派出所的沟通也并不轻松。随后,立案工作迎刃而解。一个月后,经过了庭外调解和庭审中调解,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社区法律诊所方式与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契合

通过这样一个看似并不复杂的诉讼,对于从未经历过诉讼的学生来说很难得心应手。但通过所有的活动,学生各方面能力都得到了锻炼。

首先,社区法律诊所成为法学院学生学习法律和应用法律的第一课堂。在该案件的过程中,学生发现课堂上学到的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知识并不能使自己在时得心应手。除却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的部分之外,还有很多的内容是传统课堂中没有接触到的。在教师指导案件的过程中,学生逐渐培养出主动学习和探索未知法律知识的习惯,这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谈判技巧及与人沟通能力的提高。诉讼中经常会出现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与调解的机会,对于一个涉世不深的学生来说,这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锻炼与人沟通能力的机会。在本案过程中共经历了两次和解,一次庭外调解和一次庭前调解。可以说,对方当事人及律师都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因此和解之前,参与的学生请求了教师的一次当面指导,从而确定了和解的最优方案和可替代方案,尤其是突出了要在开局时营造缓和的气氛,在谈判中要从对方角度出发谈赔偿问题,以及在终结时的谈判底线。第一次和解并未取得成功,最大的问题是和解的对象只是一个项目经理,没有取得足够的授权。第二次和解是与企业老板直接谈判,准备工作虽然做了功课,但对方仍凭借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占据了一定的优势。谈判之后,经过经验的总结,双方终于在庭审时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这些谈判过程使学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

再次,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的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在帮助受害者的过程中,学生会感受到一种从未有过的成功的快慰。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学生深刻体会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意义,了解到社会中还有很多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在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内,弱势群体仍然会保持相当大的数量,他们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法律对弱势群体应当表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深刻感受到他们对法律的迫切需求,知悉其在社会中的生存状况,体恤其在困难之中所承担的社会压力。

最后,挫折与正义理念的精神教育。通过诊所课程,学生深刻理解到了社会现实。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案发时报了案并且涉及个人企业的问题,所以需要到工商局和警察局了解情况和调取资料。为了调取出警记录,学生三番五次跑警察局,之后为了调取浴池地址证明,在工商局又是几经周折。这个至少开了五年以上的附带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浴池竟然没有营业执照。从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语气中,学生能感觉到无照经营绝对不是个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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